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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9-24 23:0331 來源:未知
一、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
1.審核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購銷金額依"購銷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2.審核企業開具或取得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訂單、要貨單據,如具有合同性質或作用的,在開具或取得時是否按單據上所載的購銷金額依"購銷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3.審核企業開具或取得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如為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或作用的,在開具或取得時是否按調撥單上所載的購銷金額依"購銷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4.審核企業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該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兩項合計金額依"購銷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5.審核企業簽訂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
6.審核企業"修繕"是否未按"加工承攬",錯按"建筑安裝"繳納印花稅.
7.審核企業簽訂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是否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8.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收取費用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稅率萬分之五。有無錯按"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少貼花。
9.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承包金額依"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稅率萬分之三。
10.審核企業簽訂財產租賃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租賃金額依"財產租賃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11.審核企業在飛機租賃業務中,對采取經營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租賃金額依"財產租賃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12.審核企業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或單據(即運費結算憑證)的,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憑證所載運輸費用金額依"貨物運輸合同"稅目計稅貼花。如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稅法規定上述企業是指在貨運業務中,直接辦理承、托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代辦承、托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的義務;代辦方與委托方之間辦理的運費清算單據,不繳納印花稅。
13.審核企業辦理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運費結算憑證的結算,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是否按全程運輸費用金額依"貨物運輸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14.審核企業辦理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運費結算憑證的結算,按分程結算運費的,是否按分程的運輸費用金額依"貨物運輸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15.審核企業(即托運方企業)委托我國運輸企業運輸,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的,其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在簽訂時(如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是否按全程運輸費用金額依"貨物運輸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16.審核企業(即托運方企業)委托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其所持的運費結算憑證,在簽訂時(如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是否按結算憑證上所載的運輸費用金額依"貨物運輸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17.審核企業持有為軍事物資運輸的運費結算憑證未貼花的,是否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否則不得免稅,應補貼花。
18.審核企業持有為搶險救災物資運輸的運費結算憑證未貼花的,是否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否則不得免稅,應補貼花。
19.審核企業簽訂倉儲保管合同或單據的,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倉儲保管費依"倉儲保管合同"稅目計稅貼花。如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稅法規定的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為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等),如對有些憑證使用不規范,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
20.借款合同:審核企業向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借款所書立的借款合同未貼花的,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借款合同,否則不得免稅,應補貼花。
21.借款合同:審核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或單據的,除免稅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借款金額依"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如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如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貼花。
22.借款合同:審核企業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是否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上述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是指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
23.借款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既有應稅金額又有免稅金額的,凡合同中能劃分免稅金額與應稅金額的,只就應稅金額計稅貼花;如不能劃分清楚的,是否按借款總金額計稅貼花。
24.借款合同:審核企業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的,在簽訂時是否按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分別在所執合同正本上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稅貼花。
25.借款合同:審核企業對先簽訂分合同,后簽訂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借款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26.借款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撥改貸"借貸合同和實行差別利率的基本建設借款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借款金額依"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稅法規定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托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7.借款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未貼花的,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否則不得免稅,應補貼花。
28.借款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混合貸款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借款金額依"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29.借款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買方信貸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借款金額依"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30.借款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轉貸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借款金額依"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31.借款合同:審核企業在飛機租賃業務中,對采取融資租賃方式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租金總額依"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32.借款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資本金貸款合同,不屬于免稅憑證范圍,在簽訂時是否按借款金額依"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33.財產保險合同:審核企業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或單據的,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保險費金額依"財產保險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稅率千分之一。如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稅法規定的應稅財產保險合同包括: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包括家庭財產兩全保險)等,但不包括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財產保險合同。
34.財產保險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定額五元貼花。
35.財產保險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遠洋船舶保險合同(或保險單據),在簽訂時是否按保險費金額依"財產保險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稅率千分之一。
36.技術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依"技術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稅法規定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
37.技術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的憑證,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合同所載金額依"技術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所書立的合同,但不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所書立的合同、書據。
38.技術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技術咨詢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合同所載金額依"技術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簽訂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但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39.技術合同:審核企業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合同所載金額依"技術合同"稅目計稅貼花。稅法規定的應稅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簽訂的技術合同。但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簽訂的技術合同。但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簽訂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信息、技術為另一方與第三方簽訂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所簽訂的技術合同。
40.產權轉移書據:審核企業持有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是以合同方式簽訂的,除另有規定外,在簽訂時是否按合同所載金額全額依"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稅貼花。稅法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41.產權轉移書據:審核企業接受持有以單方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除另有規定外,如立據人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的,企業接受持有時是否按規定負責補貼花。稅法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42.產權轉移書據:審核企業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在立據時是否按所載金額依"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稅貼花。
43.產權轉移書據:審核企業簽訂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書據,在簽訂時是否按合同所載金額依"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稅貼花。有無錯用稅目計稅貼花。
44.產權轉移書據:審核企業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合同所載金額依"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稅貼花。
45.產權轉移書據:審核企業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在簽訂時是否按合同所載金額依"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計稅貼花。
46.權利、許可證照:審核企業取得的各類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其他權利、許可證照),除另有規定外,在領受時是否按件貼花五元。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事項
47.審核企業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是否對其增加部分金額補貼印花稅票。
48.審核企業的同一應稅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是否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是否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49.審核企業以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應稅憑證,是否按稅法規定另貼印花稅票。稅法規定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是指憑證的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對外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免貼印花。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是指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50.審查未注明金額或暫時無法確定金額的應稅合同,是否先按5元貼花,在最終結算實際金額后,按規定補貼了印花。
51.審核企業應納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是否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52.審核企業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是否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53.審核企業是否有已簽訂合同或具有合同性的憑證因未兌現或不按期兌現未按稅法規定貼花。稅法規定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在簽訂時按照規定貼花。
54.審核企業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未貼花的,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委托代理合同,否則不得免稅,應按相關稅目計稅貼花。
55.審核企業在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銷會、交易會等)上所簽合同,是否由企業回其所在地后即時計稅貼花。有無漏貼花現象。
56.審核企業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是否按稅法規定的相關稅目征收印花稅。
57.審核企業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方式的,是否申請并取得稅務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58.審核企業如果(購銷)合同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額,增值稅稅額是否漏繳印花稅.
59.審核企業逾期申報印花稅,是否繳納滯納金。(尤其采取匯總繳納方式的企業)
60.審查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簽訂的包購包銷合同,是否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足額繳納印花稅。
61.審查租賃合同是否按合同總金額及時申報納稅貼花,而不是按每年租金的金額申報,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62.審查企業是否存在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增加的資本公積,如果存在,是否按年計算,對增加的部分按規定補貼花。
63.審查企業是否將不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也貼花。
64.檢查企企業簽訂的借款的展期合同是否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65.審核企業印花稅票是否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企業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有無將已貼用的印花稅票重復使用。
三、營業賬簿
66.審核企業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裝訂成冊時,是否按冊貼花五元。
67.審核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是否按上級單位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
68.審核企業對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是否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69.審核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的上級單位,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是否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70.審核企業對其他賬簿是否按件貼花。包括日記賬簿和各明細分類賬簿,在賬簿啟用時是否按稅法規定按件貼花五元。稅法規定上述賬簿還包括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輸出打印裝訂賬冊。但不包括: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
71.審核企業是否對資產評估增值后增加的"資本公積"金額按照規定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稅票。
四、企業改制中的印花稅問題
72.查看企業是否有改制行為,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是否按規定貼花。
73.查看企業是否有合并或分立行為,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是否按規定貼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查看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是否按照稅法規定貼花。
74.查看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是否按照稅法規定貼花。
75.查看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是否按照稅法規定貼花。
五、在國外簽訂的應稅合同
76.審核企業是否將在國外簽訂國內使用的合同貼花。
六、履行完稅手續
77.審核企業是否按規定足額履行完稅手續。
78.審核企業平時是否"以表代賬",在按月、按季或按年裝訂成冊后,有無未按規定貼花完稅的問題。
七、減免政策
79.檢查企業是否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是否符合免征印花稅的條件。
80.檢查企業是否存在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行為,是否報送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