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有例你可參考下:
1.審計處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和學校安排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
2.審計前準備
(1)審計處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指定項目負責人。
(2)項目負責人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報審計處負責人批準。
(3)審計處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3.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采用審核、觀察、監盤、詢問、函證、計算、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編制工作底稿。
4.審計組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報審計處負責人審核。
5.審計組就經審核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計單位和人員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6.審計處對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和核實,必要時進行修改。
7.審計報告經過修改后,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報審計處負責人審核,最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8.經過審批后的審計報告報送有關校領導,主送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
9.被審計單位應將審計意見和建議的落實情況報送審計處。
10.審計組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
11.審計項目負責人在審計項目結束后,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