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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產假標準規定是多少天(陜西省產假標準規定是多少天的)

發布日期:2024-04-03 08:16:11    更新日期:2024-09-07 17:55:31     瀏覽次數:2463次

  根據陜西省《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對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女職工,應當依法保障其享受下列勞動保護:

  (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2022年《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職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女職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增加護理假十天。

  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根據文件規定,西安市正常分娩的女職工,產假為158天。

  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歲前,本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有關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所在本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推行父母育兒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養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每年給予父母雙方各累計不低于10天的育兒假。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條例》第五十七條指出,設立獨生子女父母陪護假制度。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父母單方年滿六十周歲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低于15天的陪護假。職工在陪護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陜西省產假工資如何發放:

產假期間可以選擇領取生育津貼或公司每月給發的產假工資,兩者可以二選一。

  根據《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根據市人社發〔2018〕15號西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將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規定:

  一、參加西安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休產假時,按國家規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數),再乘以下列產假具體天數一次性計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參保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育或流產當月所在參保單位上年度(1-12月)繳費基數之和/上年度(1-12月)實際繳費人數之和。

  三、女職工生育或流產手術時,個人繳費記錄不滿12個月的,由用人單位墊付其生育津貼,繳費滿12個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四、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費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資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符合省、市規定的其他增加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發放。

  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位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對工資收入的替代。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貼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并非工資之外的福利待遇。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發放。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費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資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申領規則是什么?

(1)生育津貼怎么算?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x乘產假天數。(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2)生育津貼領取的要求是什么?

  大部分城市想享受生育保險福利,都需要連續繳納生育保險一定時間(一般是12個月),而且部分地區連補繳都不算連續繳納。還要求在一定時間內申領生育津貼,過期就領不到了。

  可以說這個標準是非常嚴格了。

  但是,近年來,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險的連續參保門檻,以及延長可生育津貼領取時間。其中廣東最新規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參保滿一年期限制。

(3)生育津貼怎么領?

  生育津貼申領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職工自行辦理生育保險備案、申領手續,自行到銀行領取生育津貼的。

  有的地方是單位辦理生育保險備案手續,社保中心將生育津貼打在單位賬戶,由單位進行發放。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生育政策,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與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本省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加強行政執法和服務隊伍建設,健全基層服務管理網絡,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依法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鑒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長期在基層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科學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保障經費投入、落實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機制等內容。

  第十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相關單位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捐助。

  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擬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負責實施日常工作;

  (三)監督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建立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機制,并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做好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銜接;

  (六)制定和組織實施優生優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

  (七)組織、指導、監督、管理計劃生育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孕前檢查、產前檢查、母嬰保健、生殖健康等服務,組織有關計劃生育的醫學鑒定、事故鑒定;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統計以及動態監測工作;

  (十)負責托育機構備案管理工作,加強對托育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統籌安排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托育服務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遺棄嬰兒等違法行為,安置符合條件的被遺棄嬰兒,做好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社會救助和養老有關工作,加強對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登記和監督管理,將托育服務納入城鄉社區服務范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國情教育,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減輕家庭教育負擔。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做好人口普查和年度出生人口抽樣調查并加強人口動態監測分析。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鄉村振興部門應當把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列為優先幫扶對象,在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方面提供相應支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營利性托育機構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營利性托育機構和計劃生育藥品、藥具、器械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醫療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文化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站等大眾傳媒負有經常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服務信息通報制度,依托人口基礎信息數據庫,實現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保、社保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

  第二十二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保障工作經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和鄉(鎮)、街道、村(社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二十四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生育三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的,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計算。

  依法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七條 夫妻生育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后至孩子出生六個月之內,告知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并在夫妻一方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再生育的,認定為不符合政策生育:

  (一)棄嬰、溺嬰等或者遺棄、虐待、拒絕撫養子女的;

  (二)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三)規避法律、法規將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別人撫養的;

  (四)其他不符合政策生育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應當由患者夫妻做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書面承諾,在經批準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治療。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知悉的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 推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制度,由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遺傳性疾病不宜生育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免費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具體辦法和費用承擔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鼓勵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醫學咨詢、醫學檢查、生殖保健和技術服務,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經產前檢查胎兒患有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 公民享有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育齡夫妻可以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三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醫療保健資源,建立健全婦幼保健服務網絡,改善服務條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產期、產后保健服務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服務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絡,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預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兒基本醫療和康復救助工作。

  第三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禁止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資格的個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禁止出租、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服務的科室。

  第三十六條 國家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免費避孕藥具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供應和管理。

  禁止倒賣、變賣、銷售國家提供的免費避孕藥具。

  第三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組織應當做好育齡人群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工作,提供相關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指導服務;幫助育齡夫妻自覺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在計劃生育服務過程中發生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并按照規定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鑒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免費服務項目予以公示。

  第四十條 實行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產婦健康管理、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公共衛生服務,實施婦女健康促進項目,所需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可以免費享受一次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承擔。

  第四十二條 鼓勵科研單位加強優生優育的科學研究,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推廣優生優育新技術。

  第四十三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

  第四十四條 終止妊娠的藥品(不包括避孕藥品),僅限于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師指導和監護下使用。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五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職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女職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增加護理假十天。

  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家和本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有關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推行父母育兒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養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每年給予父母雙方各累計十天的育兒假。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規劃、土地、財政、教育、住房、人才、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利用現有資源,開設二至三歲嬰幼兒托管班。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社區建設改造中,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加強社區托育服務設施建設。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的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普惠性幼兒園和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加強優質教育資源供給,促進義務教育資源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建設。

  第五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其子女為獨生子女。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子女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和優待。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歲止,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農村和城鎮其他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第五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或者雙女戶的父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或者雙女戶的父母及十八歲以下子女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政府給予一定補助。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雙女戶夫妻的節育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及相關組織應當給予以下優待:

  (一)在發展經濟的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享有優先獲得政府資助、扶持和優惠的權利,在國有和集體企業招工和組織勞務輸出方面,享有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的權利;

  (二)在幫扶資金、貸款、以工代賑等幫扶項目和社會救濟、農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

  (三)政府組織的新農村建設、移民搬遷等項目發放補貼補助時,按人發放的,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按戶發放的,獨生子女戶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額;

  (四)在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一事一議決定的公益事業建設中,免去一個人份的負擔;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

  (六)其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專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家庭有困難的給予經濟扶助;

  (七)其子女被職業院?;蛘咂胀ǜ叩仍盒d浫〉?,優先享受國家學生資助政策,優先安排其參加衛生健康、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組織的各類技能培訓;

  (八)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女戶父母年滿五十五周歲,獨男戶和雙女戶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一百元的獎勵扶助金,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所需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整。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達到三級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養子女的,自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特別扶助的規定,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四十九周歲起享受國家特別扶助,年滿六十周歲的提高特別扶助金標準;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的獨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優先安置在當地公立養老機構生活。對住房困難的,在申請租賃型保障房、農村危房改造方面優先給予安排照顧。

  建立健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家庭生活、就業、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辦理意外、疾病住院護理保險,建立定期巡訪和優先就醫制度。

  第五十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村(居)民委員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心理咨詢、精神慰藉、生產幫扶、生活照料等關愛活動。

  第五十七條 設立獨生子女父母陪護假制度。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家庭,獨生子女父母單方年滿六十周歲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低于十五天的陪護假。職工在陪護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五十八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職工在休息期間視為出勤,原工資、獎金和補貼照發;農村居民和城鎮其他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從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列支。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其所在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或者不落實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措施以及不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逾期不支付優待、補助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單位按應付優待、補助金二倍的標準,向獨生子女父母支付優待、補助金;拒不支付優待、補助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落實婚假、產假、育兒假、陪護假等優待規定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未依法執行計劃生育有關優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拒不改正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 非法銷售、倒賣、變賣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各省市產假新規

產假
省份我國法規省市額外難產多胞胎
安徽98+60+15+15
北京1280+15+15
福建98000
甘肅98+8200
廣東9880+30+15
廣西98+50+15+15
貴州98+60+15+15
海南98+3個月00
河北98+60+15+15
河南98+3個月+15+15
黑龍江98+82+0+15
湖北98+30+15+15
湖南98+60+15+15
吉林98+601515
江蘇98+30+15+15
江西98+60+15+15
遼寧98+60+15+15
內蒙98+60+15+15
寧夏98+60+15+15
青海158+15+15
山東98+60+15+15
山西98+60+15+15
陜西98+60(+10)+15+15
上海98+30+15+15
四川98+60+15+15
天津98+30+15+15
西藏980+15+15
新疆9860+15+15
云南158+15天;+15
浙江1280+15+15
重慶128+0+15+15
貴州98+60+15+15
山東9860+15+15
注:我國法規包含產前15天,多保胎多一個15天

  北京市:女性員工享有60天的延長產假(總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按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3周歲前,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上海市: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58天,男職工享受護理假10天;在孩子滿三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兒假。

  天津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在子女不滿三歲期間,雇主每年將給予夫妻10天育兒假。

  重慶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80天,共計178天,男職工可享受護理假20天。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休育兒假至孩子年滿1周歲,或者夫妻雙方在孩子年滿6周歲前每年可休5至10天育兒假。

  河南?。号詥T工享受3個月獎勵假,最終可能休190天,男方享受30天陪產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廣東?。号詥T工的產假從30天延長到80天,總共17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如果孩子不滿一歲,父母每年應享受10天的育兒假。

  江蘇?。涸谙硎芪覈ㄒ幃a假的基礎上,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孩子年滿3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黑龍江?。号詥T工享受產假180天,男員工享受護理假15天。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醫療單位建議適當延長。雇主每年給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10天育兒假。

  江西?。号詥T工產假增加到188天,男職工護理假從15天增加到30天;在孩子不滿3歲期間,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四川?。撼煞ㄒ幏ㄒ幫猓蚱奚优?,女性員工延長產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20天。子女不滿三歲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十天的育兒假,這被視為出勤。

  貴州?。撼覈ㄒ幍漠a假外,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吉林?。号詥T工享受158天產假;晚育的女性員工,憑一胎生育證明,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山西省: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給予15天的育嬰假。

  青海省:獎勵女性員工延長產假90天,共計18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給予15天的育嬰假。

  甘肅?。号詥T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孩子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15日給予育嬰假。

  河北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孩子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10日給予育嬰假。

  浙江?。喊凑辗煞ㄒ幏ㄒ?,延長產假由現行的60天延長至90天(二胎158天,三胎188天);三歲以下嬰兒的父母雙方每年可享受10次育兒假;

  福建?。号詥T工生育子女后產假延長60天,共計158天;生育兩個或三個子女后,產假延長90天,共計188天,男方可享受15天護理假。如果孩子不滿三歲,夫妻雙方每年還可以享受10天的育兒假。

  安徽?。号詥T工產假為158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法規;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每生育多胞胎,產假增加15天。孩子不滿三歲的,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湖南?。号詥T工產假延長60天,因此可享受產假共計158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養)且子女年齡在0至6周歲的,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湖北?。号詥T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三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云南?。号詥T工增加60天(共158天),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總共享受10天育兒假。

  內蒙古?。撼覈ㄒ幍漠a假外,女性員工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孩子的產假為60天(共158天),生育第三個孩子的產假為90天(共188天),男方給予25天護理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雙方每年都有10天的育兒假。

  遼寧?。号詥T工產假增加60天(順產158天,剖腹產173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有三歲以下子女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10天育兒假。

  廣西?。号詥T工生育一個孩子的產假增加60天(總共158天),生育兩個孩子的產假增加70天(總共168天),生育三個孩子的產假增加80天(總共178天),男子的護理假增加25天。夫妻雙方在孩子從零到三歲時,每年享受總共10天的育兒假。

  寧夏?。号詥T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5天;在孩子0-3歲期間,丈夫和妻子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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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各地在通過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對女職工產假及相關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規定,比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修改的條例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

  2022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其中提到,降低生育成本。嚴格落實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等制度。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參保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

合法待遇

相關待遇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3、產后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2、生育津貼。

  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