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2-01 15:04:20 瀏覽次數:2749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為單位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
因此,建筑企業在其機構所在地書立建設工程合同的,不論是否在異地開展經營活動,均應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