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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注冊公司優惠政策(2019年最新創業政策)

 一、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享受主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個人。
 

【優惠內容】

按月納稅的,每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或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但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
 

【優惠內容】

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限于符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單位和個人,暫免征收增值稅。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應納稅所得額: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5.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享受主體】

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六大行業,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大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6.企業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1.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2.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企業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 )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7.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1. 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 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
 

【優惠內容】

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政策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
 
8.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優惠內容】

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政策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 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2.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
 

9.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0.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優惠內容】

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小型企業實體,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2.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1.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2.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2.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1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安置的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3.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4.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16.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安置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
2.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17.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殘疾人個人。
 

【優惠內容】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1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6.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7.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8.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①《稅務資格備案表》。
  ②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書面材料。
③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
9.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發性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就變化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
10.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時,需報送如下資料:
①《退(抵)稅申請審批表》(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
  ②《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
③當期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復印件及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注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
④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
11.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19.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
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享受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
3.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5.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①《稅務資格備案表》。
  ②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書面材料。
③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
6.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發性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就變化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
7.納稅人申請退還增值稅時,需報送如下資料:
①《退(抵)稅申請審批表》。
    ②《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
8.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20.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就業的殘疾人
 

【優惠內容】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2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享受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2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優惠內容】

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 。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121號)  
 
 

2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
 

【優惠內容】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條件】

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
 

24.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主體】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
 

【優惠內容】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享受條件】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2號)
 
 

(三)創業就業平臺稅收優惠

25.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器需符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
2.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3.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26.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科技企業孵化器
 

【優惠內容】

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9)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2.孵化器對應的孵化器企業的標準: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2)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3)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4)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5)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業產品(服務)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27.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科技企業孵化器
 

【優惠內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政策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孵化器需符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
  (2)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3)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2.“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2)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3)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4)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5)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業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28.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科技企業孵化器
 

【優惠內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孵化器需符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
  (2)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3)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2.“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2)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3)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4)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5)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于3000平方米。
 (6)企業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29.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國家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對國家大學科技園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科技園符合國家大學科技園條件。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大學科技園名單。
2.科技園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3.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30.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6)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9)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2.科技園對應的“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
  (2)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3)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4)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5)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超過3000平方米;
  (6)企業產品(服務)屬于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31.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房產稅

【享受主體】

國家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政策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園符合國家大學科技園條件。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大學科技園名單。
  (2)科技園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3)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2.“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
  (2)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3)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4)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5)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超過3000平方米。
  (6)企業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32.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國家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政策的國家大學科技園,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科技園符合國家大學科技園條件。國務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大學科技園名單。
  (2)科技園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3)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科技園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業數量占科技園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科技園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營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2.“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注冊地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在科技園的工作場地內。
  (2)新注冊企業或申請進入科技園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3)企業在科技園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海外高層次創業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4)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5)單一在孵企業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單一在孵企業,不超過3000平方米。
  (6)企業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四)對提供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給予稅收優惠

33.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

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
2.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3.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5.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34.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按規定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其法人合伙人是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3.投資年限滿2年(24個月);
4.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要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35.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 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4)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須位于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2. 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 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36.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 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4)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須位于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2. 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 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37.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 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4)創業投資企業注冊地須位于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2. 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 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38.天使投資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天使投資人
 

【優惠內容】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 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3)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其注冊地須位于京津冀、上海、廣東、安徽、四川、武漢、西安、沈陽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和蘇州工業園區。
2. 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下同);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 股權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39.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將資產轉讓所得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3.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4.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并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7.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40.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個人。
 

【優惠內容】

對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繳納。
 

【享受條件】  

1.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于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應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
2.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技術發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貨幣性資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41.金融企業發放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按比例貸款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享受條件】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42.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和小型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簽訂借款合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二、企業成長期稅收優惠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4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1.煙草制造業。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住宿和餐飲業。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批發和零售業。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房地產業。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娛樂業。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備注: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優惠內容】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號)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享受主體】

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
1.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3)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于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4)企業在填報上一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科技型中小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執行。
2. 符合上述第1項前4個條件的企業,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則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企業近五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科技獎勵,并在獲獎單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業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4)企業近五年內主導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政策依據】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4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體】

所有行業企業
 

【優惠內容】

1.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2.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享受條件】

 1.儀器設備要專門用于研發;
 2.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46.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享受主體】

1.生物藥品制造業
2.專用設備制造業
3.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
4.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5.儀器儀表制造業
6.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7.輕工領域重點行業
8.紡織領域重點行業
9.機械領域重點行業
10.汽車領域重點行業
 

【優惠內容】

1.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享受條件】

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四個領域重點行業按照財稅〔2015〕106號附件“輕工、紡織、機械、汽車四個領域重點行業范圍”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
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三)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

47.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申請享受政策的企業一般應為從事開發、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的制造企業(對于城市軌道交通、核電等領域承擔重大技術裝備自主化依托項目業主以及開發自用生產設備的企業,可申請享受該政策)。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錄(2015年修訂)》列明執行年限的,有關裝備、產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稅執行期限截至到該年度12月31日。
 

【享受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較強的設計研發和生產制造能力;
3.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
4.具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
5.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2015年修訂)》要求,企業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必須符合《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單(2015年修訂)》要求。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2號)
2.《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目錄及規定的通知》(財關稅〔2015〕51號)
 

48.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

【享受主體】

1.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2.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6.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7.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
8.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優惠內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外資研發中心,根據其設立時間,應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①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研發費用標準:a.對外資研發中心,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5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500萬美元;b.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不低于1000萬元。
B.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90人。
C.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1000萬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B.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150人。
C.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3.外資研發中心應在辦理退稅認定手續前,首先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資格審核認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
 

49.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享受主體】

1.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2.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
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4.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①科技體制改革過程中轉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②國家重點實驗室及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③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5.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6.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技術類)。
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8.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的下列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中國教育圖書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科技資料進出口總公司、中國國際圖書貿易集團有限公司。
9.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條件】

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含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列入了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發布的《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6〕72號)
 

(四)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50.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2.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3.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51.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主體是居民企業。
3.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4.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5.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6.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6.《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五)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52.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獎勵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個人獲得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的獎勵。
 

【政策依據】

   1.《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53.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人員
 

【優惠內容】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享受條件】

1.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是查賬征收和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必須是轉化科技成果實施的股權獎勵;
3.激勵對象是相關技術人員;
4.技術人員應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由企業于發生股權獎勵、轉增股本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5.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  
 

5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個人股東
 

【優惠內容】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享受條件】

1.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2.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
3.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
 

55.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獲得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員工
 

【優惠內容】

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屬于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后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于《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56.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享受主體】

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個人
 

【優惠內容】

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獲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57.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

【享受主體】

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企業或個人
 

【優惠內容】

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享受條件】

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58.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科技人員
 

【優惠內容】

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科技獎金由國家級、省部級、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三、企業成熟期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59. 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6.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4.《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5.《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0.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
 

【優惠內容】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享受條件】

 1.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2.高新技術企業要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的認定。
3.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4.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5.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6.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相應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10.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
2.《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3.《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6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1.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2.中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

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屬于《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或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
 

6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享受主體

1.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2.中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

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享受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屬于《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或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
 

(二)軟件企業稅收優惠

63.軟件產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自行開發生產銷售軟件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享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64.新辦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我國境內新辦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享受政策的軟件企業需經國家規定的軟件企業認定機構按照軟件企業認定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并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2.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①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②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④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⑥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⑦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3. 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稅或免稅的新辦企業標準:
①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注冊成立的企業;
②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占新辦企業注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其中,新辦企業的注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后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價格,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65.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①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②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④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⑥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⑦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基礎上,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①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③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66.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享受條件】

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67.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享受主體】

軟件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68.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享受主體】

企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享受條件】

    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三)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69.動漫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條件】

經省級動漫企業認定機構(認定機構辦公室設在省級文化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重點動漫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動漫產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8號)
2.《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四)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

70.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

【享受主體】

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1年11月1日起,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準予退還。
 

【享受條件】

(1)屬于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
(2)購進的設備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固定資產范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
 

71.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72.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73.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74.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75.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76.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優惠內容】

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
 
 

77.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優惠內容】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①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②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④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⑤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⑥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⑦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2.滿足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條件的基礎上,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①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②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78.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職工培訓費用政策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5)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6)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7)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79.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2)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6)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80.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電路封裝、測試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
(5)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具有與集成電路封裝、測試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81.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在2017年(含2017年)前實現獲利的,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 年前未實現獲利的,自 2017 年起計算優惠期,享受至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
(2)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5)具有保證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6)具有與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或專用設備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
 

82.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中扣除

【享受主體】

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其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應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予以扣除。
 

【享受條件】

集成電路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規定,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集成電路企業采購設備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通知》(財稅〔2011〕107號)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五)研制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企業

83.研制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享受主體】

從事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納稅人;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從事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研制項目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暫減按5%征收增值稅,并對其因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而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享受條件】

(1)大型客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45噸的民用客機。本條所稱大型客機發動機,是指起飛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機發動機。
(2)新支線飛機,是指空載重量大于25噸且小于45噸、座位數量少于130個的民用客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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