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進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加工貿易手冊及復印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報送加工貿易手冊原件的規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廢止);
2.進口貨物報關單(加工貿易專用);(根據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十條第二項第2目廢止)
3.代理進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自2022年6月1日起廢止)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