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家對出版物發行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批發
國家對出版物發行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出版物,是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批發是指供貨商向其他出版物經營者銷售出版物。零售是指經營者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出版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43號令《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新聞出版總署第20號令《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十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文)
申請出版物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有與出版物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
3、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4、有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5、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除出版物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批發業務的分公司外,批發單位應為公司制法人。
1、申請書;
2、企業章程;
3、注冊資本信用證明;
4、經營場所的情況及使用權證明;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6、負責人的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專業技術資格證明材料;
7、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審核標準
1、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申請單位必須符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
辦理依據:
1、《出版管理條例》
2、《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3、《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公司當天提供資料當天提交審核
提交材料初審時間――10工作日 (由貴公司材料蓋章后)
受理時間――5工作日左右 (由材料初審受理起)
取證時間――4工作日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圖
如果涉及網上業務怎么申請
專業人員配置
辦公地與經營地址問題
驗資或審計報告
股權結構問題
什么類型的公司能申請
都可以申請什么業務\
淘寶網日前發布公告稱制定“書籍賣家準入規則 ”,公告稱淘寶網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要求,淘寶書籍/雜志/報紙類目將實行賣家準入規則,要求所有書籍類賣家準備“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在2010年2月底前通過淘寶網上傳平臺提交信息,超過時間限制的賣家將無法再在淘寶書籍/雜志/報紙類目下發布書籍類商品,并且現有店鋪將做關閉處理。
在我國辦理好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在當地廣電局網站都可以查詢,很多地區的文廣新局或文廣新體局都開通了網站,網站上有查詢的接口。如果沒有的話,可以到省級(直轄市)的工商局網站通過企業或者個體的名稱查詢到相關信息:
查詢到信息必須經營范圍有圖書或者音像零售或者批發,且法人代表及身份信息與支付寶實名認證一致才可通過審核
關于出版物經營一些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的;
(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三)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七)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或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
(十)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檢的。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經2011年3月17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和商務部通過,2011年3月25日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第52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出版物發行活動管理、罰則、附則5章4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聞出版總署和有關部門頒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及有關補充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第10號:《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4月26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通過,并經商務部同意,現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2011年3月25日發布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其他規定不再執行。
2013年5月,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文)的規定,“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和“從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業務的單位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項目已經取消:
一、原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繼續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許可證登記事項開展經營活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不再受理有關連鎖經營單位變更登記事項申請;原核發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于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
二、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符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設立條件的,可依法向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申請出版物總發行資質;不符合出版物總發行單位條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批發、零售資質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