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了,現在注冊公司實行認繳制。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8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改。修改內容包括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購的資本金額和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再視為注冊事項,公司注冊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
實行認繳制,取消驗資制度的好處:
1、由于實行認繳登記制,一定程度上鼓勵了投資創業,同時降低了企業資本的運營效率。而且認繳登記制不用占用資金,可以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并且減小企業的成本。2、原先公司法規定的是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登記與認繳登記結合的制度。實行實繳登記是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手段之一,也是出于使公司監管便利化的考慮。3、公司的償債能力并不是完全由注冊資本決定的,而是由公司的凈資產決定的。改為認繳登記后,企業的資金運營效率提高了,注冊資本體現公司信用的作用被弱化了,注冊資本也不能再被作為市場準入的條件,因此有更多的企業能參與市場競爭。
擴展資料:
認繳登記制的特點:
1、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2、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3、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4、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