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減免規定
時間:2017-12-09 16:1531 來源:未知
一、下列憑證免繳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書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的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經財政部、確定免稅的其他憑證。
以上所稱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是指憑證正式簽署本已按規定繳納了印花稅,其副本或者抄本不對外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備存查的憑證;以上所稱的社會福利單位,是指撫養孤老傷殘的社會福利單位。
二、印花稅的免稅范圍還包括:
1.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于生產經營的,應按規定貼花;
2.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3.代購代銷合同暫不貼花;
4.凡直接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訂立自產的農、林、牧、水產品預購、收購合同,暫免貼印花稅;
5.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購銷合同不包括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這些合同不貼花;
6.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貼花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人訂立的借款合同。非金融組織、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暫不貼花;
7.征用土地、改造舊房、房屋搬遷訂立的補償協議不屬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貼印花;
8.出版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9.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營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10.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11.對辦理借款延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延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1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凡由個人支付保險費的暫免貼花;
13.對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設立記載基本養老保險費(退休基金)的賬簿及其他內部核算的賬簿,暫免繳納印花稅;
14.對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5.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余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的,不貼印花;
16.對一般按年(期)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只要在限額以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的合同的,就不另貼花;
17.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減輕農牧業生產的負擔,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
18.軍隊企業管理工廠向軍隊系統由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和武警部隊調撥軍用物資和提供加工、修理、裝配、試驗租賃、倉儲等簽訂的軍隊專用合同暫免貼花;
19.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三、對有關賬簿免繳印花稅的規定如下:
1.對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薄、臺賬等,不貼花;
2.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3.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于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
4.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有、集體企業兼并,對并入單位的資金,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5.對擔負著為國家儲備物資、商品的特殊任務的工業、商業、物資企業的特種儲備資金不計繳印花稅。對企業的特種儲備資金,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確定;
6.對銀行根據業務管理需要設置的各種登記簿,如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有價單證登記簿等,其記載的內容與資金活動無關,僅用于內部備查,屬于非營業賬簿,不貼花;
7.對銀行、城市信用社開展儲蓄業務設置的儲蓄分戶個賬,暫免貼花。
四、對貨運憑證免繳印花稅的規定如下:
1.凡負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稅;
2.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稅;
3.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費結算憑證,免稅;
4.對國際貨運業務中,由外國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稅。
五、其他有關憑證免繳印花稅的規定:
1.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花;
2.對鐵路、公路、航運、水運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免稅;
3.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