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3-27 10:31:30 更新日期:2024-09-07 17:55:31 瀏覽次數:874次
2022年安徽產假158天。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60天,總產假為158天。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總產假為158天。基礎產假是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和30天獨生子女假,就是158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七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安徽產假期間的工資怎么算:
(1)產假工資領取前提
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已經享受了生育津貼、醫療補貼等待遇,若生育津貼高于員工平均工資,則企業不用再向其支付產假工資;
若低于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
而對于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是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的。
(2)重要提示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舉個例子:
一名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而該員工在企業的月平均工資為8500元,其中的500元差額需要用人單位補足;女職工每月生育津貼為8000元,而用人單位當月的平均工資為7500元,超過平均工資的500元用人單位不能克扣。
生育津貼申領規則是什么?
(1)生育津貼怎么算?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x乘產假天數。(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2)生育津貼領取的要求是什么?
大部分城市想享受生育保險福利,都需要連續繳納生育保險一定時間(一般是12個月),而且部分地區連補繳都不算連續繳納。還要求在一定時間內申領生育津貼,過期就領不到了。
可以說這個標準是非常嚴格了。
但是,近年來,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險的連續參保門檻,以及延長可生育津貼領取時間。其中廣東最新規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參保滿一年期限制。
(3)生育津貼怎么領?
生育津貼申領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職工自行辦理生育保險備案、申領手續,自行到銀行領取生育津貼的。
有的地方是單位辦理生育保險備案手續,社保中心將生育津貼打在單位賬戶,由單位進行發放。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五十七號)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經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19日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生育調節與服務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健康工作機構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鄉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三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做好宣傳教育、生殖健康咨詢服務、優生優育指導、計劃生育家庭幫扶、權益維護、家庭健康促進等工作。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對欠發達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六條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生育調節與服務
第十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生育、養育、教育子女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現有三個子女,有子女經鑒定為殘疾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
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九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公安、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數據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事項的聯合辦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婦幼保健體系,推進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技術服務水平,保障婦女和兒童健康。
第二十二條依法實施婚前孕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第二十四條依法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建設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體系,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監管,規范不孕不育診治服務。
第二十五條不孕不育患者治療相關疾病的費用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民接受絕育手術后要求再生育的,其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通過完善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參與。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推進托育服務健康發展,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第二十七條支持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推進托幼一體化,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
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為就業人群密集的產業聚集區域和用人單位提供嬰幼兒照護服務。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對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新建和正在建設的居住小區,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十個托位規劃、建設托育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對老舊小區改造應當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八個托位建設托育服務設施。
機場、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托育機構負責人和保育人員崗位培訓制度,組織開展培訓。
鼓勵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培養嬰幼兒照護服務專業人才。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采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第三十一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職工,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婚假期間,其享有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二條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護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歲以前,每年給予夫妻各十天育兒假。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育兒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條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
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家庭困難的嬰幼兒入托、入園給予一定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并可以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制定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鼓勵、支持幼兒園提供延時托管服務,推進中小學課后服務,鼓勵中小學、用人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提供假期托管服務。
對提供托幼服務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不低于二十元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十六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標準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破產的,其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住院期間,給予其子女護理假,每年累計二十天。護理假期間,享受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四)在調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體收益時,以家庭人口數量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一人份額;以家庭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戶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額;
(五)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六)各級人民政府制定老年福利和養老等保障制度時,對獨生子女父母給予優待;
(七)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無子女的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勞務輸出等方面予以支持、優惠;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
(三)對困難家庭,在涉農貸款、以工代賑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政府給予補貼;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
第三十八條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幫扶保障: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實行特別扶助,完善扶助金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二)年滿六十周歲以上人員按照規定享有老年護理補貼,補貼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落實聯系人制度、就醫綠色通道和家庭醫生簽約制度;
(四)優先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享受低償或者無償托養服務,對住房困難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相關扶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在治療期間,職工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導致生活困難的,或者治療后仍不能正常從事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四十一條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或者給予一次性補助。一次性補助標準,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三條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各省市產假新規
產假 | ||||
省份 | 我國法規 | 省市額外 | 難產 | 多胞胎 |
安徽 | 98 | +60 | +15 | +15 |
北京 | 128 | 0 | +15 | +15 |
福建 | 98 | 0 | 0 | 0 |
甘肅 | 98 | +82 | 0 | 0 |
廣東 | 98 | 80 | +30 | +15 |
廣西 | 98 | +50 | +15 | +15 |
貴州 | 98 | +60 | +15 | +15 |
海南 | 98 | +3個月 | 0 | 0 |
河北 | 98 | +60 | +15 | +15 |
河南 | 98 | +3個月 | +15 | +15 |
黑龍江 | 98 | +82 | +0 | +15 |
湖北 | 98 | +30 | +15 | +15 |
湖南 | 98 | +60 | +15 | +15 |
吉林 | 98 | +60 | 15 | 15 |
江蘇 | 98 | +30 | +15 | +15 |
江西 | 98 | +60 | +15 | +15 |
遼寧 | 98 | +60 | +15 | +15 |
內蒙 | 98 | +60 | +15 | +15 |
寧夏 | 98 | +60 | +15 | +15 |
青海 | 158 | 無 | +15 | +15 |
山東 | 98 | +60 | +15 | +15 |
山西 | 98 | +60 | +15 | +15 |
陜西 | 98 | +60(+10) | +15 | +15 |
上海 | 98 | +30 | +15 | +15 |
四川 | 98 | +60 | +15 | +15 |
天津 | 98 | +30 | +15 | +15 |
西藏 | 98 | 0 | +15 | +15 |
新疆 | 98 | 60 | +15 | +15 |
云南 | 158 | 無 | +15天; | +15 |
浙江 | 128 | 0 | +15 | +15 |
重慶 | 128 | +0 | +15 | +15 |
貴州 | 98 | +60 | +15 | +15 |
山東 | 98 | 60 | +15 | +15 |
注:我國法規包含產前15天,多保胎多一個15天 |
北京市:女性員工享有60天的延長產假(總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按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3周歲前,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上海市: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58天,男職工享受護理假10天;在孩子滿三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兒假。
天津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在子女不滿三歲期間,雇主每年將給予夫妻10天育兒假。
重慶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80天,共計178天,男職工可享受護理假20天。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休育兒假至孩子年滿1周歲,或者夫妻雙方在孩子年滿6周歲前每年可休5至10天育兒假。
河南省:女性員工享受3個月獎勵假,最終可能休190天,男方享受30天陪產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廣東省:女性員工的產假從30天延長到80天,總共17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如果孩子不滿一歲,父母每年應享受10天的育兒假。
江蘇省:在享受我國法規產假的基礎上,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孩子年滿3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黑龍江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員工享受護理假15天。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醫療單位建議適當延長。雇主每年給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10天育兒假。
江西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到188天,男職工護理假從15天增加到30天;在孩子不滿3歲期間,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四川省:除法律法規法規外,夫妻生育子女的,女性員工延長產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20天。子女不滿三歲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十天的育兒假,這被視為出勤。
貴州省:除我國法規的產假外,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吉林省:女性員工享受158天產假;晚育的女性員工,憑一胎生育證明,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山西省: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給予15天的育嬰假。
青海省:獎勵女性員工延長產假90天,共計18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給予15天的育嬰假。
甘肅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孩子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15日給予育嬰假。
河北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孩子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10日給予育嬰假。
浙江省:按照法律法規法規,延長產假由現行的60天延長至90天(二胎158天,三胎188天);三歲以下嬰兒的父母雙方每年可享受10次育兒假;
福建省:女性員工生育子女后產假延長60天,共計158天;生育兩個或三個子女后,產假延長90天,共計188天,男方可享受15天護理假。如果孩子不滿三歲,夫妻雙方每年還可以享受10天的育兒假。
安徽省:女性員工產假為158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法規;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每生育多胞胎,產假增加15天。孩子不滿三歲的,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湖南省: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因此可享受產假共計158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養)且子女年齡在0至6周歲的,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湖北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三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云南省:女性員工增加60天(共158天),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總共享受10天育兒假。
內蒙古省:除我國法規的產假外,女性員工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孩子的產假為60天(共158天),生育第三個孩子的產假為90天(共188天),男方給予25天護理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雙方每年都有10天的育兒假。
遼寧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順產158天,剖腹產173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有三歲以下子女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10天育兒假。
廣西省:女性員工生育一個孩子的產假增加60天(總共158天),生育兩個孩子的產假增加70天(總共168天),生育三個孩子的產假增加80天(總共178天),男子的護理假增加25天。夫妻雙方在孩子從零到三歲時,每年享受總共10天的育兒假。
寧夏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5天;在孩子0-3歲期間,丈夫和妻子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擴展閱讀:來源百度百科
本詞條由中國法學會“法治百科”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內容 。鏈接為: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A%A7%E5%81%87/9380360?fr=aladdin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各地在通過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對女職工產假及相關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規定,比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修改的條例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
2022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印發《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實施方案》其中提到,降低生育成本。嚴格落實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等制度。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參保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
合法待遇
相關待遇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工資。
3、產后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2、生育津貼。
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