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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金稅三期”稽查超500億,而7月起也進入“狂化”狀態!
目前稅制體系是以增值稅為主體稅種,實行以專用發票為主要扣稅憑證的增值稅征管制度。而“金稅三期”就是在“以票控稅”的指導思想下,建設的“究極形態”征管工具!通過對全國所有發票信息統一到“金三”系統中,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票的軌跡監控所有企業的業務往來,從而發現企業日常經營中的稅務異常,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開發票等手段進行偷逃國家稅款的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颶風2017”專項行動工作要求,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進一步加強與鎮相關職能部門聯動協作,捆綁作戰,形成打擊合力,及時發現和打擊金融領域突出犯罪。3月29日至4月9日,該分局聯合鎮國稅分局成功打掉一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9名,繳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案金額達千萬余元。4月17日,9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自去年“金三”正式上線以來,虛開大案頻發,廣東的小伙伴深深的感受到其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行為打擊的力度。自16年第三季度,各分局二樓常常出現人滿為患做說明的場景。很多企業是由于上游企業被確認為虛開,被要求協查,對于已經認定的“異常發票”通常受票企業都會被要求轉出進項稅額,甚至被處以罰款和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部分處理。防范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成了廣東財稅圈經久不衰的話題。
隨著稅務機關深入開展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行為工作,近年來虛開大案頻發,為挽回稅款損失開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會委托受票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虛開發票進行協查,協查結果通常是受票企業被要求轉出進項稅額,甚至被處以罰款和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部分處理。因此,企業應當防范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避免因上游企業虛開而受到牽連。
企業該如何防范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受票企業要在以下四個方面加以注意。
一、開票人為實際供應商
企業確實進行了交易(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需要保障開票企業為真實供應商,而不能是冒充開票企業名義的業務員或開票企業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企業需要注意:為了防止業務員惡意欺騙,可以要求業務員提供加蓋開票企業的印鑒介紹信或通過開票企業郵箱核實業務員身份等方式確認供應商真實性,并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對于無法自行開具專用發票的小規模企業,可在采購前談判中要求其到稅局代開專用發票,切不可貪圖快捷找所謂的第三方“代開”。
(所有路邊或網路宣傳為企業第三方“代開”的都是100%的“虛開”,即使發票認證通過抵扣了也逃不過金三翻舊賬!)
二、資金流向要清晰,付款與交易一致
以下兩種情況均符合要求:
一是企業確實向開票方支付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即嚴格意義的“三流一致”。為證明這一點,企業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資金流向、事后可取證的結算方式,如對公賬戶之間銀行電匯或轉賬票據,盡量避免用現金或現金支票結算;
二是雖然企業不是向開票方支付款項,但有證據證明開票方已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關于何謂“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39號公告無明確規定,但可參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一)第45條中的規定:“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可見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應為可以證明到期債權的書面合同。
因此,企業需要采用可靠的,可追溯資金流向、事后可取證的結算方式,如對公賬戶之間銀行電匯或轉賬票據,盡量避免用現金或現金支票結算;如果因為具體業務情況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進行資金流轉,發生大額交易時務必注意與開票方簽訂書面合同以防范風險。
三、交易實質與發票開具信息一致
企業購進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需確認所獲得的發票上注明的商品信息必須與交易合同中約定的標的、及實際接收到的品名、數量、金額一致,如發票記載內容與已訂立的書面合同不一致,應盡可能及時修改合同。如果同一批次購買貨物或服務種類較多,應當分別開具發票,或者取得開票方在防偽稅控系統中打印的銷售清單。
四、歸根到底是要有真實交易的“證據鏈”!
除了發票外,采購合同、匯款記錄、出庫單、物流憑證等證明業務真實的“證據”是應對協查的重要依據。
再舉個栗子:2017年5月軍師聯盟公司向蜀漢制衣廠購買服裝用作工作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11.7萬元,當月完成進行認證并抵扣,如蜀漢制衣廠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軍師聯盟對此業務真實性的證據鏈包括:
1)采購工裝合同;
2)向蜀漢制衣廠(開票人)轉賬的記錄;
3)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已經投入使用并要求上班穿戴的工作服;
5)制服價應該符合行業一般標準,也就是說不能遠高于行業價,或者遠高于生產經營需要的要求;
6)其他資料。
業務真實不僅僅是一張正規的發票,還可以通過合同等多個證據鏈來共同佐證該項業務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通過證據鏈真實地還原該項業務的本來面目與來龍去脈,只有這樣才能在上游認定“虛開”被要求對異常發票進行協查時免于認定為“虛開”。
特別提醒:
7月1日起,普通發票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防偽開票系統不斷的升級、商品編碼細化開票項目,不允許開具廣泛、通用的名稱,諸如日用品、食品、辦公用品,要求附清單,如此質地清晰的發票數據將狂化“金三”大數據稽查系統,企業的稅務異常(并不一定只是虛開)將逐漸被全方位展現在稅務機關的面前。
只有認真做好合同(交易前轉移風險)與發票(交易后規避風險)的管理,才能確保企業合規經營,創造更多利潤!
來源:億企贏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