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11-25 13:17:55 瀏覽次數:7907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8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福建省自2020年1月1日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后,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報酬權益并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對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新的調整。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該標準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福建省的最低工資標準分為四檔,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平均值為186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相應分為四個檔次,分別為21元、20.5元、19元、17.5元。
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也依照此標準執行。
與現行標準相比,各檔平均值平均增幅為14.59%,年均增幅6.24%。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各檔平均值平均增幅為14.71%,年均增幅6.29%。
以下是針對福建省最低工資標準的一些常見問題及其解答:
問: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是否應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答: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并不*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應確保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
問: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個人承擔的社保費?
答:是的,福建省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
問:勞動合同履行地與公司注冊地不一致時,最低工資按何處標準執行?
答:應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