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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注冊時,將住宅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除按照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企業、個體工商戶在設立登記或住所(注冊地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二)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在設立(開業)或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時,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股東(出資人)或企業(公司)、個體工商戶應當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上承諾,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并已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三)在企業設立登記的時候。如果您的注冊地址是住宅。請您在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加蓋居委會公章。(并在房產證復印件上有房主的簽字)
住宅用房的用途自然也是供人們居住使用,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業主不得擅自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因此對于住宅可以用來注冊公司的問題,答案就呼之欲出了。在我國,是不允許將住宅用來注冊公司的。
住宅可以用來注冊公司嗎?
第一,《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這兩條規定,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法院適用法律的最有效依據。
所以由此可知,申請人在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把住宅用來注冊公司。
(一)辦理名稱預核準(在網上申請,2至3個工作日完成)
(二)辦理營業執照
資料齊備,5個工作日可以領取營業執照。
提交注冊的資料如下:
1、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股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原件1份)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公司章程(原件1份)
5、股東或者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6、以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名義簽署的租賃合同,注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
7、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8、執行董事/董事長、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
9、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10、在網上自行下載打印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1、在網上自行下載打印并由全體投資者共同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12、股東或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3、以股權出資的,提交《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原件1份)
1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