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 哪些項目不繳納增值稅了?
時間:2017-09-24 22:4231 來源:未知
非保本金融商品收益
舊法規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不包括股票,因為持有股票取得的是股利,不是利息。但原營業稅政策中包括股票。因此,企業取得的股票股利是否繳納增值稅存在爭議。
新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變化
企業取得的股票股利不征收增值稅。
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
舊法規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因此,基金、信托和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的轉讓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適用6%的稅率。
新法規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和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變化
變化:基金、信托和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稅。
提示:法規中規定的是“持有至到期”,非持有至到期的,則不適用財稅〔2016〕140號文件的相關規定。
免租期
舊法規
納稅人在出租期限內提供了免租期,有些稅務機關的政策解讀要求免租期期間要視同銷售。
新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變化
出租方與承租方約定的免租期不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預付卡
舊法規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因此,發卡企業銷售預付卡時開具發票,應當繳納增值稅。
新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條的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三款規定,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多用途卡也是如此。
變化
發卡企業銷售預付卡時,不繳納增值稅,待持卡人實際消費時,再繳納增值稅。
提示
發卡企業銷售預付卡時,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待持卡人實際消費時,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的處理
對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明確的免征或不征增值稅的項目,2016年第86號公告第三條規定,
(一)應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稅業務已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以該業務對應的銷項稅額抵減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同時按照現行規定計算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二)應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稅業務已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以該業務對應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同時,納稅人已就應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稅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