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24-03-31 18:35:28 更新日期:2024-09-07 17:55:31 瀏覽次數:2026次
寧波2022年暫未調整最低/平均工資,沿用仍是2021年度適用的標準。
寧波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280元、2070元兩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22元、20元兩檔。
其中,海曙區(qū)、江北區(qū)、鎮(zhèn)海區(qū)、北侖區(qū)、鄞州區(qū)和寧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寧波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最低月工資標準為22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22元;奉化區(qū)、余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和寧波前灣新區(qū)管理委員會,則根據當地具體情況確定,報寧波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guī)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2021年8月1日起,將我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22元、20元、18元三檔。
請各設區(qū)市根據所轄縣(市、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本通知發(fā)布后,《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fā)〔2017〕43號)同時廢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最低工資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彌補市場缺陷,對勞動力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我省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資制度以來,已連續(xù)17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的不斷調整,穩(wěn)步提高了我省低收入職工的工資水平,緩解了收入分配矛盾,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我省上一次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時間是在2017年12月1日,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單位承受能力以及物價上漲等情況,需要再次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并充分征求意見,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制定依據
《通知》制定的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和《最低工資規(guī)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
三、主要內容
《通知》對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調整時間、各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及公布、備案等做了具體規(guī)定。
1.具體標準。分為最低月工資標準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兩類。全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22元、20元、18元三檔。
2.調整時間。新的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從2021年8月1日起執(zhí)行。
3.各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及公布。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4.備案。各市選擇確定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后,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2022年全國各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情況(截至2022年4月1日)
單位:元
地區(qū) | 月最低工資標準 |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 ||||||
第一檔 | 第二檔 | 第三檔 | 第四檔 | 第一檔 | 第二檔 | 第三檔 | 第四檔 | |
北京 | 2320 | 25.3 | ||||||
天津 | 2180 | 22.6 | ||||||
河北 | 1900 | 1790 | 1680 | 1580 | 19 | 18 | 17 | 16 |
山西 | 1880 | 1760 | 1630 | 19.8 | 18.5 | 17.2 | ||
內蒙古 | 1980 | 1910 | 1850 | 20.8 | 20.1 | 19.5 | ||
遼寧 | 1910 | 1710 | 1580 | 1420 | 19.2 | 17.2 | 15.9 | 14.3 |
吉林 | 1880 | 1760 | 1640 | 1540 | 19 | 18 | 17 | 16 |
黑龍江 | 1860 | 1610 | 1450 | 18 | 14 | 13 | ||
上海 | 2590 | 23 | ||||||
江蘇 | 2280 | 2070 | 1840 | 22 | 20 | 18 | ||
浙江 | 2280 | 2070 | 1840 | 22 | 20 | 18 | ||
安徽 | 1650 | 1500 | 1430 | 1340 | 20 | 18 | 17 | 16 |
福建 | 2030 | 1960 | 1810 | 1660 | 21 | 20.5 | 19 | 17.5 |
江西 | 1850 | 1730 | 1610 | 18.5 | 17.3 | 16.1 | ||
山東 | 2100 | 1900 | 1700 | 21 | 19 | 17 | ||
河南 | 2000 | 1800 | 1600 | 19.6 | 17.6 | 15.6 | ||
湖北 | 2010 | 1800 | 1650 | 1520 | 19.5 | 18 | 16.5 | 15 |
湖南 | 1930 | 1740 | 1550 | 19 | 17 | 15 | ||
廣東 | 2300 | 1900 | 1720 | 1620 | 22.2 | 18.1 | 17 | 16.1 |
其中:深圳 | 2360 | 22.2 | ||||||
廣西 | 1810 | 1580 | 1430 | 17.5 | 15.3 | 14 | ||
海南 | 1830 | 1730 | 1680 | 16.3 | 15.4 | 14.9 | ||
重慶 | 2100 | 2000 | 21 | 20 | ||||
四川 | 2100 | 1970 | 1870 | 22 | 21 | 20 | ||
貴州 | 1790 | 1670 | 1570 | 18.6 | 17.5 | 16.5 | ||
云南 | 1670 | 1500 | 1350 | 15 | 14 | 13 | ||
西藏 | 1850 | 18 | ||||||
陜西 | 1950 | 1850 | 1750 | 19 | 18 | 17 | ||
甘肅 | 1820 | 1770 | 1720 | 1670 | 19 | 18.4 | 17.9 | 17.4 |
青海 | 1700 | 15.2 | ||||||
寧夏 | 1950 | 1840 | 1750 | 18 | 17 | 16 | ||
新疆 | 1900 | 1700 | 1620 | 1540 | 19 | 17 | 16.2 | 15.4 |
注:本表數據時間截至2022年4月1日。
最低工資包括五險一金嗎?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時,需考慮五險一金,但該工資數額不包括五險一金的繳費數額。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時,要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因素,扣除社保后的用人單位應發(fā)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蹲畹凸べY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xù)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fā)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jiān)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居嫾蝺r應根據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規(guī)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發(fā)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guī)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yī)療衛(wèi)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
七、基本工資怎么算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法定節(jié)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guī)定的11天法定節(jié)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1、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
2、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3、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八、日工資該如何折算
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即春節(jié)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擴展閱讀:
2021年全國各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情況(截至2021年9月30日)
全國各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 ||||||||
單位:元 | ||||||||
地區(qū) | 月最低工資標準 |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 ||||||
第一檔 | 第二檔 | 第三檔 | 第四檔 | 第一檔 | 第二檔 | 第三檔 | 第四檔 | |
北 京 | 2320 | 25.3 | ||||||
天 津 | 2180 | 22.6 | ||||||
河 北 | 1900 | 1790 | 1680 | 1580 | 19 | 18 | 17 | 16 |
山 西 | 1700 | 1600 | 1500 | 1400 | 18.5 | 17.4 | 16.3 | 15.2 |
內蒙古 | 1760 | 1660 | 1560 | 1460 | 18.6 | 17.6 | 16.5 | 15.5 |
遼 寧 | 1810 | 1610 | 1480 | 1300 | 18.3 | 16.3 | 15 | 13.2 |
吉 林 | 1780 | 1680 | 1580 | 1480 | 17 | 16 | 15 | 14 |
黑龍江 | 1860 | 1610 | 1450 | 18 | 14 | 13 | ||
上 海 | 2590 | 23 | ||||||
江 蘇 | 2280 | 2070 | 1840 | 22 | 20 | 18 | ||
浙 江 | 2280 | 2070 | 1840 | 22 | 20 | 18 | ||
安 徽 | 1550 | 1380 | 1280 | 1180 | 18 | 16 | 15 | 14 |
福 建 | 1800 | 1720 | 1570 | 1420 | 18.5 | 18 | 16.5 | 15 |
江 西 | 1850 | 1730 | 1610 | 18.5 | 17.3 | 16.1 | ||
山 東 | 1910 | 1730 | 1550 | 19.1 | 17.3 | 15.5 | ||
河 南 | 1900 | 1700 | 1500 | 19 | 17 | 15 | ||
湖 北 | 2010 | 1800 | 1650 | 1520 | 19.5 | 18 | 16.5 | 15 |
湖 南 | 1700 | 1540 | 1380 | 1220 | 17 | 15 | 13.5 | 12.5 |
廣 東 | 2100 | 1720 | 1550 | 1410 | 20.3 | 16.4 | 15.3 | 14 |
其中:深圳 | 2200 | 20.3 | ||||||
廣 西 | 1810 | 1580 | 1430 | 17.5 | 15.3 | 14 | ||
海 南 | 1670 | 1570 | 1520 | 15.3 | 14.4 | 14 | ||
重 慶 | 1800 | 1700 | 18 | 17 | ||||
四 川 | 1780 | 1650 | 1550 | 18.7 | 17.4 | 16.3 | ||
貴 州 | 1790 | 1670 | 1570 | 18.6 | 17.5 | 16.5 | ||
云 南 | 1670 | 1500 | 1350 | 15 | 14 | 13 | ||
西 藏 | 1850 | 18 | ||||||
陜 西 | 1950 | 1850 | 1750 | 19 | 18 | 17 | ||
甘 肅 | 1820 | 1770 | 1720 | 1670 | 19 | 18.4 | 17.9 | 17.4 |
青 海 | 1700 | 15.2 | ||||||
寧 夏 | 1950 | 1840 | 1750 | 18 | 17 | 16 | ||
新 疆 | 1900 | 1700 | 1620 | 1540 | 19 | 17 | 16.2 | 15.4 |
注:本表數據時間截至2021年9月30日。
最低工資相關規(guī)定
(2004年1月20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tǒng)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guī)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用人單位執(zhí)行本規(guī)定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guī)定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發(fā)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guī)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第六條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yè)者及其贍養(yǎng)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zhèn)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fā)展水平、就業(yè)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wěn)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yè)人員之間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的不同行政區(qū)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yè)聯(lián)合會/企業(yè)家協(xié)會研究擬訂,并將擬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內容包括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的依據、適用范圍、擬訂標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擬訂方案后,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yè)聯(lián)合會/企業(yè)家協(xié)會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內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本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后7日內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qū)性報紙上發(fā)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fā)布后10日內將最低工資標準報勞動保障部。
第十條
最低工資標準發(fā)布實施后,如本規(guī)定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相關因素發(fā)生變化,應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標準發(fā)布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guī)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fā)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發(fā)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fā)布的《企業(yè)最低工資規(guī)定》同時廢止。
附件: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
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
一、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zhèn)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yè)率、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因素??捎霉奖硎緸椋?/p>
M=f(C、S、A、U、E、a)
M 最低工資標準;
C 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費用;
S 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A 職工平均工資;
U 失業(yè)率;
E 經濟發(fā)展水平;
a 調整因素。
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 即根據城鎮(zhèn)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tǒng)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yè)者的贍養(yǎng)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2.恩格爾系數法 即根據國家營養(yǎng)學會提供的年度標準食物譜及標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標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再乘以每一就業(yè)者的贍養(yǎng)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準后,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yè)保險金標準、就業(yè)狀況、經濟發(fā)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
舉例:某地區(qū)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yè)者贍養(yǎng)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
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月最低工資標準=210×1.87+a=393+a(元) (1)
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為:
月最低工資標準=127÷0.604×1.87+a=393+a(元) (2)
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另,按照國際上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月平均工資的40—60%,則該地區(qū)月最低工資標準范圍應在360元—540元之間。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
浮動系數的確定主要考慮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工作穩(wěn)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yè)人員之間的差異。
各地可參照以上測算辦法,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