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24-03-30 12:06:12 更新日期:2024-09-07 17:55:31 瀏覽次數(shù):2617次
我國的勞動法規(guī)定,在2018年時,廣東省把全省的工資分為了四類,而東莞就屬于第二類。從2018年到2021年間,東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并沒有發(fā)生明顯的變化。所以,2021年的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和2018年一樣,都是月最低工資1720元,全市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6.4元。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2021年東莞最低工資標準上調調整文件內容如下: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guī)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21〕345號)精神,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實際,決定將東莞市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0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8.1元/小時。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21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此次調整仍保持四類標準,其中:
廣州、深圳執(zhí)行一類標準,廣州市調整為2300元/月,深圳市調整為2360元/月,兩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均為22.2元/小時;
二類標準調整為1900元/月,執(zhí)行地區(qū)為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1元/小時;
三類標準調整為1720元/月,執(zhí)行地區(qū)為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肇慶,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0元/小時;
四類標準調整為1620元/月,執(zhí)行地區(qū)為韶關、河源、梅州等10個市,對應的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1元/小時。
根據(jù)湛江市近年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將湛江市從執(zhí)行四類標準調整為執(zhí)行三類標準。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穗人社函〔2021〕457號
各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人社函〔2021〕317號),為提高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充分發(fā)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經市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從2021年12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300元/月,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2.2元/小時。
二、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的基礎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四、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督促企業(yè)向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五、各區(qū)、各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做好宣傳解讀,對于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納入最低工資制度保障范圍等新要求,要切實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加強檢查監(jiān)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密切關注新就業(yè)形態(tài)領域落實情況,對違反最低工資規(guī)定、超時加班等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確保最低工資標準落到實處,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月11月30日
一、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此處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同樣適用。
此次調整,首次推動將不完全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納入保障范圍。
三、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包括哪些?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四、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如何落實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予以公布;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哪些項目?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六、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考慮因素是什么?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主要參考本地區(qū)就業(yè)者及其贍養(yǎng)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zhèn)居民消費價格指數(shù)、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fā)展水平、就業(yè)狀況等因素。
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主要考慮在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個人需承擔單位繳納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適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wěn)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yè)人員之間的差異。
七、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全國各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情況(截至2021年9月30日)
全國各地區(qū)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 ||||||||
單位:元 | ||||||||
地區(qū) | 月最低工資標準 |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 ||||||
第一檔 | 第二檔 | 第三檔 | 第四檔 | 第一檔 | 第二檔 | 第三檔 | 第四檔 | |
北 京 | 2320 | 25.3 | ||||||
天 津 | 2180 | 22.6 | ||||||
河 北 | 1900 | 1790 | 1680 | 1580 | 19 | 18 | 17 | 16 |
山 西 | 1700 | 1600 | 1500 | 1400 | 18.5 | 17.4 | 16.3 | 15.2 |
內蒙古 | 1760 | 1660 | 1560 | 1460 | 18.6 | 17.6 | 16.5 | 15.5 |
遼 寧 | 1810 | 1610 | 1480 | 1300 | 18.3 | 16.3 | 15 | 13.2 |
吉 林 | 1780 | 1680 | 1580 | 1480 | 17 | 16 | 15 | 14 |
黑龍江 | 1860 | 1610 | 1450 | 18 | 14 | 13 | ||
上 海 | 2590 | 23 | ||||||
江 蘇 | 2280 | 2070 | 1840 | 22 | 20 | 18 | ||
浙 江 | 2280 | 2070 | 1840 | 22 | 20 | 18 | ||
安 徽 | 1550 | 1380 | 1280 | 1180 | 18 | 16 | 15 | 14 |
福 建 | 1800 | 1720 | 1570 | 1420 | 18.5 | 18 | 16.5 | 15 |
江 西 | 1850 | 1730 | 1610 | 18.5 | 17.3 | 16.1 | ||
山 東 | 1910 | 1730 | 1550 | 19.1 | 17.3 | 15.5 | ||
河 南 | 1900 | 1700 | 1500 | 19 | 17 | 15 | ||
湖 北 | 2010 | 1800 | 1650 | 1520 | 19.5 | 18 | 16.5 | 15 |
湖 南 | 1700 | 1540 | 1380 | 1220 | 17 | 15 | 13.5 | 12.5 |
廣 東 | 2100 | 1720 | 1550 | 1410 | 20.3 | 16.4 | 15.3 | 14 |
其中:深圳 | 2200 | 20.3 | ||||||
廣 西 | 1810 | 1580 | 1430 | 17.5 | 15.3 | 14 | ||
海 南 | 1670 | 1570 | 1520 | 15.3 | 14.4 | 14 | ||
重 慶 | 1800 | 1700 | 18 | 17 | ||||
四 川 | 1780 | 1650 | 1550 | 18.7 | 17.4 | 16.3 | ||
貴 州 | 1790 | 1670 | 1570 | 18.6 | 17.5 | 16.5 | ||
云 南 | 1670 | 1500 | 1350 | 15 | 14 | 13 | ||
西 藏 | 1850 | 18 | ||||||
陜 西 | 1950 | 1850 | 1750 | 19 | 18 | 17 | ||
甘 肅 | 1820 | 1770 | 1720 | 1670 | 19 | 18.4 | 17.9 | 17.4 |
青 海 | 1700 | 15.2 | ||||||
寧 夏 | 1950 | 1840 | 1750 | 18 | 17 | 16 | ||
新 疆 | 1900 | 1700 | 1620 | 1540 | 19 | 17 | 16.2 | 15.4 |
注:本表數(shù)據(jù)時間截至2021年9月30日。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yè)聯(lián)合會/企業(yè)家協(xié)會研究擬訂,并報經勞動保障部同意。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而*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需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最低工資標準每年會隨著生活費用水平、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發(fā)展水平的變化而由當?shù)卣M行調整。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要考慮的因素有: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yè)率、經濟發(fā)展水平等。確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爾系數(shù)法。比重法是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再統(tǒng)計出其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yè)者的贍養(yǎng)系數(shù),加上一個調整數(shù)。恩格爾系數(shù)法就是根據(jù)有關數(shù)據(jù),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準,除以恩格爾系數(shù),再乘以贍養(yǎng)系數(shù),加上調整數(shù)。
中國內地所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均正式頒布實施了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
根據(jù)《最低工資規(guī)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yè)勞動者。
最低工資相關規(guī)定內容: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我國一項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已于2003年12月30日頒布。
一、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shù)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xù)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fā)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用人單位需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應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保障部門對執(zhí)行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要納入重點監(jiān)控范圍,加強跟蹤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基本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恢復正常后,應及時恢復或提高工資標準。
三、勞動者在試用、見習、熟練或學徒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事實已經成立,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四、勞動者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和產假、哺乳假等假期,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應視為提供正常勞動,適用最低工資規(guī)定。
五、國家、省對相關勞動定額標準有明確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暫時沒有相關勞動定額標準的,用人單位必須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并據(jù)此確定基本計件單價和超額計件單價。基本計件單價應根據(jù)法定工作時間內絕大多數(shù)勞動者能夠完成的正常勞動量確定。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并按基本計件單價計算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六、下列各項在最低工資標準以外,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規(guī)定的勞動者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按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發(fā)給勞動者的費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單位自身規(guī)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著裝等);按國家住房制度改革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醫(yī)療衛(wèi)生費、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生活困難補助、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七、用人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通過補貼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