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2-15 11:05:32 瀏覽次數:6261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的規定:“五、關于文物、藝術品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購買的文物、藝術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為投資資產進行稅務處理。文物、藝術品資產在持有期間,計提的折舊、攤銷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
本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