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 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 )文件規定,六、簡化出口退(免)稅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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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1.對于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需實地核查通過方可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以及變更退(免)稅辦法后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稅務機關經審核未發現涉嫌騙稅等疑點或者已排除涉嫌騙稅等疑點的,應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未超過限額前,可先行按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再進行實地核查;在該納稅人累計申報的應退(免)稅額超過限額后,超過限額的部分需待實地核查通過后再行辦理退(免)稅。
上述需經實地核查通過方可審核辦理的首次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包括:外貿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稅(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自營出口業務退稅),生產企業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含生產企業首次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代辦退稅),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首次申報代辦退稅。
上述按照“容缺辦理”的原則辦理退(免)稅,包括納稅人出口貨物、視同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發生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涉及的出口退(免)稅。
上述累計申報應退(免)稅額的限額標準為:外貿企業(含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自營出口業務)100萬元;生產企業(含生產企業委托代辦退稅業務)200萬元;代辦退稅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100萬元。
2.稅務機關經實地核查發現納稅人已辦理退(免)稅的業務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因納稅人拒不配合而無法開展實地核查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實地核查不通過處理相關業務,并追回已退(免)稅款,對于該納稅人申報的退(免)稅業務,不適用“容缺辦理”原則。
3.納稅人申請變更退(免)稅方法、變更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存在已“容缺辦理”但尚未實地核查的退(免)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應當先行開展實地核查。經實地核查通過的,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經實地核查發現屬于按規定不予辦理退(免)稅情形的,應追回已退(免)稅款后,再行辦理相關變更、撤回事項。
九、施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第五條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