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匯算清繳時間為納稅年度結束后5個月(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例如,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2018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匯算清繳對象:
1、實行會計核算和征收的企業;
2、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無論企業是盈利還是虧損,是否在減免期內,都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
3、企業所得稅核定定額征收的企業不得進行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
1、匯算清繳。在月度或季度結束后15天預付款的基礎上,計算確定年度應付款。應補償和應退稅。
2、申報填寫并提交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3、支付。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一些其他實施預付稅法的匯算清繳工作。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通常以納稅人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年底后,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為了確保及時納稅。平衡倉儲,在實際工作中,一般采用分月。季度預付稅款、年終結算、多退少補的征收方式。分月。季度預付款,一般根據納稅人本季度(月)的稅收基礎計算應納稅款,往往難以與年度決算的稅收基礎完全一致。因此,年底后,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財務決算進行匯總和計算,結清稅款,并對預繳稅款進行多退少補。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操作手冊(2020年版)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0年3月
目 錄
匯算清繳的概念1
第一部分匯算清繳前期準備1
一、明確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2
二、準備稅收優惠申報資料3
三、準備資產損失申報資料5
四、準備特殊事項申報資料6
1.企業重組6
2.政策性搬遷18
3.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19
4.境外應納稅額抵扣20
5.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23
6.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支出23
五、查找稅會差異事項24
第二部分最新政策解讀24
一、法律和法規修訂篇25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修訂25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27
二、收入扣除篇30
3.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業務稅收政策30
4.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業務稅收政策30
5.永續債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31
6.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政策33
7.責任保險費稅前扣除政策38
8.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39
9.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40
10.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管理政策41
11.公益性捐贈稅前結轉扣除政策42
12.企業扶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43
13.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45
14.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政策48
三、稅收優惠篇51
15.完善優惠事項管理政策51
16.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54
17.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54
18.改善民生促進就業優惠政策56
19.鼓勵投資優惠政策64
20.支持農村發展優惠政策71
21.支持產業發展優惠政策71
22.支持社會公益優惠政策76
23.支持改制優惠政策80
24.支持環境保護優惠政策83
25.支持科技創新優惠政策85
26.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90
四、稅收征管篇94
27.小型微利企業簡化年度納稅申報政策94
28.河北省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95
29.河北省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網上申請96
30.河北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網上申請97
五、支持疫情防控篇99
31.支持疫情防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99
第三部分申報指引103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104
1.申報表2019年修訂內容解析104
2.電子稅務局操作手冊117
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131
1.B類申報表填報131
法律和法規修訂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修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次修訂
(一)政策主要內容
2017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修訂的具體內容如下表: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后 |
1 |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二)政策要點解析
(1)完善部門法律銜接
這是我國在立法層面對企業所得稅法的第一次修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條相對接。修訂條文與《慈善法》中慈善捐贈支出結轉扣除規定的銜接是對原有稅法的一種調整和完善,意味著慈善捐贈以后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法公益性捐贈的框架下進行扣除,實現了法律的有效統一。
(2)鼓勵公益性捐贈
從稅收政策角度講,本次修訂是對原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一個擴大和延伸,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大額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修訂后的稅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超過年度標準的情況下結轉以后三年扣除,降低了稅基,減輕了稅負,在立法上釋放了對公益性捐贈最大善意和誠意,是對慈善法的正確呼應。
(三)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次修訂
(一)政策主要內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修訂的具體內容如下表: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后 |
1 |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 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
(二)政策要點解析
為進一步實施“放管服”舉措,取消了非居民企業匯總納稅限定條件,修改前非居民企業匯總納稅需要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批,修改后統一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條件,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自主選擇匯總納稅。
(三)政策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次修訂
(一)政策主要內容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七條進行了修訂。修訂的具體內容如下表:
序號 | 修訂前 | 修訂后 |
1 |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 |
2 |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該法人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
3 |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企業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 |
4 | 第一百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
第一百二十七條 刪除 |
(二)政策要點解析
(1)與放管服”工作和“稅法修訂相銜接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發市場、社會的創新創造活力,國務院對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為與稅法修改相銜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完全刪除原條例的第一百二十七條,刪除對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業務的描述。
(2)與稅法修訂后公益性捐贈的法律要求相銜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是為了與新修訂的稅法和慈善法更好地銜接,實施條例修訂了四個條款,其中三個條款涉及公益性捐贈扣除事項。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公益性社會組織替代了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事業捐贈由《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改為由法律規定;公益性捐贈支出包括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支出。
(三)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
收入扣除篇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業務稅收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相關業務處理政策
對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權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二)明確政策施行時間及稅款處理方式
新政策自2018年9月10日起執行。新政策發布前發生的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新政策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新政策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4號)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業務稅收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受托投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相關業務處理政策及適用范圍
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取得的歸屬于養老基金的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對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養老基金托管機構從事養老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明確稅收政策施行時間及稅款處理方式
新政策自2018年9月10日起執行。新政策發布前發生的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新政策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新政策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5號)
永續債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發行符合規定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政策適用范圍
本政策適用于發行(購買)永續債的發行方(投資方)對永續債利息支出(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永續債是指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二)明確按照債券利息適用政策的相應條件
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永續債,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中的任意5條(含)以上的永續債:
1.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2.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3.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4.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5.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6.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
7.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8.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9.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三)明確永續債稅收管理措施
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
發行永續債的企業對每一永續債產品的稅收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企業對永續債采取的稅收處理辦法與會計核算方式不一致的,發行方、投資方在進行稅收處理時須作出相應納稅調整。
(四)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該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辦法》明確收款憑證、內部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將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二是《辦法》在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有利于企業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減少稅收風險。三是針對企業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辦法》規定了補救措施,保障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適用范圍
稅前扣除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并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二)基本原則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三)稅前扣除憑證與稅前扣除的關系
企業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四)稅前扣除憑證與相關資料的關系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五)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六)取得稅前扣除憑證的時間要求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七)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情形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八)外部憑證的稅務處理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辦法》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除發生《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八)對發票開具的相關要求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九)特殊規定
1.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4.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十)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新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責任保險費稅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是參加責任保險的企業出現保單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對第三者如損害賠償責任時,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
為統一責任保險費稅前扣除政策口徑,便于納稅人執行,更好地促進企業化解經營責任風險,增強抗風險能力,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準予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政策要點解析
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支出是企業實際發生的,《保險法》也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責任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最新政策明確,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責任保險費稅前扣除政策適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財政部、稅務總局對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進行調整,提高扣除標準。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稅前扣除限額基本規定
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二)明確稅前扣除其他規定
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并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臺賬管理。
(三)明確征收管理規定
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新政策規定執行。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勵企業加大職工教育投入,國家稅務總局對一般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進行了調整,從2.5%提高至8%。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扣除限額和方法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管理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不需在申報環節向稅務機關報送。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取消企業資產損失報送資料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二)明確企業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要求
新政策明確,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否則要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新政策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公益性捐贈稅前結轉扣除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落實公益性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政策,進一步鼓勵支持公益性捐贈行為,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政策,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政策規定,允許結轉扣除。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結轉扣除政策內容及口徑,加大對公益性捐贈的稅收支持力度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提及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政策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二)明確結轉扣除計算方法、當年扣除限額規定、結轉扣除順序,便于納稅人更好的理解和遵從
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年限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以前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三)明確政策施行時間及銜接事宜
新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四)明確政策執行的特殊事項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業務涉及的“行政處罰”,是指稅務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8〕110號)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企業扶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落實中央精準扶貧精神,切實減輕參與脫貧攻堅企業的稅收負擔,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脫貧攻堅事業,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扶貧辦研究出臺了扶貧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企業扶貧捐贈稅前扣除方式和期限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為鞏固脫貧效果,新政策執行期限規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確,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后,企業發生的對上述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仍可繼續適用該政策。
(二)明確獲知目標脫貧地區具體名單的途徑
“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縣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由縣級以上政府的扶貧工作部門掌握。考慮到建檔立卡貧困村數量眾多,且實施動態管理,企業如有需要可向當地扶貧工作部門查閱或問詢。
(三)明確不同類型捐贈業務的稅前扣除要求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按年度利潤總額的12%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新政策明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
(四)明確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的處理
早在2015年11月底,黨中央、國務院就做出了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提出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合力推進脫貧攻堅。因此新政策明確,企業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也可執行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貸款損失準備金是金融企業預留出來應對壞賬的款項,金融企業計提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公布了金融企業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以及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明確了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政策框架。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
一是明確了金融企業計提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是明確了上述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分類以及,計提比例。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三是明確了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概念。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而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二)一般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
一是明確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包括以下幾項:
貸款,包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二是發布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和扣除方法。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是明確不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以及除公告列舉資產之外的其他風險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三)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據
(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6號)
(二)《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5號)
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
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地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2018年發布政策,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內容及范圍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規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的企業。
(二)明確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政策口徑
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
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備資格的企業,依此類推,進行虧損結轉彌補稅務處理。
(三)明確具備資格年度確定方法
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注明的年度,確定其具備資格的年度。
(四)明確企業重組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企業發生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組事項的,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本公告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1.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并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2.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
3.合并企業或分立企業具備資格的,其承繼被合并企業或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新政策規定處理。
(五)明確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征管事項
符合政策規定延長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條件的企業,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并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六)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稅收優惠篇
完善優惠事項管理政策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稅務總局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重新發布。新修訂的《辦法》通過簡化辦稅流程、精簡涉稅資料、統一管理要求,為企業能夠及時、精準享受到所得稅優惠政策創造了條件、提供了便利。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簡化優惠事項辦理方式
新政策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新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二)更新《優惠事項管理目錄》內容
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情況,對《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編制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目錄》)。一是統一了優惠事項的項目名稱,實現了優惠事項名稱在《目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等不同文件中的統一,方便企業查詢和使用。二是對優惠事項進行了調整和補充,同時對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據等內容進行了完善,對主要留存備查資料進行了細化。三是增加了“后續管理要求”項目,明確了優惠事項后續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強化留存備查資料管理
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憑證、證書、文件、賬冊、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兩類。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按照《目錄》列示的資料清單準備,其他留存備查資料由企業根據享受優惠事項情況自行補充準備。
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以及實行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居民企業的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負責統一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按照規定可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由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負責歸集并留存備查資料,同時分支機構以及被匯總納稅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應在當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的備查資料清單送總機構以及匯總納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匯總。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
(四)重申企業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并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或者享受的優惠事項按照規定分項目進行核算的,應當按照優惠事項或者項目分別歸集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對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強調優惠事項后續管理要求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后續管理。在后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目錄》“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后發現其不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自行調整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六)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新《辦法》適用于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同時廢止。
三、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進一步加大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國家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分別減按25%、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明確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方法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標準判斷。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適用范圍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四)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五)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管理要求
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政策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
改善民生促進就業優惠政策
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
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了支持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公告》,對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實施減計收入優惠政策。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內容
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二)明確優惠政策口徑
新政策所稱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包括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門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養老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養老服務是指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托育服務的機構,是指在社區依托固定場所設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方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托育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托育服務是指為3周歲(含)以下嬰幼兒提供的照料、看護、膳食、保育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家政服務的機構,是指以家庭為服務對象,為社區居民提供家政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社區家政服務是指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或醫療機構為孕產婦、嬰幼兒、老人、病人、殘疾人提供的照護服務,以及進入家庭成員住所提供的保潔、烹飪等服務。
(三)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新政策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發布了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調整和完善了相關政策內容。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內容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河北省確定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新政策所稱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二)企業享受優惠程序
1.申請:
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依法為重點群體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通過內部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材料后,重點核實以下情況:
(1)招用人員是否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以前是否已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2)企業是否與招用人員簽訂了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為招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核實后,對持有《就業創業證》的重點群體,在其《就業創業證》上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2.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招用重點群體的人數及其實際工作月數核算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享受優惠政策當年,重點群體人員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總額。
減免稅總額=∑每名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數÷12×具體定額標準
(2)第2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重點群體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3.稅收減免管理
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三)優惠政策執行注意事項
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新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新政策所述人員,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項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項政策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三、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
(二)《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
(三)《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的通知》(冀財稅〔2019〕22號)
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發布通知,明確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優惠政策。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內容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河北省確定為每人每年9000元)。
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按月換算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二)明確優惠政策口徑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三)明確優惠政策享受方式及后續管理要求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可以適用本項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l.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2.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四)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本項政策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項政策的稅收優惠;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3年且符合本項政策規定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優惠至3年期滿。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鼓勵投資優惠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進一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更好的鼓勵和扶持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展,2018年國家決定將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聯合發布政策,就全國范圍內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進行明確。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內容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明確優惠政策適用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享受優惠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3.享受優惠政策的投資
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三)明確優惠政策適用口徑
1.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簡稱“合伙創投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2.研發費用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等規定執行。
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業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的研發費用總額合計占同期成本費用總額合計的比例。
3.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員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人員。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按照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平均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數=(月初數+月末數)÷2
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平均數之和÷12
4.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年銷售收入指標,按照企業接受投資前連續12個月的累計數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累計計算。
5.成本費用,包括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6.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合伙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7.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伙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計算。
9.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0.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既包括符合新政策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
(四)明確優惠享受管理要求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優惠手續。
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后及時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享受新政策規定的稅收政策的納稅人,其主管稅務機關對被投資企業是否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被投資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材料。對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違規享受稅收政策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處理,并將其列入失信納稅人名單,按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后續管理事項
(五)明確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在公司制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享受優惠政策后續管理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
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人、天使投資個人、初創科技型企業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已投資抵扣情況或采取其他手段騙取投資抵扣,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本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自2018年7月1日起廢止,符合試點政策條件的投資額可按本通知的規定繼續抵扣。
三、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創新企業CDR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以下簡稱:創新企業CDR)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內容
1.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
2.對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規定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二)明確優惠政策執行口徑
1.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試點開始之日,是指首只創新企業CDR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發行批文之日。
三、政策依據
《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鐵路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支持國家鐵路建設,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對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政策要點解析
企業投資者持有2019-2023年發行的鐵路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鐵路債券是指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7號)
支持農村發展優惠政策
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確保如期打贏農村飲水安全脫貧攻堅戰,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以下稱飲水工程)鞏固提升,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公告,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口徑及適用條件
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公告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二)明確優惠政策享受方式及后續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支持產業發展優惠政策
保險保障基金稅收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支持保險保障基金發展,增強行業經營風險防范能力,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政策,明確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事項。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內容
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二)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同時廢止。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進一步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優化外貿結構,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政策,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包括4大類8種項目。
(二)明確優惠政策口徑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須符合的條件及認定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按照《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三)明確優惠政策落實要求
省級科技部門應會同本級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及時將《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增補入本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并據此開展認定管理工作。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優惠目錄(2018年版)
一、政策主要內容
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了《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涉及8個行業領域,專用設備項目由原來的50項增加至89項。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口徑
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政策的適用目錄進行適當調整,統一按《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執行。
(二)明確優惠政策享受方式及后續管理要求
企業購置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是指2018年版優惠目錄所規定的設備名稱、性能參數和執行標準。
建立部門協調配合機制,切實落實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稅收抵免優惠政策。稅務部門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購置的專用設備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指標等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可提請地方應急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報請應急管理部,由應急管理部會同有關行業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出具技術鑒定意見,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稅務部門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三)明確政策施行時間
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同時廢止。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間購置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符合2008年版優惠目錄規定的,仍可享受稅收優惠。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
支持社會公益優惠政策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
一、政策主要內容
201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新政策調整了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條件、報送材料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非營利組織認定申請條件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二)明確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機構
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向其所在地省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經地市級或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分別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級或縣級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并提供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材料。
財政、稅務部門按照上述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享受免稅的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明確非營利組織認定申請辦理資料
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申請報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四)明確非營利組織復核工作要求
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五)明確非營利組織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剩余財產處置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享受優惠年度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提請核準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
核準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管理權限,對非營利組織的免稅優惠資格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相應年度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六)明確非營利組織取消資格情形
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自該情形發生年度起取消其資格:
1.登記管理機關在后續管理中發現非營利組織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
2.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3.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部門評定的C級或D級的;
4.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5.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6.從事非法政治活動的。
因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自其被取消資格的次年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因上述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將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其存在取消免稅優惠資格情形的當年起予以追繳。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支持改制優惠政策
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聯合發布通知,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征五年企業所得稅。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口徑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并進行企業法人登記之日。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所稱“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在201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轉制為企業、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批復核銷事業編制(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
新政策下發之前已經審核認定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可按本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政策適用條件及資格認定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整體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新政策適用于所有轉制文化單位。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并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
(三)明確優惠政策享受方式及后續管理要求
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應按有關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定辦理優惠手續,申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將轉制方案批復函,企業營業執照,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有關材料,相關部門對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批準文件等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未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或轉制文化企業不符合本政策規定的,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享受優惠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項政策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四)優惠政策施行時間
新政策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優惠政策不滿五年的,可繼續享受至五年期滿為止。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
支持環境保護優惠政策
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鼓勵污染防治企業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更好地支持生態文明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四部門日前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口徑及適用條件
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享受優惠的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范圍內常規污染物指標的檢測需求;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標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要求;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內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為C級或D級。
(二)明確優惠政策享受方式及后續管理要求
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開展后續管理過程中,可轉請生態環境部門進行核查,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核查工作,具體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制定。
三、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支持科技創新優惠政策
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最新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進一步加大對企業研發活動的支持,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陸續發布政策,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提高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簡化優惠享受申報資料。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允許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1.政策內容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2.政策執行口徑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3.后續管理要求
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1)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2)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4)“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5)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6)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4.強化責任要求
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5.新政策施行時間
新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二條中“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同時廢止。
(二)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1.政策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政策執行口徑
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三)簡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附報資料
為減輕企業辦稅負擔,企業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不再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和報送《“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由企業留存備查。
三、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
支持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繼續支持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政策文件,明確相關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對于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上述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其主體企業應符合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條件,且能夠對該項目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3.政策執行口徑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范圍和條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第二條執行;財稅〔2016〕4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中“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調整為“具有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務派遣、聘用關系”,第(三)項中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的比例由“不低于5%”調整為“不低于2%”,同時企業應持續加強研發活動,不斷提高研發能力。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有關管理問題,按照財稅〔2016〕49號文件和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的相關規定執行。
4.政策施行時間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二)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2.本公告第一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條件。
三、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引導企業加大設備、器具投資力度,支持制造業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政策,擴大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范圍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明確優惠政策內容
1.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擴圍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二)明確優惠政策口徑
1.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1)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2)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擴圍
制造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GB/T 4754-2017)》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從其規定。
(三)明確優惠政策享受方式及要求
1.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擴圍
新政策發布前,制造業企業未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可自本公告發布后在月(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或在2019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優惠。
(四)明確優惠政策后續管理要求
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4.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稅收征管篇
小型微利企業簡化年度納稅申報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有關精神,稅務總局發布推出了簡化小型微利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措施。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簡化《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填報
小型微利企業原則上僅需要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經營情況”項目中的10個數據項;“有關涉稅事項情況”項目中的數據項為選填內容,只有當小型微利企業發生這類事項時才需要填報;免于填報“主要股東及分紅情況”項目中的數據項。
(二)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等6張表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項目,按照申報表體系的設計要求,應當通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等附表后匯總生成。為減輕小型微利企業填報負擔,新政策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相關附表,可直接將相關項目金額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的相應行次。
(三)簡化其他表單填報規則
小型微利企業除填報公告規定的表單、項目外,小仍需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如未發生其他事項,小型微利企業無需填報其它表單。
(四)明確政策適用范圍及施行時間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等規定的企業。上述政策規定發生調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規定執行。
新政策適用于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
三、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
河北省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
一、政策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對全省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進行了調整。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計稅毛利率調整
河北省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調整為:
開發項目位于設區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二)最新計稅毛利率施行時間
最新計稅毛利率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2019年三季度(9月份)預繳申報按照新政策規定執行。《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計稅毛利率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8號)同時廢止。
三、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計稅毛利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7號)
河北省公益性社會團體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網上申請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鼓勵企業和個人開展捐贈,維護納稅人利益,河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發布公告,將公益性群眾團體稅前扣除資格申請方式改為網絡辦理。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網上申請具體路徑
公益性群眾團體申請稅前扣除資格實行網上受理。凡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條件的公益性群眾團體,登錄河北政務服務網進行網上申請(http://www.hbzwfw.gov.cn)。
(二)網上申請資料要求
請按照文件要求上傳有關材料,每份申請資料都要加蓋公章。上傳資料要齊全、清晰,紙質資料要留存備查。
(三)在線辦理流程
河北政務服務網→注冊賬號→登錄→省財政廳→公益性群眾團體稅前扣除資格認定→在線辦理→傳輸申請資料。
(四)結果公布方式
辦理結果在河北省政務服務網、河北省財政廳網站及河北省稅務局網站公布。今后,每年5月份、10月份分兩次進行辦理并公布。
三、政策依據
《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公益性群眾團體申請稅前扣除資格的公告》
河北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網上申請
一、政策主要內容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河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申請事項實行網上辦理。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網上申請具體路徑
自2019年9月10日起,經省級(含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凡是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規定條件的,登錄河北政務服務網(http://www.hbzwfw.gov.cn)進行網上申請。
(二)網上申請資料要求
非營利組織應嚴格按照財稅〔2018〕13號文件要求準備申請資料,填寫申請表,每份申請資料都要加蓋公章,上傳資料要齊全、清晰。同時紙質資料要留存備查。
(三)在線辦理流程
在線辦理流程:河北政務服務網→注冊賬號→登錄→省財政廳→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在線辦理→傳輸申請資料。
(四)結果公布方式
每年5月份、10月份定期在河北省政務服務網、河北省財政廳網站及河北省稅務局網站公布認定結果。
三、政策依據
《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稅務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網上申請事項的公告》
支持疫情防控篇
支持疫情防控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政策主要內容
在支持物資供應方面,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在鼓勵公益捐贈方面,涉及2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是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二是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在支持復工復產方面,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二、政策要點解析
(一)支持物資供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優惠政策享受主體: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一次性扣除政策參照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管理規定執行。
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二)鼓勵公益捐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
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相關企業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
按新政策規定享受全額稅前扣除政策時,凡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的,應及時要求對方開具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在票據中注明相關疫情防控捐贈事項。該捐贈票據由企業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2.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
2020年1月1日起,企業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上述優惠政策適用的截止日期將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接受的捐贈,應專項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相關企業采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并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企業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三)支持復工復產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支持復工復產方面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優惠政策享受主體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游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剔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三、政策依據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五、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應當向征收現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答: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
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0號)規定:“四、符合退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五、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應當向征收現住房轉讓所得個
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收滯納金不得扣除。 由于企業繳納的社保費滯納金不屬于稅收滯納金,因此社保費滯納金可以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3號)的規定:“三、關于適用稅率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為36%,批發環節的稅率為11%。 ......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執行。”
答: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對電子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2022年第33號)的規定,電子煙消費稅征稅對象為電子煙產品,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電子煙產品。其中,電子煙有關定義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1700-2022)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