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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0號
《南京市人口與生育服務規定》已經2022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長:夏心旻
2022年12月30日
南京市人口與生育服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實施科學合理、開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綜合措施推進經濟社會政策與人口政策有效銜接,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規模適度增長、人口素質不斷提升、人口結構持續優化,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生育服務工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明確有關工作機構并配備工作人員。
第五條 市、區和江北新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服務工作和與生育服務有關的人口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口與生育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落實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完善人口監測統計調查制度,加強人口監測網絡建設。完善人口基礎數據庫,實現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行政主管部門人口服務相關基礎信息融合共享、動態更新。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人口與生育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確保人口與生育服務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生育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第八條 人口與生育服務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育服務工作由駐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和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生育服務工作,將人口與生育服務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接受村(居)民監督。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生育服務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做好本單位的生育服務工作,落實生育獎勵與優待措施。
第九條 流動人口的生育服務工作由其戶籍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為主,戶籍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F居住地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計算。
第十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已生育三個子女中,有子女被鑒定為殘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優化登記流程,實行網上辦理,做好有關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公安、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聯合辦理。
第十三條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十天育兒假。
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周歲患病住院期間,獨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護理假。
前四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上述假期。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下列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一)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再就業培訓公共服務,對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勞動者優先給予就業幫扶。
(二)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配租公租房時,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可以制定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
(三)對企業在女職工產假期間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用,生育二孩、三孩的按照規定分別給予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八十的補貼。
(四)嚴格規范校外培訓,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減少家庭教育支出。
(五)落實國家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納稅人按照規定標準定額扣除,減輕家庭養育負擔。
(六)其他有助于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的支持措施。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指導、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保障參保女職工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生育保險等待遇,并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的生育津貼支付期為參保女職工支付生育津貼。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和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生育的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綜合施策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發展社區托育服務,提高嬰幼兒家庭獲得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在滿足區域內三到六周歲兒童入園需求基礎上,開設托班或者擴大托班規模,優先解決二到三周歲嬰幼兒的需求,實行托幼一體化管理。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支持社會力量開設托育機構。
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有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區、江北新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城鄉居住社區建設改造中,應當建設與常住人口規模相適應的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
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為孕婦休息、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婦聯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入戶指導、親子活動、家長課堂、專家咨詢等方式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幼兒家庭開展預防接種、疾病防控等服務,提供膳食營養、生長發育等健康指導。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健全婦幼健康服務網絡,推進城鄉基層婦幼保健機構標準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提高孕產保健服務的便利化、規范化和優質化。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加強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工作,開展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疾病篩查,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區、江北新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和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市、區和江北新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針對育齡人群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第二十二條 育齡夫妻享有對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自主選擇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相關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 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按照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參加生育保險的,休假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休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四條 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有關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自領證之年起至子女滿十四周歲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標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獎勵金的領取和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支付,在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
(二)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由所在單位支付,在單位福利費中列支;
(三)城鎮無業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區財政支付;
(四)農村居民由鎮(街)財政支付,鎮(街)財政確有困難的,由區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六條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勵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實施獎勵扶助政策。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退休獎勵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對上述人群的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獨生子女的醫療費用,按照不低于其父母單位職工的醫療標準享受至十八周歲,已參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其中參加醫療保險單位職工獨生子女的醫療費標準,不低于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保費。獨生子女的醫療費用,由父母雙方所在單位負擔,年份逢單時由男方單位支付,年份逢雙時由女方單位支付,喪偶的由一方單位負擔。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