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3-06-09 15:19:25 瀏覽次數:9576次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2、有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3、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審批流程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
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