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流程
時間:2018-01-10 16:5331 來源:未知
申請受理后至作出許可決定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許可證申請的,工商所或審核機關應終止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重點審查內容為:
1、《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是否按照規定填寫;
填寫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使用鋼筆或簽字筆(藍色或者黑色)
2、申請人名稱是否與《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一致;
3、申請許可證的住所(經營場所)是否具體明確,與所提交的使用證明標注的地址是否一致;
經營場所應當具體核定到門牌號,核定為"**市(縣)**區(鄉鎮)**街(路)、村**段**號",并與相關證明文件載明的門牌號相一致。
多家企業使用同一門牌號的經營場所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建筑物為平面圖的地址分割方位圖示。
農村地址沒有門牌號的,在申請人提交方位圖示的情況下,將經營場所核定為"**村**組"。
4、是否提交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是否粘貼)
5、委托申請的,是否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6、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
7、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8、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9、是否提交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設施及工具清單;
10、應當進行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審查人員要與原件核對,在復印件上加蓋核對戳記,由申請人簽字予以確認。
五、發放
審核機關在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食品流通許可證件交由受理工商所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領取。
審核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發證人員應當對制作的許可證正、副本與核準的事項進行檢查后發放。
許可機關應當要求許可申請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證等有效證明和《準予許可通知書》領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