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1-08 14:17:02 瀏覽次數:6329次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主要有:
1、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只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而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
2、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選擇;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3、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某些涉及國家機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
4、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自由度,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
5、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