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建筑企業資質增項?辦理資質增項需要多少錢?辦理流程和手續都有哪些?建筑資質增項代辦代理公司提供建筑工程企業資質增項代辦理,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增項辦理以及甲級乙級資質企業轉讓、資質增項、資質升級和資質延期以及甲級和乙級建筑企業資質的新辦申請業務相關咨詢服務;主要包含: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電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公路工程,消防設計,水利工程,建筑設計,水利設計,新能源工程設計資質,巖土工程勘察乙級,工程測量乙級資質等,本文詳細介紹建筑資質增項的辦理流程費用及需要具備的主要條件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東睿企服力求為廣大的客戶提供專業優質的建筑資質服務。
建筑資質增項代辦的流程
成立公司開社保戶(5-10天):建筑企業申請資質需要有工商營業執照才可以辦理,然后開對公賬戶和社保戶…
開通企業鎖:帶上工商營業執照在建委開通企業鎖…
做申報資料:根據對應的建筑資質標準和制式表格做相應的材料…
向主管部門申報資質:帶上申報資料和相關的有效證件去申報資料…
領取資質證書:資料申報后2-3個月資質網上公示后即可去領取資質證件
建筑資質增項辦理需要那些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
3、企業章程復印件
4、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復印件;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的復印件
5、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
6、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材料(新企業無資質的)
7、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復印件
8、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
9、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復印件
10、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
11、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基本情況及業績
建筑企業資質增項辦理在那個部門辦理
在如今的建筑行業中,建筑資質的審核有許多,包含了區縣建設局、省級建設部和國家住建部,具體分析如下:
(一)不再受理的業務,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受理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的首次、延續、增項和重新核定;不再受理工程監理丙級和事務所資質的首次、延續、增項和重新核定。
(二)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資質
1、涉及公路方面的資質: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2、涉及水運方面的資質: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航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通航建筑物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通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3、涉及水利方面的資質: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水工金屬結構制作與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4、涉及通信方面的資質: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5、涉及鐵路方面的資質: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6、涉及民航方面的資質: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7、涉及多個專業資質:橋梁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隧道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資質、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三)聯合審查事項
1、交通、水利類資質由各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審批工作。
2、涉及通信方面的資質由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審核。各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將企業申報資料推送至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在規定時限向受理機關反饋審核意見。
(四)施工勞務備案
建筑業企業施工勞務資質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企業提交申報材料后,備案部門應當及時辦結,審查標準在住建部新規定出臺前保持不變。
建筑工程企業資質增項辦理的條件
首先公司必須具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掃描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同時具備資質所要求的注冊資本金,然后根據不同人員資質的標準配齊所有人才證書,其中人才專業必須和相應的資質專業對口,無在其他公司就職,下來就是公司必須有社保戶和人員的社保繳費證明,根據不同資質而定,如果想進一步了解可以咨詢在線客服。
建筑資質增項代辦的費用預算多少錢
各個地區各個建筑資質代辦公司對于建筑資質代辦所收取的費用是不同的,但是大體上變化不大。不管是在哪里辦理那種類型的資質,資質代辦涉及的費用無非就是五點:場地費、人員費、社保費、代辦費。以地區為例,建筑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代辦費用一般在15萬-35萬,其他地區的代辦費用視該地區資質辦理的實際情況而定。但是,只要企業能成功的把資質辦理下來,相信資質代辦費用對企業來說都是小事一樁。、高消費。
1、公司注冊場地費:這個可以自己找,也可以讓辦理的公司代找。但這個費用,是以你所在城市所在區域的經濟水平來的。
2、資質人員費:人員可以說是建筑資質代辦中最為重要的一項了。所需人員太多,而自己不一定全部都能找齊,所以就需要去找人員掛靠,但是自己去市場上找,人力、時間、成本就高了。辦理資質需要許多專業人員,比如:建造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人員等等。不同人員不同地區的掛靠費用都不一樣,并且同種人員不同級別的掛靠費用也不一樣
3、人員社保費:這個是人社局必須要的。對于首次申辦三級資質的企業來說,國家對企業人員社保要求沒那么嚴格,人員社保的期限多在一個月,但是社保證明要2個月費用才能下載打印,所以公司至少應該為材料中申報的人員提前買2個月社保。
4、代辦費:也稱為服務費,包含材料費、辦證費用、人員勞務、交通費用、政府部門收取相關費用等
建筑資質增項代辦代理的中介公司如何選擇:
對于當地的建筑資質代辦公司非常多,建筑企業資質代理本身行業技術含量不是很高,一個代辦公司實力大小主要體現在公司本身資源的多少,還有服務專業度,不在于公司團隊人數多寡,還有就是代辦公司團隊的穩定性,大家都知道建筑資質代辦周期往往非常長,一般需要2~6個月才可以辦理成功,如果找了當地一家規模十分小的公司來委托代理服務,萬一公司跑路就比較麻煩,根據相關規定,建筑資質在辦理建筑資質時,相關部門主管單位是會對企業的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工程業績等進行時審核。只有企業情況符合資質標準,才能領取對應資質證書所以在選擇代理公司的時候一定要謹慎。
1、辦理周期時間更短
公司自身資質辦理,缺點取決于不了解步驟、原材料、指標值,會在無形中耽誤時間,危害工作效能。尤其是新開設的企業,假如對資質代辦不了解,也不明白有效整體規劃時間,這類狀況下,有的企業將會一年出來都沒法獲得資質證書,而資質辦理快至三個月就能取得成功。
2、資質辦理專業度
代辦公司組織長期性從業資質辦理,配置有專業團隊,時刻關心建筑業新政策出臺、新聞資訊,常常和政府機構相處,做為專業服務組織,辦資質證書毫無疑問比公司自身申請辦理更技術專業。
3、通過率情況
公司自身資質辦理,對資質代辦有關難題不了解,不僅會減少工作效率,并且通過率不高。而代辦公司組織具有一系列優點,包含團體、方式、現行政策等,對資質代辦更為了解,能夠防止錯誤,提升資質申報通過率。
4、經營狀況是否正常
資質代辦的公司必須具有一定規模的營業場所以及專業的服務團隊,如顧問團隊、資料團隊等。畢竟經營狀況正常的企業才能信任,以防信息泄露、不遵守合約等情況出現。
5、服務團隊是否專業
專業的服務團隊,才能熟悉資質辦理各項環節與流程,才能快速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提交至審核部門,爭取早日取得資質證書。
6、人脈資源是否廣泛
專業靠譜的資質代辦的公司由于服務經驗多了,處理處理的資質難題也多了,不僅熟悉處理的流程和方法,還因為經常和建設主管部門打交道,積累了許多人脈資源。事實上,人脈資質在辦理資質上也至關重要,能有效避免不少麻煩。
7、是否簽訂服務合同
正規的資質代辦的公司一定會要求簽訂服務合同,更好保障雙方權益。同時,其具有一套標準的流程規范,如從顧問對接、方案出具、辦理流程以及售后客服等都有著標準的流程。
8、口碑信譽是否良好
代辦公司的口碑信譽可以從在線服務質量、客戶回饋情況等去考察。一個有口碑有信譽的企業不必擔心亂收費等情況,合作期間能更愉快。
建筑資質企業轉讓辦理流程
一、工商、稅務變更: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3、按章程的規定,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應當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載明修改日期,法定代表人簽字及公司蓋章);5、對應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變更法定代表人,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戶籍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銀行、社保賬戶變更:
帶上新、舊公章,財務章和法人章,如果舊章被銷毀,帶上公安出具的舊章收回證明就行了。去銀行填寫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和預留印鑒就可以了。變更社保的話其實也是換個公司的法人就可以了,若原公司社保戶有人員,可以次月停保即可,后期轉出。
三、資質變更流程:
1.企業在報送書面申請材料前,應首先登錄省建筑業企業網上快報系統/企業資質管理系統/資質證書變更/填寫變更事項并確定變更,完成網上申請、數據上傳;2.區縣建管部門審核簽字;3.市建管處審核;4.省核準企業的名稱變更到省建管局審核辦理;5.部核準企業變更到省建管局審核辦理
常見建筑工程資質分類
行業設計資質
水運行業設計資質 煤炭行業設計資質 化石醫藥行業設計資質 電子通信行業設計資質 公路行業設計資質 水利行業設計資質 電力行業設計資質 機械設計行業資質 市政行業設計資質 冶金設計行業資質 農業設計行業資質 建筑行業設計資質 建材行業設計資質 輕紡行業設計資質 核工業行業設計資質 商物糧行業設計資質 軍工行業設計資質 石油天然氣行業設計資質
專項設計資質
輕型鋼結構工程設計資質 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 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資質 環境工程照明工程設計資質 建筑裝飾工程設計資質 幕墻工程設計資質 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資質 照明工程設計資質
施工總承包資質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
施工專業承包資質
核工程專業承包航道工程專業承包 、環保工程專業承包、特種工程專業承包、橋梁工程專業承包、隧道工程專業承包、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專業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
成功案例
建筑業企業資質增項辦理相關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