發布日期:2024-04-02 11:04:43 更新日期:2024-09-07 17:55:31 瀏覽次數:1413次
一、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稅申報事項
①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②納稅人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二、優化出口退(免)稅辦稅程序
①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根據現行規定應在申報表中填寫業務類型的,按照優化后的《業務類型代碼表》填寫。
②納稅人發現已申報、但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數據有誤的,應報送《企業撤回退(免)稅申報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存在不予退稅情形的,即可撤回該批次(所屬期)申報數據。
③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免稅卷煙,因指定口岸海關職能變化不辦理報關出口業務,而由其下屬海關辦理卷煙報關出口業務的,自海關職能變化之日起,下屬海關視為指定口岸海關。從上述下屬海關出口的免稅卷煙,可按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三、簡化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
①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停止報送紙質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②納稅人發生退運或者需要修改、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停止報送《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下列規定在《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上填寫核實結果并反饋納稅人。
四、增加出口退(免)稅便捷服務
①為便于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本次系統整合提供了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供納稅人選用。
②為便于納稅人辦理下列出口退(免)稅事項,上述三種免費申報渠道中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納稅人可通過上述申報渠道,提出相關證明。
五、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江蘇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自本地區金稅三期工程系統出口退稅管理模塊上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