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1-29 19:04:36 瀏覽次數:7613次
涉及到差旅費補貼的個人所得稅規定有:
(1)(國稅發〔1994〕089號)
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2)(財稅字〔1995〕82號)
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就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2012年4月11日在線就所得稅相關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個人所得稅有:
網友問:單位給出差人員發的交通費和餐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每月通訊費補貼是否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