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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中并沒有“集團”一說。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法。有的公司進行多元化經營戰略,在多個領域均成立了相應的子公司,這樣,母子公司之間也會因為這種“血緣”關系組成一個企業集團,頗類似于軍隊當中的集團軍。這些就是我們常說的集團公司的由來。根據1992年5月國家工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務院生產辦 聯合發布了《關于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該文件規定:
1、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由一個大型企業或控股公司為核心組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審批機關批準后,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企業集團名稱。
2、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一個實力強大、具有投資中心功能的集團核心。集團核心可以是一個大型生產、流通企業,也可以是一個資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二)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松散層企業。
(三)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應建立資產控股關系。核心企業、緊密層企業與半緊密層企業之間,應逐步發展資產的聯結紐帶。
(四)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和其他成員企業,各自都具有法人資格。第四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應是一個全民所有制大型企業或國家控股的公司。
此后,國家工商局又制定了《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此文件規定:
1、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組建而成。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
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對其參股或者與母子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協作聯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3、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當然,鑒于各地規定不同,此條件有所變動。目前所知集團最低標準是: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實收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2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全國級集團公司成立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至少擁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與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市級集團公司成立條件:
1、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以上;
2、有三個子公司(即控股企業);
3、母公司的注冊資本和三個子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為2000萬元以上。
省級集團公司成立條件:
1、母公司的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以上;
2、有三個子公司(即控股企業);
3、母公司的注冊資本和三個子公司的注冊資本之和為6000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