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適用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稅的條件是什么?
答:(1)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稅政策: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資格認定(備案);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出口貨物在退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2)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貨物(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9810”)。參照適用一般貿易(海關監管方式代碼“0110”)出口貨物相關政策辦理出口退稅,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貨物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在財務上做銷售;銷售對象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按期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