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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會計資料,實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2018年5月1日后由原來的50-80萬上調到500萬。并在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讓更多企業享受按較低征收率計稅的優惠。詳細的政策還未發布。自來水、小型水力發電等特定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6%、5%、4%、3%四檔征收率合并為一檔,統一按現行簡易計稅方法,執行3%的征收率。
增值稅的征收率,主要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這些企業經營規模較小,會計核算不健全,難以申報增值稅銷項稅和進項稅,稅務機關也很難核實,因此我國對其采取簡易計稅方法,即直接用銷售額乘以一個特定的征收率計算出應繳增值稅。目前,我國對小規模納稅人統一按3%的征收率計征。
一、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的
1、一般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2、經認定的動漫一般納稅人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制作、攝制、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制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3、一般納稅人提供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4、一般納稅人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5、建筑業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6、建筑業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7、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8、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9、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二、針對具體合同的,結束時間為該合同規定的到期日
1、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以前營改增的政策對此類合同是繼續交營業稅到合同到期日的作法,而本次全面營改增的政策,由于營業稅取消了不能再繼續了,給予的是增值稅的簡易計稅政策。
2、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以收取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征收率為3%。
三、針對特定資產的,增值稅的算法,營業稅的靈魂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在原營業稅政策下,納稅人銷售自建自用的不動產,需要補交資產原值中的建筑成本對應的3%營業稅,營改增的政策沒有了此項規定。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5、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6、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
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自2014年7月1日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6條)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14]57號)
4、納稅人銷售舊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
5、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36號文附件2)
6、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總局公告[2012]1號,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