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1-06 13:24:19 瀏覽次數:8137次
所謂的鋪底流動資金,就是指啟動項目所必須的最小資金,一般按照估算的年運營正常流動資金的30%計算。為什么要鋪底流動資金呢,原來的意圖是說,項目建成之后,只有房子和機器設備是無法生產的,必須得有一部分現金作為生產啟動和周轉資金。所以,在評估項目資金方案是否可行時,會要求必須有鋪底流動資金。
這個概念是我國投資體制從政府是投資主體的計劃經濟,向以企業為投資主體的市場精機轉變過程中,逐步要消失的概念。
最早的來歷是,原來國有企業的投資都是財政資金,投資是政府給的,所以政府在編制年度國民經濟計劃、確定當年社會投資總體規模時,要把固定資產投資和鋪底流動資金一并考慮。
但是真正出現這個概念是在1992年的時候,我國財政體制逐步改革,利改稅、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的年代,原國家計委頒發了《關于核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總投資的通知》(計投資[1992]382號),在這個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鋪底流動資金的概念,同時也規定了鋪底流動資金是全部流動資金的30%。
為什么是這個比例呢?因為當時銀行根據國家年度國民經濟計劃確定的投資規模進行控制時,要求企業必須有30%的流動資金才給與貸款,國家才批準企業開工。30%流動資金也相當于企業的流動資金一年周轉4次,一個季度周轉一圈的水平。
要求這個30%的鋪底流動資金從政府角度來說,也是為了防止當年安排的投資規模因為沒有啟動資金而不能發揮效益;從銀行的角度來說,要盡量減少銀行的風險。
特別是我國采用世界銀行貸款后,引入了世界銀行貸款采用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方式,這個概念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
隨著我國投資體制的改革,對社會投資的控制,逐漸變為投資方向和投資領域的審批。投資資金開始以企業為主體來籌措,所以對于政府來說,鋪底流動資金已經意義不大。
到了1996年左右,國務院下發了一個文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要求投資項目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即要求企業必須有一定的自有資金才能開工,這個資本金比例就不再是嚴格的30%,而是根據投資領域不同,規定為20%到35%之間不一。到這個時候,鋪底流動資金這個概念已經基本完成了歷史使命。以后的投資文件中,不再強調,但也沒有完全廢除。
2002年,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在出版《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指南》時,已經回避鋪底流動資金這個概念了。到了2006年,國家發改委、建設部聯合頒布《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與方法參數(三)》的時候,已經不再提鋪底流動資金這個概念了。目前,可能只有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中,有時候仍然采用這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