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3-01 10:32:43 瀏覽次數:6370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4號)第一條規定,調整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 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的發票代碼調整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和聯次,其中04代表二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05代表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5〕34號)第一條第二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新版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