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工信委獲悉,市中小企業促進局、市財政局近日發布《關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型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補貼申報工作的通知》,旨在緩解全市中小微型企業融資難題。
按照《通知》要求,上述補貼申報條件包括:擔保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注冊地和納稅關系在我市轄區;擔保機構經營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兩年(含兩年)以上,再擔保機構經營中小微型企業再擔保業務5年(含5年)及以上;近3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等。
各擔保機構按照屬地原則提交相關材料,由所在區縣(開發區、基地)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初審匯總后,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將區縣申請報告、匯總情況及擔保機構申報材料分別報送市中小企業促進局和市財政局。按照相關要求,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為我市中小微型企業開展貸款擔保在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間業務,單戶企業擔保額在1500萬元(含1500萬元)以內給予分檔計算補貼;對單戶企業擔保金額超過1500萬元的按照1500萬元計算,超過部分不予計算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