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21年第一批推薦性國家標準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21〕12號),我部組織華中科技大學等單位修訂了國家標準《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術要求》(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zqchen@hust.edu.cn。
2.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瑜路華中科技大學;郵政編碼:430074。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8月5日。
附件:《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2年7月5日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25175-2010《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術要求》。與GB/T25175-2010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名稱;
——調整了術語和定義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
——原第4章“分類”修改為“總體要求”,原第5章“收集,運輸與貯存”拆分為第5章收集和第6章運輸與轉運;
——原第6章至第9章標題和內容進行了全面修改,在大件垃圾回收利用的基礎上,增加了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及家庭裝修垃圾回收利用技術要求,形成新的第7章至第10章;
——增加了第11章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衛生,原第6章至第9章中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衛生的內容合并至第11章;
——增加了3個規范性附錄。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結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全國城鎮環境衛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451)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華中科技大學、上海市環境工程設計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2010年首次發布為GB/T25175-2010;
——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技術要求
00001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收集、運輸與轉運、可回收物分揀、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以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的回收利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再生資源不適用本文件。
0000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 4223 廢鋼鐵
GB 508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20811 廢紙再利用技術要求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20811 廢紙再利用技術要求
GB 37822 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5014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55012生活垃圾處理處置工程項目規范
GB 55013 市容環衛工程項目規范
GB/T 13586 鋁及鋁合金廢料
GB/T 13587 銅及銅合金廢料
GB/T 13588 鉛及鉛合金廢料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
GB/T 32479 再加工纖維基本安全技術要求
GB/T 36577 廢玻璃分類及代碼
GB/T 37547 廢塑料分類及代碼
GB/T38923 廢舊紡織品分類與代碼
GB/T39781 廢舊紡織品再生利用技術規范
CJJT 47 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
CJJT 134 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
CJJ 184 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
CJ/T 106 生活垃圾產生量計算及預測方法
CJ/T313 生活垃圾采樣和物理分析方法
HJ/T 364 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527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SB/T 10720 再生資源綠色分揀中心建設管理規范
SBT10850 區域性大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設管理規范
00001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000013.1
可回收物 recyclable waste
可回收作為原料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分類4個大類中的一類,包括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舊紡織品等。
000013.2
家庭廚余垃圾 household food waste
可資源化利用的含有機質易腐爛生活垃圾,是生活垃圾分類4個大類中的一類,包括食材廢料、剩飯剩菜、過期食品、蔬菜水果、瓜皮果核、花卉綠植等。
000013.3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kg或體積超過0.2m3或長度超過1m,且整體性強、需拆解處理的廢舊家具、家電及其他大件廢棄物,大件廢棄物主要包括廚房用具、衛生用具、行走車輛以及用金屬、橡膠、皮革、裝飾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物品等。
000013.4
家庭裝修垃圾 household decoration waste
家庭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廢金屬、廢塑料、廢木材、廢裝飾板、廢玻璃、以及混凝土、磚瓦、陶瓷、石膏土、涂料等。
000013.5
分揀中心 sorting center
對收集的可回收物除分揀、清洗、消毒、打包、存儲等基本功能外,還具備分選、拆解、剪切、破碎等專業化功能,并達到一定規模的分揀場所。
000013.6
殘余物 residues
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在再生利用和資源化利用過程中殘留的不能再利用的廢棄物,包括清洗過程產生的灰塵、殘渣、清洗淤泥等。
000014 總體要求
000014.1 有條件的地區,應通過建立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提高生活源再生資源利用效率,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
000014.2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應納入當地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000014.3 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產生量、收集與運輸距離、再生利用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布局等構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
000014.4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應包括(但不限于)收集、運輸與轉運、可回收物分揀與再生利用、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等環節。
000014.5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應采用節能降碳工藝技術及設備設施,應梯級利用和循環利用,應全面推行清潔生產減少殘余物。
000014.6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過程應采用信息化手段,宜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互聯網、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全鏈條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及管理系統。
000014.7 有條件的地區,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分類收集網點應與廢舊物資回收網點“兩網融合”建設和管理。
000014.8 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的收集、轉運暫存、運輸方式應與后續的分揀、拆解、利用等方式相適應。
000014.9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場所應具備完善的消防設施,建立健全消防責任管理制度,并應符合GB50140的有關規定。
000014.10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過程應落實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勞動保護等要求。
000014.11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應建立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000014.12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應建立健全統計制度與統計核算方法,收集、運輸與轉運、可回收物分揀與再生利用、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等環節均應計量,并應建立統計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000014.13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過程產生的廢水、臭味等污染物應源頭管控,并應對產生的殘余物處理處置,確保達標排放。
000015 收集
000015.1 基本要求
000015.1.1 構建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體系的地區,收集設施規模應滿足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收集的需求。收集設施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人口規模、各類垃圾清運量、收集頻次等綜合確定。
000015.1.2 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收集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收集設施應與運輸車輛的裝載方式相匹配;
收集設施應設置在住宅區居民集中活動場所或出入通道旁,收集設施位置應相對固定;
收集設施數量、容量、間距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垃圾產生量、暫存需求及收運頻率等綜合確定;
收集設施應采用阻燃、耐酸堿腐蝕、具有一定韌性、承載力及耐溫性材料制造;
收集設施應及時維護或更新,設施外觀應整潔、標志規范、密閉性好。
000015.1.3 收集設施、收集點、收集房(間)位置應便于收運車輛安全作業,不得占用、阻塞消防通道和盲道。
000015.1.4 城市高層寫字樓,商貿綜合體、新建住宅小區應設置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收集點。
000015.1.5 收集點類型與布局、收集設施和收集房(間)以及收集站的建設與運行應符合GB 55013的規定。
000015.2 可回收物收集
000015.2.1 可回收物宜按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舊紡織品等類別收集,分類投放至相應標志的分類收集容器,也可聯系回收利用人員上門收集。
000015.2.2 收集設施可回收物標志應符合GB/T 19095的規定,標志內容應包括可回收物類別、可回收物標志、箱體編號、回收企業及聯系方式、監督部門及投訴電話等內容;
000015.2.3 可回收物宜采用“互聯網+回收”模式設置可回收物網絡回收平臺。
000015.2.4 可回收物回收率可按附錄A.1計算,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可按附錄A.2計算。
000015.3 家庭廚余垃圾收集
000015.3.1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區域,產生者應將廚余垃圾投放至相應標志收集設施。
000015.3.2 家庭廚余垃圾收集量的確定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垃圾產生量、分類收集普及率以及家庭廚余垃圾分出率確定。
000015.3.3 家庭廚余垃圾應滿足“日產日清”要求,收集設施應清洗、消毒。
000015.3.4 家庭廚余垃圾投放時,應將食品包裝、一次性餐具等雜物分離。
000015.3.5 家庭廚余垃圾分出率可按附錄B.1計算。
000015.4 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收集
000015.4.1 收集點應根據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產生量、暫存周期、收集頻率、后端設施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城市新建居住小區應設置固定收集點。
000015.4.2 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收集點應設置標志標牌、地面應硬化處理,四周應有遮擋設施。
000015.4.3 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可由回收企業上門回收,宜運用手機APP、微信小程序等移動互聯網媒介實現網上預約、上門回收。
000015.4.4 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中可單獨分開的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舊紡織品等物品,應分類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設施。
000015.4.5 不得將大件垃圾和家庭裝修垃圾隨意丟棄在路邊及其他隱蔽位置。
000015.4.6
000016 運輸與轉運
000016.1 基本要求
000016.1.1 應對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的來源、去向、數量、重量,以及運輸車輛型號、車牌號等信息進行記錄,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備,記錄內容應納入信息化管理。
000016.1.2 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運輸車輛應根據服務范圍內產生量、收集效率、收集頻率、暫存周期、收集與運輸距離等合理配置。
000016.1.3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轉運暫存場所宜與生活垃圾轉運站合并設置,也可單獨設置。
000016.1.4 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家庭裝修垃圾轉運暫存場所應保持通風,應采取防揚撒、防滲漏等措施,周邊環境應整潔。
000016.2 運輸
000016.2.1 可回收物運輸車輛應在合適部位標注可回收物類別標志、收運公司名稱、回收聯系電話、監管電話、車輛編號、委托單位名稱等基本要素。車輛應保持外觀干凈整潔,應密閉或采取有效覆蓋措施。
000016.2.2 廚余垃圾運輸應符合CJJ184的規定。
000016.2.3 家庭裝修垃圾運輸應符合CJJT 134的規定。
000016.2.4 大件垃圾應采用專用收運車進行運輸。
000016.2.5 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區域,分類收集的各類垃圾不應混裝混運。
000016.3 轉運暫存
000016.3.1 可回收物轉運暫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產生量、回收率、收集頻率、暫存周期等因素確定可回收物轉運暫存場所位置及規模;
不同類別的可回收物應分開暫存,并應在場所的顯著位置設有標志;
可根據后續再生利用要求,對可回收物簡單分揀;在未建成可回收物后續再生利用或特定條件下,場所可臨時兼具再生利用功能。
有條件時,可搭建可回收物再使用流通平臺。
000016.3.2 大件垃圾轉運暫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根據大件垃圾產生量、收集頻率、暫存周期等因素確定大件垃圾轉運暫存場所位置及規模;
可根據后續再生利用要求,對大件垃圾簡單拆解;在未建成大件垃圾后續再生利用或特定條件下,場所可臨時兼具再生利用功能;
應采取安全措施,控制大件垃圾疊放高度,防止發生掉落、倒塌或崩塌等情況;
有條件時,可搭建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再使用的流通平臺。
000016.3.3 家庭廚余垃圾宜直接從收集點運輸至處理廠。產生量大、集中處理且運距較遠時,可設家庭廚余垃圾轉運站,轉運站應符合CJJT 47的規定。
000016.3.4 家庭裝修垃圾轉運暫存場所應符合CJJT 134的規定。
000017 可回收物分揀
000017.1 可回收物分揀站點應具有對可回收物進行分揀、清洗、消毒、打包、存儲等初加工,并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功能。
000017.2 可回收物分揀站點的選址與規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產生量、可回收物回收率、收集頻率、后端再生利用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
000017.3 可回收物分揀站點環境衛生要求應符合本文件6.1.4的規定。
000017.4 可回收物分揀站點面積≥5000m2,或年分揀能力≥50000t時,應建設分揀中心。分揀中心的規劃、選址、建設等要求應符合SB/T 10720的規定。
000017.5 可回收物分揀工藝應根據下游企業或后端再生利用要求,按可回收物的原料種類、破損度、污染程度、價值等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000017.6 可回收物分揀宜配備檢測儀、電子磅和電子監控系統,并按國家相關要求計量檢定。
000017.7 可回收物分揀人員工作時應統一著工作服,佩戴口罩。
000017.8 可回收物清洗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和國家禁止的清洗劑。
000017.9 可回收物分揀中,應按《消毒技術規范》的要求,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適宜的消毒方法。衛生防疫部門應負責管轄地區的可回收物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000018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
000018.1 基本要求
000018.1.1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場所回收利用基地的選址與規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回收率、分揀站點或分揀中心的距離、再生原料或再生產品要求,以及下游企業的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
000018.1.2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場所選址與規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可回收物回收率、分揀站點或分揀中心的距離、再生原料或再生產品要求,以及下游企業的需求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000018.1.3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宜依托當地現有“城市礦產”示范基地、資源循環利用基地、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基地,統籌規劃布局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場所,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宜規?;l展。
000018.1.4 應提升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等再生資源高值化利用水平,廢玻璃、廢舊紡織品等低值再生資源宜綜合利用。
000018.1.5 可回收物年再生利用規模≥50000t時,宜建設區域性大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基地,基地規劃、選址、建設等要求應符合SBT10850的規定。
000018.1.6 應采用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節能低碳加工利用技術裝備,有條件的應開展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技術升級和設備更新,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機械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000018.1.7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產生的殘余物處理處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應按GB 5085.1~GB 5085.3對殘余物的危險特性進行鑒別。危險廢物殘余物應按危險廢物并入城市危廢處理系統處理處置,一般殘余物處理處置應采取焚燒或衛生填埋方式;
可回收物清洗出的殘余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相關規定的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置,嚴禁作為建材用于民用或其他公共設施建設中。
000018.1.8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可按附錄A.3計算。
000018.2 廢紙類再生利用
000018.2.1 廢紙宜按廢報紙、白報紙、廢雜志、白紙邊、廢紙箱、廢頁子紙、廢卡紙、特種廢紙等分類。
000018.2.2 廢紙再生利用可按GB 20811執行。
000018.3 廢塑料再生利用
000018.3.1 廢塑料分類應按GB/T 37547執行。
000018.3.2 廢塑料再生利用應采用直接再生、改性再生、能量回收的優先順序。
000018.3.3 應優先廢棄飲料瓶、塑料快遞包裝等產生量大的主要廢塑料品種的高值化利用,應提高再生塑料在汽車、電器電子、建筑、紡織等領域的使用比例。
000018.3.4 板材、塑料磚、涂料、膠黏劑等廢塑料再生的建筑材料應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000018.3.5 非多氯聯苯等含鹵素以及阻燃劑的廢塑料再生利用應與其他廢塑料分開,非多氯聯苯等含鹵素廢塑料宜采用低溫工藝再生,不宜焚燒處理。
000018.3.6 廢塑料再生利用制品要求和再使用過程的污染控制應按HJ/T 364執行。
000018.4 廢金屬再生利用
000018.4.1 廢金屬宜按黑色金屬或有色金屬分類。
000018.4.2 宜采用磁性分選技術或渦流分選技術分離黑色金屬或有色金屬,也可破碎后再分離。
000018.4.3 廢鋼鐵的再生利用可按GB 4223執行,鋁及鋁合金廢料的再生利用應按GB/T 13586執行,銅及銅合金廢料的再生利用應按GB/T 13587執行,鉛及鉛合金廢料的再生利用應按GB/T 13588執行。
000018.5 廢玻璃再生利用
000018.5.1 廢玻璃分類應按GB/T 36577執行。
000018.5.2 廢玻璃的破碎宜在封閉環境下進行,并應采取降低噪聲措施。
000018.5.3 廢玻璃經再加工可作為鑄造熔劑、建筑制品等。材料質量應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000018.5.4 含鉛玻璃應與非含鉛玻璃分類處理。含鉛玻璃熔融操作時,應防止鉛蒸氣的泄露污染。
000018.6 廢舊紡織品再生利用
000018.6.1 廢舊紡織品分類應按GB/T38923執行。
000018.6.2 可再生利用的廢舊紡織品分類后應采用預洗、熱/冷漂洗、干燥、消毒等預處理。
000018.6.3 廢舊紡織品消毒可采取紫外線消毒、蒸汽消毒、消毒劑浸泡消毒等方法,消毒方法應根據實際成本、損壞作用和消毒劑殘存量選擇。消毒后應符合GB/T 32479安全技術的規定。
000018.6.4 廢舊紡織品的再生利用應按GB/T39781執行。
000018.6.5 廢舊紡織品再生制品或材料應標識再生利用標志。
000018.6.6 廢舊紡織品再生制品或材料應符合GB/T 32479安全技術的規定。
000019 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
000019.1 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總體方案。
000019.2 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規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垃圾分類收集普及率、家庭廚余垃圾產生量、家庭廚余垃圾分出率以及家庭廚余垃圾產生量預測情況確定。
000019.3 家庭廚余垃圾分散處理設備應做到技術可靠、排放達標,殘余物應得到妥善處理。
000019.4 家庭廚余垃圾宜與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合并集中處理。集中處理應配置接收及儲存系統、預處理及輸送系統、厭氧消化或好氧堆肥或飼料化系統、沼氣利用系統或制肥系統、固渣與污泥處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臭氣處理系統等,確保正常運行,殘余物、沼渣、污泥經預處理后應進行利用或無害化處置。
000019.5 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的集中處理工程選址、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符合GB55012和CJJ184的規定。
000019.6 家庭廚余垃圾采用下列工藝生產出產品并利用時,可以計入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率。
厭氧消化工藝產生沼氣并利用時;
采用好氧生物處理工藝產生堆肥或生化腐殖酸產品并利用時;
采用飼料化處理工藝產生飼料成品并利用時。
000019.7 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率可按附錄B.2計算。
0000110 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再生利用
0000110.1 基本要求
0000110.1.1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場所應具備對大件垃圾拆解、清洗等功能,也可兼具集散場所功能。
0000110.1.2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場所的選址及規模應根據服務范圍內大件垃圾垃圾產生量、收集頻率、轉運暫存場所以及暫存周期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場所的環境衛生要求應符合本文件6.1.4的規定。
0000110.1.3 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場所的選址應符合CJJT 134的規定。
0000110.1.4 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再生利用場所應安裝、運行在線視頻監控設備并與主管部門聯網。
0000110.2 大件垃圾再生利用
0000110.2.1 大件垃圾拆解應符合下列要求:
廢舊電器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宜按其材質進行拆解;
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宜按木質材料、金屬、海綿、塑料、皮革、織物等不同性質拆解;
電器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的再使用之前的拆解過程不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釋出,其拆解過程的污染控制技術應符合HJ 527的規定;
大件垃圾拆解時應保持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零部件完整。
0000110.2.2 大件垃圾的清洗應符合下列要求:
可再使用的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采用干式清洗時,應除塵并妥善收集灰塵,收集到的灰塵以及清洗殘余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置;
可再使用的大件垃圾采用濕式清洗時,宜采用節水清洗工藝,應按GB 8978要求處理清洗廢水并處置清洗淤泥。
0000110.2.3 大件垃圾的消毒應符合本文件7.8的規定。
0000110.2.4 大件垃圾應按照不同拆解零件,采用適宜技術工藝進行再生利用。不同拆解零件再生利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拆解的廢塑料零件再生利用應符合本標準8.3的規定。
拆解的廢金屬零件再生利用應符合本標準求8.4的規定。
拆解的廢玻璃零件再生利用應符合本標準8.5的規定。
拆解的廢陶瓷、廢皮革零件宜根據再加工后材料的用途進行分類回收。
0000110.2.5 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作為二手商品交易時宜符合下列要求:
有條件的地區宜建設規范的家電、家具等大件垃圾二手商品交易市場和交易專區;
社區可建設二手商品寄賣店、寄賣點,定期組織二手商品交易活動,宜促進居民家庭閑置大件垃圾交易和流通;
宜采用 “互聯網+二手”模式發展,促進大件垃圾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規范發展,提高二手商品交易效率;
大件垃圾及其零部件出售時應有再使用商品的標記、檢驗合格證及編號,并應建立再使用產品檢驗及銷售檔案。
0000110.2.6 大件垃圾拆解后產生的殘余物處理處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拆解后無再生利用價值的可燃物,宜破碎后運至焚燒處置,其他拆解殘余物宜運至衛生填埋場處置。
未經拆解或分類的大件垃圾不得直接全部破碎后混合處置。處理后的殘余物進入填埋場和焚燒廠處置量不得超過進入場所大件垃圾重量的30%。
0000110.3 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
0000110.3.1 家庭裝修垃圾應按成分進行再生利用。
0000110.3.2 廢金屬、廢塑料、廢玻璃等可按照可回收物類別再生利用。
0000110.3.3 混凝土、磚瓦、陶瓷、石膏土等應優先就近利用。
0000110.3.4 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過程中應采取抑塵除塵、降噪措施。
0000110.3.5 家庭裝修垃圾再生利用建設、運行管理及殘余物處理處置應符合GB55012和CJJT 134的規定。
0000111 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勞動衛生
0000111.1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場所應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電等安全措施,場所內應設置明顯防火標志。
0000111.2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場所產生的廢水應處理,處理后廢水應根據按水環境功能區類別按GB 8978執行,并入市政污水管網集中處理的廢水應符合GB/T 31962的規定。
0000111.3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場所產生的廢氣應配備集氣裝置收集,經凈化處理的廢氣排放應根據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類別按GB16297、GB14554和GB 37822執行,并應符合地方排放標準要求。
0000111.4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場所應對臭氣進行收集,經處理后達標排放。場所邊界惡臭氣體濃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規定。
0000111.5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場所應配備低噪聲設施,并應采取屏蔽、隔聲等減振降噪處理措施,場界噪聲應符合GB 12348的規定。
0000111.6 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單獨收集,貯存應符合GB 18597的規定,應交由有資質企業處理。
0000111.7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場所企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 1的規定。產生高含塵空氣和粉塵的場所,應配置符合GBZ 1規定的防塵設施,并應配備除塵裝置。
0000111.8 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過程作業應確保作業人員健康和安全,作業人員工作時應配置勞動保護用品。
(規范性)
A.1 可回收物回收率計算方法
可回收物回收率按式(A.1)計算:
……………………………(A.1)
式中:
Rr1一可回收物回收率,單位為百分比(%);
R1—統計期內,可回收物的回收量,單位為噸(t);
M—統計期內生活垃圾清運量,單位為噸(t),可按CJ/T106統計。
A.2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計算方法
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按式(A.2)計算:
……………………………(A.2)
式中:
Rr2—可回收物有效回收率,單位為百分比(%);
Ri—統計期內,第i種可回收物的回收量,單位為噸(t);
n—回收利用的可回收物類別總數,可包括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舊紡織品等;
R2—統計期內,可回收物產生量,單位為噸(t),可回收物產生量按CJ/T 313分析和統計。
A.3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計算方法
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按式(A.3)計算:
……………………………(A.3)
式中:
Rr3—可回收物再生利用率,單位為百分比(%);
Pj—統計期內,由可回收物處理得到的第j種再生資源的產出量,單位為噸(t);
m—由可回收物經處理后產出的再生資源原料類別總數,可包括再生紙原料、再生塑料原料、再生金屬、再生玻璃制品原料、再生廢舊紡織物原料等;
Ri—統計期內,第i種可回收物的回收量,單位為噸(t);
n—回收利用的可回收物類別總數,可包括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舊紡織品等。
B.1 家庭廚余垃圾分出率計算方法
社區生活垃圾中的家庭廚余垃圾的分出率按式(B.1)計算:
……………………………(B.1)
式中:
Rf1—社區生活垃圾中家庭廚余垃圾分出率,單位為百分比(%);
Q1—統計期內,符合8.1規定的家庭廚余垃圾分出及回收量,單位為噸(t);
M1—統計期內生活垃圾產生量,單位為噸(t),生活垃圾產生量按CJ/T 106統計。
(規范性)
B.2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率計算方法
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率按式(B.2)計算:
……………………………(B.2)
式中:
Rf2—家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率,單位為百分比(%);
Qd—統計期內,家庭廚余垃圾垃圾分散處理量,單位為噸(t);
Qc—統計期內,家庭廚余垃圾垃圾集中處理量,單位為噸(t);
M—統計期內生活垃圾清運量,單位為噸(t),可按CJ/T 106統計;
0.9—資源化利用率折算系數。
地坪工程公司注銷去哪里辦理手續地坪工程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地面施工或裝修的企業。在一些情況下,地坪工程公司可能需要進行注銷,比如公司經營不善、業務調整等原因。那么,地坪工程公司注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接下來我們將詳細介紹地坪工程公司注銷手續辦理的相關知識。地坪工程公司注銷手續辦理流程地坪工程公司要進行注銷,首先需要了解注銷手續辦理的具體流程。通常情況下,地坪工程公司注銷手續辦理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1.做好內部清算工作在正式辦理公司注銷手續之前,地坪工程公司需要進行內部清算工作。包括清算債務、處理資產、清償員
在經濟發展的浪潮中,公司的成立與注銷都是司空見慣的事情。2024年,如果您在太原創立了一家有限公司,但由于各種原因需要將其注銷,那么您需要了解有關太原2024年有限公司注銷所需材料的具體要求。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在太原2024年有限公司注銷過程中需要準備的材料,幫助您順利完成相關手續。太原2024年有限公司注銷需要什么材料在太原2024年有限公司注銷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您需要準備以下材料:1.注銷申請書首先,您需要準備一份注銷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注明公司的基本信息、股東信息以及注銷原因等內容。2.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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