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國家標準《地鐵車輛通用技術條件(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下達2021年推薦性國家標準修訂計劃及相關標準外文版計劃的通知》(國標委發〔2021〕19號),我部組織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等單位修訂了國家標準《地鐵車輛通用技術條件》(見附件)?,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liujing6617@bjsubway.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2號地鐵大廈;郵政編碼:100044。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2月7日。
附件:地鐵車輛通用技術條件(修訂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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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使用條件
5 車輛類型
6 總體要求
7 車輛型式與列車編組
8 車體及其內裝設備
9 轉向架
10 制動系統
11 電氣系統
12 空氣調節及采暖裝置
13 列車控制和管理系統
14 通信與乘客信息系統
15 電磁兼容
16 安全設施
17 與各專業接口
18 試驗與驗收
19 標志
20 運輸與質量保證期限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7928—2003《地鐵車輛通用技術條件》,與GB/T 7928—2003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電磁兼容”、“與各專業接口”兩章(見第15章、第17章);
將“控制診斷系統”更改為“列車控制和管理系統”,并將2003年版的有關內容更改后納入(見第13章,2003版的第14章);
修改了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見第1章、第2章);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修改了海拔、環境溫度的要求(見4.1.1、4.1.2);
修改了車輛主要技術規格的要求(見第5章);
將“基本要求與一般規定”更改為“總體要求”,并將2003年版的有關內容更改后納入(見第6章,2003版的第6章),修改了限界(見6.1)、車輛速度等級(見6.11)、牽引性能(見6.12、6.14、6.19、6.20)、動力學性能(見6.15、6.16)、噪聲(見6.17、6.18)、防火性能(見6.22)等內容,增加了整車壽命(見6.26)、環保(見6.27)、乘客疏散(見6.28)、接地(見6.29)、車輛密封(見6.30)等的技術要求和規定;
修改了車輛形式(見7.1)、列車編組的相關規定(見7.2,2003版的7.2.1、7.2.2),增加了聯結裝置結構的規定(見7.3.1);
修改了車體(見8.1)、司機室(見8.2)、客室(見8.3)等的技術要求和規定;
修改了構架強度設計規范(見9.2)、車輪材料(見9.6)等的技術規定,增加了輪緣潤滑裝置的技術要求(見9.7);
修改了制動功能(見10.2)、制動配合形式(見10.3)、供風裝置(見10.7)、空氣系統氣密性(見10.9)的技術規定,增加了空氣制動控制系統(見10.12)、輔助功能(見10.13)、應急安全(見10.14、10.15、10.16)、系統壽命(見10.17)的要求;
刪除了電磁兼容的規定(見2003版11.3),修改了交流電傳動系統參考標準(見11.1)、牽引器件的參考標準(見11.2)、接地保護(見11.5、2003版11.6)受流器(見11.9,2003版11.10)、避雷裝置(見11.10,2003版11.11)、輔助電源系統(見11.11,2003版11.12)、蓄電池(見11.12,2003版11.13)、防護性能(見11.13,2003版11.14)、車輛布線規則(見11.15,2003版11.16)的要求,增減了手動隔離開關的相關規定(見11.18);
修改了車輛制冷能力(見12.1)、制冷系統密封性能(見12.3)、客室新風量(見12.5)、室內溫度(見12.7)、安全隔熱處理(見12.9)的相關規定,增加了對制冷劑(見12.12)、應急通風系統(見12.13)的要求;
將“通訊與乘客信息系統”更改為“通信與乘客信息系統”,并將2003年版的有關內容更改后納入(見第14章,2003版的第15章),增加了對車廂視頻監控、站點等信息的車內顯示裝置的要求(見14.5、14.6,2003版第15章);
修改了列車防護系統、滅火器具的要求(見16.3、16.7,2003版13.3、13.7),增加了故障顯示、煙火報警裝置的技術規定(見16.9、16.10);
增加了型式試驗報告的要求(見18.8,2003版第16章)。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國城市軌道交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90)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1987年首次發布為GB/T 7928-1987,2003年第一次修訂;
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地鐵車輛通用技術條件
000031 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地鐵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總體要求、車輛型式與列車編組、車體及其內裝設備、轉向架、制動系統、電氣系統、空氣調節及采暖裝置、列車控制和管理系統、通訊與乘客信息系統、電磁兼容、安全設施、與各專業接口、試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質量保證期限。
本文件適用于最高運行速度不大于120km/h的地鐵車輛,其他制式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可參照執行。
00003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146.1 標準軌距鐵路機車車輛限界
GB/T 1402 軌道交通 牽引供電系統電壓
GB/T 2423.17 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 第2部分: 試驗方法 試驗Ka:鹽霧
GB/T 3449 聲學 軌道車輛內部噪聲測量
GB/T 4208 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
GB 5068 鐵路機車、車輛車軸用鋼
GB/T 5111 聲學 軌道機車車輛發射噪聲測量
GB 8702 電磁環境控制限值
GB/T 10411 城市軌道交通直流牽引供電系統
GB/T 11944 中空玻璃
GB/T 14894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組裝后的檢查與試驗規則
GB 18045 鐵路車輛用安全玻璃
GB/T 21413(所有部分)軌道交通 機車車輛電氣設備
注:GB/T 21413.1-2018 軌道交通 機車車輛電氣設備 第1部分: 一般使用條件和通用規則
GB/T 21413.2-2021 軌道交通 機車車輛電氣設備 第2部分:電工器件 通用規則
GB/T 21413.3-2008 鐵路應用 機車車輛電氣設備 第3部分: 電工器件 直流斷路器規則
GB/T 21413.4-2008 鐵路應用 機車車輛電氣設備 第4部分: 電工器件 交流斷路器規則
GB/T 21413.5-2008 鐵路應用 機車車輛電氣設備 第5部分: 電工器件 高壓熔斷器規則
GB/T 21563 軌道交通 機車車輛設備沖擊和振動試驗
GB/T 24338.3 軌道交通 電磁兼容 第3-1部分:機車車輛 列車和整車
GB/T 24338.4 軌道交通 電磁兼容 第3-2部分:機車車輛 設備
GB/T 25119 軌道交通 機車車輛電子裝置
GB/T 25122.1 軌道交通 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 第1部分:特性和試驗方法
GB/T 25122.5 軌道交通 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 第5部分:城軌車輛牽引變流器
GB/T 25123.2 電力牽引 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用旋轉電機 第2部分:電子變流器供電的交流電動機
GB/T 25123.4 電力牽引 軌道機車車輛和公路車輛用旋轉電機 第4部分:與電子變流器相連的永磁同步電機
GB/T 28807 軌道交通 機車車輛和列車檢測系統的兼容性
GB/T 32577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
GB/T 34571 軌道交通 機車車輛布線規則
GB/T 37863.1 軌道交通 牽引電傳動系統 第1部分:城軌車輛
GB 50157 地鐵設計規范
CJJ/T 96 地鐵限界標準
TB/T 449 機車車輛車輪輪緣踏面外形
TB/T 1451 機車、動車前窗玻璃
TB/T 1484.1 機車車輛電纜 第1部分:動力和控制電纜
TB/T 1804 鐵道客車空調機組
TB/T 2708 鐵道快速客車輾鋼整體車輪技術條件
TB/T 2879.3 鐵路機車車輛 涂料及涂裝 第3部分 金屬和非金屬材料表面處理技術條件
TB/T 2945 鐵道車輛用 LZ50 鋼車軸及鋼坯技術條件
TB/T 2977 鐵道車輛金屬部件的接地保護
TB/T 3035 列車通訊網絡
TB/T 3139 機車車輛內裝材料及空氣有害物質限量
TB/T 3549.1 機車車輛強度設計及試驗鑒定規范 轉向架 第1部分:轉向架構架
IEC 61375-1 鐵路電氣設備 列車總線 第1部分:列車通訊網絡(Electric Railway Equipment-Train Bus-Part1:Train Communication Network)
EN 13261 鐵路應用 輪對和轉向架 車軸 產品標準(Railway applications-Wheelsets and bogies-Axles-Product requirements)
EN 13749 鐵路應用 輪對和轉向架 轉向架結構要求的規定方法(Railway applications-Wheelsets and bogies-Method of specifying the structural requirements of bogie frames)
EN 45545 鐵路應用 鐵路車輛的防火保護(Railway applications-Fire protection of railway vehicles)
EN 50264(所有部分) 鐵路應用 具有特殊防火性能鐵路機車車輛電纜標準外壁(Railway applications-Railway rolling stock cables having special fire performance-Standard wall)
UIC 515-4 客運車輛 從輪轉向架 走行裝置 轉向架構架的結構強度試驗(Passenger rolling stock-Trailer bogies-running gear-Bogie frame structure strength tests)
UIC 615-4 動力車 轉向架和走行裝置 轉向架構架結構強度試驗(Motive power units- Bogies and running gear-Bogie frame structure strength tests)
UIC 651 機車、有軌電車、多節編組列車和帶司機室拖車的司機室布置(Layout of driver’s cabs in locomotives, railcars, multiple unit trains and driving trailers)
00003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000033.1
地鐵車輛
在地鐵線路上可編入列車中運行的單節車,包括有動力的動車和無動力的拖車。
000033.2
地鐵列車
編組成列,可正常載客的若干地鐵車輛的完整組合。
000033.3
列車通信網絡
連接列車各車輛的車載可編程電子設備的數據通信網絡。
000033.4
受流器 current collector
列車從接觸網或第三軌獲取電能的受流裝置,有受電弓和集電靴兩種不同結構。
000033.5
列車控制和管理系統 train control and management system (TCMS)
實現列車通信管理、邏輯控制、故障診斷、安全保護、數據處理、狀態顯示、數據記錄等功能的核心控制系統。
000034 使用條件
000034.1 環境條件
000034.1.1 正常工作海拔不應超過1400m。
000034.1.2 環境溫度應為-25?℃~45?℃??稍诓坏陀?40?℃的環境下存放。
000034.1.3 最濕月月平均最大相對濕度不應大于90%(該月月平均最低溫度為25℃)。
000034.1.4 車輛應能承受風、沙、雨、雪的侵襲及車輛清洗時清洗劑的作用。
000034.2 線路條件
000034.2.1 線路軌距應為1435mm。
000034.2.2 最小平面曲線半徑應符合GB 50157的規定。
000034.2.3 最小豎曲線半徑應為2000m。
000034.2.4 正線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30‰,困難地段可采用35‰,聯絡線、出入線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40‰。
000034.3 供電條件
000034.3.1 受電方式可有受電弓受電和集電靴受電兩種方式。
000034.3.2 供電電壓可有DC1500V和DC750V兩種。
000034.3.3 供電系統中牽引變電所、接觸網及供電保護裝置應符合GB/T 10411的規定;供電電壓的主要特性參數應符合GB/T 1402 的規定。
000035 車輛類型
車輛采用A型車和B型車兩種主要類型,其技術規格見
表 1。
表 1車輛主要技術規格
序號 | 名稱 | A 型車 | B 型車 | |||||
A1型車(帶集電靴的A型車) | A2型車 (帶受電弓的A型車) |
B1型車 (帶集電靴的B型車) |
B2型車 (帶受電弓的B型車) |
|||||
1 | 車輛軸數 | 4 | 4 | |||||
2 | 車體基本長度 mm |
無司機室車輛 | 21880 | 19000 | ||||
帶司機室車輛 | 21880+Δa | 19?000+Δb | ||||||
3 | 車體地板面處基本寬度 mm |
3000 | 2800 | |||||
4 | 車鉤連接面間距離 mm |
無司機室車輛 | 22800 | 19520 | ||||
帶司機室車輛 | 24400 | 20600 | ||||||
5 | 車輛最大高度 mm |
車輛高度(含空調機組) | ≤3850 | ≤3850 | ||||
落弓高度 | —c | ≤3850 | 無本項規定 | ≤3850 | ||||
受電弓工作高度 | —c | 3980~5800 | 無本項規定 | 3980~5800 | ||||
6 | 車內凈高 mm |
地板面到天花板中心高度 | ≥2100 | ≥2100 | ||||
客室內乘客站立區最小高度 (門區和側頂板區域除外) |
1900 | 1900 | ||||||
7 | 地板面高 mm |
1130 | 1100 | |||||
8 | 軸重 t |
最高運行速度 80?km/h |
≤16.5 | ≤14.5 | ||||
最高運行速度 100?km/h |
≤17 | ≤15 | ||||||
最高運行速度 120?km/h |
≤17 | ≤15 | ||||||
9 | 車輛定距 mm |
15700 | 12600 | |||||
10 | 固定軸距 mm |
2200~2500 | 1900~2300 | |||||
11 | 列車端部車鉤中心線距軌面高度 mm |
720 | 660或720 | |||||
12 | 每側車門數 對 |
4~5 | 3~4 | |||||
13 | 載員e(人) | 座席 | 無司機室車輛 | 48d | 42 | |||
帶司機室車輛 | 48d | 36 | ||||||
定員 | 無司機室車輛 | 305 | 246 | |||||
帶司機室車輛 | 290 | 226 | ||||||
超員 | 無司機室車輛 | 432 | 348 | |||||
帶司機室車輛 | 410 | 320 | ||||||
14 | 車輛最高運行速度 km/h |
80?km/h、100?km/h、120?km/h三種速度等級 | ||||||
aΔ取值宜1710mm,可根據造型適當調整。 bΔ取值宜990mm,可根據造型適當調整。 c無本項規定。 d設輪椅區的車輛座席數量不少于42人。 e額定載客按6人/m2計算;超員載客按9人/m2計算。 |
000036 總體要求
000036.1 車輛限界應符合CJJ/T 96的規定,同時應符合 GB 146.1的規定。
000036.2 車輛的各種設備應符合設計要求。
000036.3 車輪直徑應為840+3 0mm。新造車同軸的兩輪直徑之差不應超過1mm;同一動車轉向架各輪徑差不應超過2 mm。
000036.4 輪對內側距應為1353mm±2 mm。
000036.5 整備狀態下的車輛重量不應比設計文件規定值大3%。
000036.6 同一動車的每根動軸上所測得的軸重與該車各動軸實際平均軸重之差應為該車各動軸實際平均軸重的±2%。
000036.7 每個車輪的實際輪重與該軸兩輪平均輪重之差應為該軸兩輪平均輪重的±4%。
000036.8 車輛客室地板面距軌面高度應與車站站臺面相協調,車輛空重車高度調整裝置應能保持車輛地板面高度不因載客量的變化而明顯改變。地板面高度不應低于站臺面。
000036.9 列車應能以規定的速度安全通過最小半徑曲線區段,并能在規定的小半徑曲線上進行列車正常摘掛作業。
000036.10 列車的牽引力—速度特性和制動力—速度特性應符合設計要求。
000036.11 車輛的最高試驗速度應為車輛最高運行速度的1.1倍,車輛最高運行速度宜選取80?km/h、100?km/h、120?km/h等速度級別。
000036.12 當在定員情況下、在平直干燥軌道上、車輪為半磨耗狀態、額定供電電壓時,地鐵列車如無特殊要求,起動平均加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當最高運行速度為80?km/h時,列車速度從0達到40 km/h的平均加速度不應低于1.0 m/s2,當動拖比為1:1時,不應低于0.8?m/s2;列車速度從0達到80?km/h的平均加速度不應低于0.6 m/s2,當動拖比為1:1時,不應低于0.48?m/s2。
b)當最高運行速度為100?km/h時,列車速度從0達到45?km/h的平均加速度不應低于1.0 m/s2;列車速度從0達到100?km/h的平均加速度不應低于0.6 m/s2。
c)當最高運行速度為120?km/h時,列車速度從0達到45 km/h的平均加速度不應低于1.0 m/s2;列車速度從0達到120 km/h的平均加速度不應低于0.45 m/s2。
000036.13 當在定員情況下、在平直干燥軌道上、車輪為半磨耗狀態時,列車從最高運行速度到停車制動平均減速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常用制動平均減速度應不低于1.0 m/s2;
b)緊急制動平均減速度應不低于1.2 m/s2 。
000036.14 除緊急制動情況除外,列車在牽引或制動過程中縱向沖擊率應不大于0.75 m/s3。
000036.15 車輛各種設備的沖擊振動試驗應符合GB/T 21563的規定。
000036.16 車輛運行于新建地鐵線路上的平穩性指標不應大于2.5,車輛運行于既有地鐵線路上的平穩性指標不應大于2.75;車輛運行于新建地鐵線路上的脫軌系數不應大于0.8,車輛運行于既有地鐵線路上的脫軌系數不應大于1.0。
000036.17 司機室、客室內噪聲測試方法及軌道條件應按GB/T 3449的規定執行,司機室、客室內噪聲容許限值應符合表 2的規定。
表 2司機室、客室內噪聲容許限值
序號 | 工況 | 運行線路 | 噪聲限值dB(A) | 測點要求 | |
客室 | 司機室 | ||||
1 | 靜止 | 地上 | 69 | 67 | 距地板高度1.2 m和1.5m |
2 | 加速、制動 | 地上 | 73 | 73 | |
3 | 恒速 | 地上 | 75 | 75 | |
注1:驗證車輛啟停時車輛噪聲,加速指列車從靜止開始,以最大牽引力加速至(30±5%)km/h,期間噪聲最大值;制動指列車以(30±5%)km/h初始速度,以最大常用制動至停車,期間噪聲最大值; 注2:恒速指列車以線路設計速度的75%行駛,速度波動范圍在±5%內。 |
000036.18 列車對外輻射噪聲測試方法及軌道條件應按GB/T 5111的規定執行,列車對外輻射噪聲限值應符合表 3的規定。
表 3列車對外輻射噪聲限值
序號 | 工況 | 運行線路 | 噪聲限值dB(A) | 測點要求 |
1 | 靜止 | 地上 | 69 | 車外距軌道中心線7.5m,距軌面高度1.2m |
2 | 加速、制動 | 地上 | 80 | |
3 | 運行速度60 km/h | 地上 | 80 | |
注1:驗證車輛啟停時車輛噪聲,加速指列車從靜止開始,以最大牽引力加速至(30±5%)km/h,期間噪聲最大值;制動指列車以(30±5%)km/h初始速度,以最大常用制動至停車,期間噪聲最大值; 注2:運行速度的波動范圍在±5%內。 |
000036.19 在粘著允許的范圍內,列車故障運營能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a) 當動拖比為1:1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缺失1/4動力時,超載列車應能在35‰的坡道上起動,并行駛至相鄰車站清客后回庫;
2) 當缺失1/2動力時,超載列車應能在30‰的坡道上起動,并行駛至相鄰車站清客后回庫。
b) 當動拖比為2:1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缺失1/4動力時,超載列車應能在35‰的坡道上起動,并維持運行到終點;
2) 當缺失1/2動力時,超載列車應能在35‰的坡道上起動,并行駛至相鄰車站清客后回庫。
c) 當動拖比為3:1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缺失1/6動力時,超載列車應能在35‰的坡道上起動,并能完成當天運營;
2) 當缺失1/3動力時,超載列車應能在35‰的坡道上起動,并能完成一個單程運行;
3) 當缺失1/2動力時,超載列車應能在35‰的坡道上起動,并行駛至相鄰車站清客后回庫。
000036.20 在同一條線路上、在粘著允許的范圍內,相同編組列車應具備相互救援能力,且應符合下列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a) 動拖比2:1以上的列車在35‰的坡道上,一列無故障空載列車應能將另一列故障超載列車牽引至相鄰車站;
b) 動拖比1:1的列車在30‰坡道上,一列無故障空載列車應能將另一列故障超載列車牽引至相鄰車站。
000036.21 車輛的各種設備及附屬設施應布置合理,安裝牢固可靠,便于檢查、維修,同時應兼顧車輛意外情況對其影響。
000036.22 同一型號的零部件應具有良好的互換性。
000036.23 車輛的結構材料、零部件應采用高阻燃性或難燃材料制造。材料的阻燃性、材料燃燒和熱分解時揮發的有害氣體及煙密度指標應符合EN 45545的規定,否則應進行阻燃處理或用阻燃、非燃材料加以封罩。車輛上使用的電纜應符合EN 50264(所有部分)的規定。
000036.24 車輛涂裝前表面處理要求應符合TB/T 2879.3的規定,防護涂裝要求應符合設計要求。
000036.25 所選用材料的環保性能應符合TB/T 3139的規定。
000036.26 當車輛需經鐵路運送時,應能滿足無動力回送的要求。
000036.27 車輛設計壽命不應低于30年,車體結構及轉向架構架設計壽命不應低于30年。
000036.28 車輛設計應能滿足乘客迅速疏散的要求。
000036.29 設備箱的金屬外殼應通過車體或轉向架良好接地。
000036.30 車輛密封性能應符合 GB/T 14894的規定。封閉式的箱、柜應做到密閉良好,在自動清洗時不應滲水、漏水。
000037 車輛型式與列車編組
車輛型式
000037.1
地鐵車輛型式可分為下列三種:
a) 動車包括帶司機室動車(Mc)和無司機室動車(M);
b) 半動車包括帶司機室半動車(TMc);
c) 拖車包括帶司機室拖車(Tc)和無司機室拖車(T)。
列車編組
000037.2
列車編組可有多種形式,動車、半動車、拖車可按一定比例進行配置,動拖比配置應根據列車加速性能、故障運營能力以及救援能力等確定。
聯結裝置
000037.3
000037.3.1 聯結裝置應包括車鉤、貫通道、聯接風管和各類電纜。
000037.3.2 列車中固定編組的各車輛間可設半永久性牽引桿或密接式半自動車鉤,司機室前端宜設密接式自動車鉤或密接式半自動車鉤。
000037.3.3 聯結裝置中應有緩沖裝置,其特性應能吸收撞擊能量、緩和沖擊。該裝置能完全復原的最大沖擊速度應為5 km/h。
000037.3.4 車鉤水平中心線距軌面高可采用720 mm 或660 mm。同一城市地鐵車輛宜采取統一尺寸。
000037.3.5 在使用自動車鉤時,應能夠識別車鉤的聯結和鎖緊狀態。
000038 車體及其內裝設備
車體
000038.1
000038.1.1 同型號車輛應具有統一的基本結構型式。
000038.1.2 車體宜采用整體承載結構,在其使用期限內應能承受正常載荷的作用而不產生永久變形和疲勞損傷,并有足夠的剛度,應能滿足修理和糾正脫軌的要求。在最大垂直載荷作用下車體靜撓度不應超過兩轉向架支承點之間距離的1‰。
000038.1.3 停在平直道上并將制動緩解的整備狀態車輛,其車體底架和轉向架構架以軌面為基準的高度值應符合車輛設計總體技術條件要求。
000038.1.4 新設計車輛的車體不產生永久變形和斷裂的能力應通過計算和試驗證明。在車體底架上承受相當于車輛整備狀態時的垂直載荷時,沿車鉤中心水平位置施加規定的縱向載荷,其試驗合成應力不應超過許用應力。
000038.1.5 車體的試驗用縱向靜載荷宜符合下列規定:
a)A型車不宜低于1200kN靜壓力、960kN靜拉力;
b)B型車不宜低于800kN靜壓力、640kN靜拉力。
000038.1.6 車體的試驗用垂直載荷宜按式(1)計算:
Fctz=1.3×(Gzbct-Gzdzk)-(Gctjg-Gsyqc)············(1)
式中:
Fctz——車體的試驗用垂直載荷,單位為千牛(kN);
Gzbct——運轉整備狀態時的車體重量,單位為千牛(kN);
Gzdzk——最大載客重量,含乘務員、坐席定員及最大立席乘員的重量,額定立席人數按6人/m2計,最大立席(超員)人數按9人/m2計,站立面積為除去座椅及前緣100mm-250mm外的客室面積,人均體重按60kg計算,單位為千牛(kN);
Gctjg——車體結構重量,單位為千牛(kN);
Gsyqc——試驗器材重量,單位為千牛(kN)。
000038.1.7 車體結構的內外墻板之間及底架與地板之間應敷設吸濕性小、膨脹率低、性能穩定的隔熱、隔音材料。
000038.1.8 車輛應設有架車支座、車體吊裝座,并應標注允許架車、起吊的位置,以便于拆裝起吊和救援。
000038.1.9 列車兩端的車輛可設置防意外沖撞的撞擊能量吸收區保護司機與乘客的安全。列車兩端應裝設防爬裝置。
司機室
000038.2
000038.2.1 司機室應視野寬廣、能清楚方便地瞭望到前方信號、線路、接觸網或接觸軌、隧道和站臺。
000038.2.2 司機室的前窗玻璃應采用當在任何部位受到擊穿或敲擊時不會崩散的安全玻璃,前窗應設刮雨器與遮陽裝置,寒冷地區應采用符合TB/T 1451規定的電加熱玻璃。前窗玻璃的抗穿透性和抗沖擊性應符合TB/T 1451的規定。
000038.2.3 司機室側面可設司機室側門;在未設疏散平臺的線路上運行的列車兩端應設緊急疏散門,設置疏散平臺的線路列車兩端可不設置應急疏散門;司機室與客室之間可設連通門,其凈開寬度不應小于600 mm,高度不應低于1800 mm。
000038.2.4 司機室布置和視野應滿足UIC 651的規定,司機操縱臺的外型、結構、各種操縱裝置及信息反映方式與司機座位的布置應符合人體工程學原理,司機在有限的活動范圍內應能駕駛舒適,同時應能觀察到信息設備和前方線路。
000038.2.5 司機座椅宜為固定軟座,應有足夠的穩定性,能進行上下、前后及轉動的調節,轉動時不應接觸其他設備。司機座椅的設計應便于司機站立操縱,并便于司機快速撤離司機室。
000038.2.6 司機室照明系統的光照度,在地板面中央不應低于30lx,在司機操縱臺面上不應低于60lx;指示燈、機車信號燈和人工照明均不應引起司機瞭望行車信號時產生錯覺。
000038.2.7 司機臺的儀表和指示燈在日光下、隧道內或晚上關閉照明時,應能在500mm處清楚看見顯示,讀出指示值;對于在某些特殊情況或在危險場合下需迅速操作的操縱設備,即使在黑暗中也不應產生誤操作。
客室
000038.3
000038.3.1 客室兩側應布置車門,每個門的凈開寬度不應小于1300 mm,高度不應低于1800 mm。
000038.3.2 客室側門的開閉宜采用電氣控制方式,并宜采用以電力或壓縮空氣為動力,其傳動和控制應安全可靠。側門的開閉可由司機統一控制,也可由ATC控制;客室側門應具有非零速自動關門的電氣聯鎖及車門閉鎖裝置,行駛中車門的鎖閉應無誤。單個側門應具有系統隔離功能,在發生故障時應能與門控系統切除,還應有在客室內手動操作解鎖開閉車門的功能;車輛每一側至少應有一個車門可以從外側使用鑰匙進行開啟、關閉操作。側門關閉時應具有緩沖動作,并應具備保護措施(如護指膠條)和單門再開閉裝置以避免夾傷乘客。
000038.3.3 客室兩側宜設置車窗,車窗宜為固定式,在部分車窗上部可設置可開閉式眉窗。車門、車窗玻璃應采用安全玻璃,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應能用猛力或尖銳物將其擊碎,其性能應符合GB18045的規定。當車窗采用中空玻璃時,應符合GB/T 11944的規定。
000038.3.4 客室內應布置客室座椅,座椅形狀應滿足人體工程學要求。
000038.3.5 內墻板應采用易清洗、裝飾性好的阻燃材料制造。地板應具有耐磨、防滑、防水、防靜電和阻燃性能。客室的座椅、裝飾及廣告等的制作均應使用難燃或高阻燃材料。
000038.3.6 客室內應設置牢固美觀的立柱、扶手桿,并可加裝吊環。
000038.3.7 客室應有燈光照明,在距地板面高800 mm處的照度平均值不應低于200lx,在車外無任何光照時,最低值不應低于150lx。應備有緊急照明,其照度應不低于60lx。宜配置自動調光功能。
000038.3.8 兩節車輛之間應設置貫通道,貫通道應密封、防火、防水、隔熱、隔音。貫通道渡板應耐磨、平順、防滑、防夾,貫通道用密封材料的抗拉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應安全可靠、不易老化。
000038.3.9 每列車中至少應設置一處輪椅專用位置,并應有乘輪椅者適用的抓握或固定裝置。
000039 轉向架
000039.1 轉向架及其零部件的性能、主要尺寸應與車體、軌道相互協調,且其相關部件在允許磨損限度內,列車應能以最高允許速度安全平穩運行。即使在懸掛或減振系統損壞時,也應使車輛安全地運行到終點。
000039.2 轉向架構架強度應符合TB/T3549.1、UIC515-4、UIC 615-4或EN13749的要求。
000039.3 轉向架構架組焊后應采取去除焊接內應力和防腐的措施。
000039.4 懸掛系統應包括一系懸掛裝置和二系懸掛裝置,并宜符合下列規定:
a)一系懸掛裝置宜采用金屬橡膠彈簧或金屬圓彈簧,可配置垂向減振器;
b)二系懸掛裝置宜采用空氣彈簧,并宜設置高度自動調整裝置。
c)轉向架構架和車體之間宜安裝橫向減振器及橫向止擋。
000039.5 動車轉向架牽引電機的安裝應采用架懸式。構架電機吊座與齒輪箱吊座在使用期限內不應出現疲勞裂紋。
000039.6 采用的整體碾鋼輪應符合TB/T2708的規定,其踏面形狀應符合TB/T 449的要求。車軸應符合GB5068、TB/T2945或EN13261的規定。軸箱應密封良好,軸箱溫升不應超過30℃。
000039.7 在列車轉向架上可設置適當數量的輪緣潤滑裝置。
0000310 制動系統
0000310.1 列車應采用微機控制的制動控制系統,應具備電制動和空氣制動兩種制動方式??諝庵苿討哂邢鄬Κ毩⒌闹苿幽芰?,即使在牽引供電中斷或電制動出現故障的意外情況下,也應能發揮作用使列車安全停車。
0000310.2 制動系統應具有常用制動、緊急制動功能,應能根據載重變化自動調整制動力大小。當列車在平直干燥軌道上實施緊急制動時,應能在規定的距離內停車。
0000310.3 電制動與空氣制動應能協調配合,常用制動宜優先利用電制動并具有沖動限制。電制動時宜優先采用再生制動,電制動與空氣制動應能實現平滑轉換,在電制動力不足時,空氣制動應能按總制動力的要求補充不足的制動力。
0000310.4 基礎制動可采用踏面制動或盤形制動裝置。
0000310.5 制動系統應具有防滑功能。
0000310.6 列車應設有停放制動裝置,在線路最大坡度、最大載荷的情況下施加停放制動的列車不應出現溜逸,其制動力應僅通過機械方式產生并傳遞。
0000310.7 列車應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獨立的電動空氣壓縮機組,當一臺機組失效時,其余壓縮機組的性能、排風量、供風質量和儲風缸容積均應能滿足整列車的供風要求;壓縮機組應設有干燥器和自動排水裝置;壓力調節器和安全閥動作值應準確、可靠。儲風缸的容積還應滿足壓縮機停止運轉后列車三次緊急制動的用風量。
0000310.8 壓縮空氣管路應采用不銹鋼或銅材料,管路和儲風缸安裝前應做防銹、防腐和清潔處理。
0000310.9 空氣系統的氣密性應符合GB/T 14894的要求,壓力值在關閉氣路后5min后下降不應超過20kPa ;制動缸及輔助風缸壓力經3min后,降低值不應超過10kPa。
0000310.10 車輛基礎制動裝置的制動缸壓力實際值應為設計值的±20?kPa。
0000310.11 在列車意外分離時,應立刻自動實施緊急制動使分離的列車自動制動,并應使司機便于識別。
0000310.12 空氣制動控制系統應采用車控或架控方式,電子控制單元應具備詳細的故障記錄功能。
0000310.13 制動系統應有輪徑校正、負載檢測和故障診斷功能。
0000310.14 在所有電制動停止工作的情況下,空氣制動系統及所有空氣驅動部件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a)在超員工況下,列車應能以基礎制動熱容量允許的速度(根據線路情況確定限速值)運行一個往返;
b)制動系統應能保持所設計的常用制動減速度及緊急制動減速度。
0000310.15 制動系統應配備總風管截斷塞門切斷車輛之間的氣路連接。每節車應設截斷塞門切斷轉向架制動缸壓縮空氣通路,截斷塞門狀態應在司機室顯示器上顯示,截斷塞門的設置位置應方便操作。
0000310.16 供風系統應具有安全保護功能,總風缸應設置過壓安全閥。當制動系統總風管(缸)空氣壓力降到低于某一壓力值時,列車應自動采取導向安全的措施保障列車運行安全。
0000310.17 制動系統應滿足不少于6年或車輛運行不少于75萬km時進行拆解檢修的使用要求;制動系統所采用的橡膠密封件應滿足不少于6年或車輛運行不少于75萬km的使用要求。
0000311 電氣系統
0000311.1 電力牽引應采用變頻調壓的交流電傳動系統,并應符合GB/T 37863.1的規定。
0000311.2 牽引電機應符合 GB/T 25123.2或GB/T 25123.4的規定,牽引電器應符合 GB/T 21413(所有部分)的規定,電子設備應符合GB/T 25119 的規定;電力變流器應符合 GB/T 25122.1和GB/T 25122.5的規定。
0000311.3 電氣系統應有良好的絕緣保護。各電路應能經受耐受電壓試驗,試驗電壓值應為受試電路中試驗電壓最低的電氣設備耐壓值的85%。試驗時應將電子器件和電氣儀表加以防護或隔離使其不承受電路耐受電壓。
0000311.4 主電路、輔助電路、控制電路應有可靠的保護。各種保護的整定值、作用時間、動作程序應正確無誤。主電路的過電流保護還應與牽引變電站的過電流保護相協調,在各種短路狀態下應能可靠地分斷,并應有故障顯示和故障切除裝置。
0000311.5 各電氣設備保護性接地應可靠,接地保護要求和接地線截面積應符合TB/T 2977的規定。
0000311.6 各電路電流回線應獨立連接到回流排上,回流排應與車體任何裸露導電部件絕緣。電流回線不應危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和接地裝置的動作。
0000311.7 牽引系統應能充分利用輪軌粘著條件,應能按車輛載重量自動調整牽引力或電制動力的大小,并應具有反應及時的防空轉、防滑行控制和防沖動控制。
0000311.8 當多臺電動機由一個變流器并聯供電時,其定額功率應計及輪徑差與電動機特性差異引起的負荷分配不均以及列車運行時軸重轉移的影響。
0000311.9 受流器(集電靴或受電弓)應受流狀態良好,受流時受流器或供電設施均不應有損傷或異常磨耗。受電弓的靜態接觸壓力應為100N~140N,集電靴的靜態接觸壓力應為120N~180N。受電弓宜具有在故障時脫離接觸網的功能,集電靴宜具有在故障時脫離第三軌的功能。
0000311.10 列車應設避雷裝置,避雷器的保護值應與相關參數相匹配。接觸網受電列車的避雷裝置宜安裝在車頂受電弓附近。
0000311.11 輔助電源系統應由輔助變流器、充電機和蓄電池等組成。輔助變流器、充電機應符合GB/T 25122.1的規定,其容量應能滿足車輛各種工況下的使用需求。
0000311.12 蓄電池的浮充電性能應良好,其容量應能滿足車輛在故障情況下的應急照明、外部照明、車載安全設備、左右開關門至少各一次、廣播、通訊、應急通風等系統工作不低于45min。車輛宜設置蓄電池在線管理系統。
0000311.13 車體外安裝的需要防塵和防水的電氣設備箱應具有不低于GB/T 4208中規定的IP54等級的防護性能。
0000311.14 各電路的電氣設備聯結導線應采用多股銅芯電纜,電氣耐壓等級、導電性能、阻燃性能均應符合TB/T 1484.1的要求,電纜所用材料在燃燒和熱分解時不應產生有害和危險的煙氣。使用光纜和通信電纜應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要求。
0000311.15 電線電纜的敷設應合理排列匯集,主、輔、控電路的電線電纜應分開走線,應滿足電磁兼容性的要求,應納入專用電線管槽內,并用線卡、扎帶等捆扎卡牢。不得已交叉時,高壓線纜的接觸部分應有附加絕緣加強。穿越電器箱殼的線纜應采用線夾卡牢,與箱殼臨靠部位應加裝護套。電線管槽應安裝穩固、防止車輛運行引起損傷;線管、線槽應防止油、水及其它污染物侵入。車輛布線規則可按GB/T 34571的規定執行。
0000311.16 電線電纜端頭與接頭壓接應牢固、導電良好;兩接線端子間的電線不應有接頭。每根電線電纜的兩端應有清晰耐久的線號標記。
0000311.17 車上各種測量指示儀表的準確度不應低于2.5級。
0000311.18 列車上應設手動隔離開關切斷牽引主電路及設備與供電系統的連接,并應可靠接地。
0000312 空氣調節及采暖裝置
0000312.1 車輛的空調制冷能力應能滿足在車輛運用地區的氣候條件和車輛額定載客量下,車內溫度不高于28℃、相對濕度不超過65%。
0000312.2 空調裝置應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同步指令控制,分時順序起動。
0000312.3 空調機組中制冷系統的密封性能應符合TB/T 1804的要求。
0000312.4 空調機組應有可靠的排水結構,在運用中凝結水及雨水不應滲漏或吹入到客室內。
0000312.5 當客室內采用空調系統時,其新風口和風道設置應滿足制冷效果及乘客舒適性要求,按額定載客人數計的人均新風量不應少于8m3/h。
0000312.6 當司機室采用空調時,人均新風量不宜少于30 m3/h。
0000312.7 應根據氣候條件選用取暖設備,運行時應維持司機室溫度不低于14℃、客室溫度不低于10℃。
0000312.8 采暖裝置應能根據需要按不同工作擋位調節溫度。
0000312.9 對安裝采暖設備部位的側墻、地板及座椅等應進行安全隔熱處理。車用電加熱器罩板表面溫度不應大于65℃。
0000312.10 空調和采暖設備應具有電氣保護功能。
0000312.11 司機室應設置客室溫度集中控制器統一設定客室溫度;每個車廂還應設有客室溫度選擇開關來選擇本車廂溫度的控制模式。
0000312.12 制冷劑應是環保型。
0000312.13 應設有應急通風系統。在輔助變流器故障情況下,應急通風系統應立即自動投入工作。當輔助變流器供電正常時,空調系統應自動轉入正常工作狀態。緊急通風應為全新風,緊急通風量應不低于超員載客量情況下的人均8 m³/h。
0000313 列車控制和管理系統
0000313.1 列車宜通過列車控制和管理系統(TCMS)進行控制。與運行及安全有關的控制除由TCMS進行外,還宜有其他形式的冗余措施。
0000313.2 數據通信應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TCMS與列車子系統應能通過列車通信網絡和智能終端進行通信;
通過列車通信網絡上的標準服務接口,應能下載聯網子系統的故障信息;
主要微機控制子系統應能通過列車通信網絡上的標準服務接口進行在線測試及軟件更新。
0000313.3 TCMS應能接收列車子系統的狀態信息、故障信息,并應能進行監視、診斷、儲存等,且應能在司機室的顯示屏上進行顯示。
0000313.4 列車主要子系統應具有自診斷及監控功能。
0000313.5 TCMS應具有行車事件記錄功能。
0000313.6 TCMS中關鍵部件的功能應有冗余。
0000314 通信與乘客信息系統
0000314.1 列車應具有司機與行車控制調度中心進行雙向通信、首尾司機室之間的通信等功能。
0000314.2 列車應具備由ATO信號控制的自動報站功能、由車輛本身控制的半自動報站功能、通過車載無線設備完成運營控制中心對列車的廣播功能和司機對列車的廣播功能。客室內應設有揚聲器用于預告前方停站,并應設有線路、車站向導標志等乘客信息設施。
0000314.3 列車應設置報警裝置,客室內應設置乘客緊急報警裝置,乘客緊急報警裝置應具有雙向通信功能,在乘客報警時應能立即識別報警車輛。
0000314.4 列車兩端的司機室前部可設置運行區段顯示裝置。
0000314.5 應具備車廂視頻監視功能。
0000314.6 列車宜設置用于顯示站點等信息的車內顯示裝置。
0000315 電磁兼容
0000315.1 所有車輛設備的電磁騷擾發射和抗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所有車輛設備的電磁干擾不應影響其它車載設備或其它軌道設備的正常運行;
b) 車載設備應具有使其能正常運行的電磁抗干擾能力。
0000315.2 車輛上相關電氣電子設備電磁兼容試驗及性能判據應符合GB/T 24338.4的規定。
0000315.3 整車電磁干擾試驗應按GB/T 14894的規定進行,其中整車對外輻射發射應符合GB/T 24338.3的規定,與信號系統兼容性應符合GB/T 28807的規定。
0000315.4 車輛產生的低頻交變磁場以及靜態磁場的測量方法應按GB/T 32577的規定執行。
0000315.5 在符合GB/T 32577規定的區域,車輛產生的磁場強度或磁通密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客室內靜磁場(d.c.)限值不應大于1?mT。
b) 職業和公眾照射低頻磁場強度及限值應低于圖1的限值,其他頻率電磁輻射應符合GB 8702規定的電場或磁場限值要求。
c)在滿足裝有心臟起搏器人群需求的情況下,客室內靜磁場(d.c.)限值應不大于0.5mT,公共區域50Hz磁場強度及限值應低于100uT。
車內低頻磁場職業照射(0.9、1.5m)和公眾照射(0.3m)限值
圖 1
0000316 安全設施
0000316.1 司機臺應設置緊急停車操縱裝置和警惕按鈕。
0000316.2 司機室內應設置客室側門開閉狀態顯示和車載信號顯示裝置,并應便于司機觀察。
0000316.3 車輛應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或列車自動監控系統(ATS)與自動駕駛系統(ATO),以及可滿足行車安全的通訊聯絡裝置。
0000316.4 司機室前端應裝設可進行遠近光變換的前照燈。前照燈在車輛前端緊急制停距離處照度不應小于2 lx。列車尾端外壁應設有可視距離足夠的紅色防護燈。車輛側壁可設置顯示車門開閉、制動缸緩解等的指示燈。
0000316.5 列車應設置鳴笛裝置。
0000316.6 車輛內應有各種警告標志,包括標在司機室內的緊急制動裝置、帶電高壓設備、消防設備及電器箱內的操作警示標志等。
0000316.7 客室、司機室應配置適合于電氣裝置與油脂類的滅火器具,每個客室應至少設置2臺滅火器具。每個司機室應至少設置1臺滅火器具。安放位置應有明顯標志并便于取用。滅火材料在滅火時產生的氣體不應對人體產生危害。
0000316.8 列車應具有在特殊情況下緊急疏散乘客的能力。
0000316.9 司機臺顯示屏正常運行中應自動顯示各車輛的重要運行數據;當有部件故障時,應通過閃爍顯示和蜂鳴器報警兩種方式中的至少一種向司機指示故障發生的位置;對于關鍵性故障應顯示故障數據。
0000316.10 應設置煙火報警裝置。
0000317 與各專業接口
0000317.1 相關專業在車體外安裝的車載電氣設備箱體應保持內部清潔,防護性能不應低于GB/T 4208規定的IP54的要求。
0000317.2 相關專業在車體外安裝的車載設備應滿足車輛限界要求,安裝應牢固、不易脫落,沖擊振動試驗應符合GB/T 21563的規定。
0000317.3 相關專業的車載設備應能在直流1500V或直流750V牽引、使用斬波器及逆變器的列車上可靠使用,應滿足GB/T 24338.4規定的車輛設備電磁兼容要求。
0000317.4 相關專業車載設備上的所有材料均不應對人體健康產生任何危害,在長期持續鹽霧環境下使用時,其性能應滿足 GB/T 2423.17 的規定。
0000317.5 相關專業車載設備選用的材料防火要求應符合 EN45545的規定。
0000317.6 各專業車載設備系統的任何組件故障,不應影響任何車輛系統或設備的正常運行。
0000317.7 車輛與各專業車載設備系統數據接口應滿足IEC 61375-1及TB/T 3035的規定。
0000317.8 車輛應預留各專業車載設備機柜、電臺、天線、顯示屏等的安裝位置空間和布線,預留插頭插座的安裝空間,應為車載設備間的連接線纜提供徑路及防護措施,并為車載設備提供電源及相應的斷路保護裝置。車輛應與其他車載系統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0000317.9 車輛電氣系統高速斷路器保護電流整定值、分斷特性應與供電系統的整定參數保持協調匹配。
0000317.10 車輛車門布置方案應與站臺屏蔽門位置一一對應。
0000318 試驗與驗收
0000318.1 車輛總裝配完成后投入使用前應進行試驗,試驗規則應按GB/T 14894的規定執行,試驗通過后方可進行驗收。
0000318.2 車輛在進行型式試驗前,可做修改和線路試運行。運行里程應按車輛類型、最高運行速度和采用新設備、新技術的情況確定,系列產品可比新產品短一些,低速的可比高速的短一些。對進行型式試驗的車輛,車輛最大試運行里程宜定為5000km。
0000318.3 車輛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試驗:
a)新設計制造的車輛;
b)批量生產的車輛實施重大技術改造,其性能、構造、材料、部件有較大改變者;
c)批量生產的車輛制造一定數量后,有必要重新確認其性能時,抽樣進行測試;
d)首次生產該型號車輛;
e)轉廠后生產的車輛。
0000318.4 車輛的配套設備及主要部件應在檢驗合格后裝車。
0000318.5 投入批量生產的車輛應全部進行例行試驗。例行試驗結果應與該型產品型式試驗相符。
0000318.6 正式提交驗收的車輛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型式試驗報告、例行試驗報告、使用維護說明書和車輛履歷簿等。
0000318.7 車輛移交時,應提供有關技術文件、維修用圖紙和隨車工具、備品。
0000318.8 對于在地鐵車輛上已經使用多年的系列生產的定型產品,應提供該產品的最新型式試驗報告,有效期宜為5年。
0000319 標志
0000319.1 車輛的有關信息應標注在車輛的明顯位置上。
0000319.2 應提供完整的標志資料,且應包括下列標志內容:
a) 產品名稱與型號;
b) 制造商的名稱;
c) 出廠編號或代碼;
d) 出廠日期。
0000319.3 標志應清晰、易讀、不易磨損、脫落。
0000320 運輸與質量保證期限
0000320.1 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應妥善防護。
0000320.2 應明確給出車輛及其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保修期限不宜短于車輛驗交后一年,在遵守使用維護說明書的情況下,保證期限內確屬制造質量不良而出現故障影響運行或損壞時,應及時無償地進行修理或更換零部件,且應在安裝調試后恢復運行。
0000320.3 對因設計或工藝缺陷而需進行整改的項目,應在該車完成此項整改之日起,對相關部件重新建立使用保證期限。
地坪工程公司注銷去哪里辦理手續地坪工程公司是指專門從事地面施工或裝修的企業。在一些情況下,地坪工程公司可能需要進行注銷,比如公司經營不善、業務調整等原因。那么,地坪工程公司注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接下來我們將詳細介紹地坪工程公司注銷手續辦理的相關知識。地坪工程公司注銷手續辦理流程地坪工程公司要進行注銷,首先需要了解注銷手續辦理的具體流程。通常情況下,地坪工程公司注銷手續辦理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1.做好內部清算工作在正式辦理公司注銷手續之前,地坪工程公司需要進行內部清算工作。包括清算債務、處理資產、清償員
在經濟發展的浪潮中,公司的成立與注銷都是司空見慣的事情。2024年,如果您在太原創立了一家有限公司,但由于各種原因需要將其注銷,那么您需要了解有關太原2024年有限公司注銷所需材料的具體要求。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在太原2024年有限公司注銷過程中需要準備的材料,幫助您順利完成相關手續。太原2024年有限公司注銷需要什么材料在太原2024年有限公司注銷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您需要準備以下材料:1.注銷申請書首先,您需要準備一份注銷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注明公司的基本信息、股東信息以及注銷原因等內容。2.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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