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筑企業資質升級怎么辦理
西藏建筑企業資質升級代理公司提供內建筑企業資質升級代辦理,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一級二級和專業承包資質一級二級資質升級,工程設計乙級升甲級等相關,以及工程設計資質的申請業務相關咨詢服務;主要包含:市政工程,房建工程,電力水利水電,裝飾裝修,公路工程,消防工程,建筑勞務,機電工程,地基工程,通信工程資質等,本欄目詳細介紹西藏建筑資質升級的辦理流程費用及需要具備的主要條件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東睿企服力求為廣大西藏的客戶提供專業優質的建筑資質服務。
西藏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升級主要內容是資質辦理后初始等級升級為更高的一個等級,主要常見的是三級升二級、二級升一級、一級升特級還有乙級升甲級、甲級升特級等等,每一種類型的資質升級所需要的標準和要求都不一樣,辦理之前大家一定要認真閱讀相關資質辦理標準,避免出錯。
西藏建筑企業資質升級辦理流程:
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請,由窗口工作人員進行書面資料查驗合格后受理。
2、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報件在承諾期內上報省建設廳審批。不予批準的,書面告之理由。
3、上報件由建筑資質升級地區省級建設廳在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進行公示及通告。
4、領取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建筑資質代辦升級具體流程和需提交資料明細
西藏辦理建筑企業資質升級需要的資料
準備建筑施工企業符合升級要求的材料;
《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以下附件資料一套:
1、綜合資料(第一冊)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3)企業章程;
(4)企業近三年建筑業行業統計報表;
(5)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
(6)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身份證明;
(7)企業經理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負責人代表工程業績證明資料;
(8)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2、人員資料(第二冊)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證書;
(2)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養老保險憑證;
(3)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還應提供相應證書及反映專業的證明材料;
(4)勞務分包企業應提供標準要求的人員崗位證書、身份證明。
3、業績資料(第三冊)
(1)工程合同、中標通知書;
(2)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
(3)上述資料無法反映技術指標的,還應提供反映技術指標要求的工程照片、圖紙、工程決算資料等。
西藏建筑工程資質升級的條件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網上填報并打印)
2.《營業執照》副本
3.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
4.申報資質上一年度或當其合法的財務報表
5.安全生產許可證
6.技術負責人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
7.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繳納憑證
8.工程中標通知書
9.工程合同(合同協議書和專用條款)
10.工程竣工(交工)驗收文件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書
西藏建筑企業資質升級代辦費用需要多少錢
大家都知道建筑企業資質升級后對于建筑類企業來說至關重要,更高等級的資質對于市場競爭更有利,但是資質升級都是有難度的,需要達到相應標準的業績和人員條件才行,核心在于業績、信用良好、無重大事故或者處罰等,建筑資質升級的費用主要是有咨詢費+材料費+人員費+相關人員社保費+升級所需專業設備的費用。具體要根據不同類型的資質而定,如果是常見的專業承包二級升一級可能十幾萬或者幾十萬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總承包的資質二級升一級可能要大幾十萬上百萬不等了,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西藏建筑資質升級失敗的原因:
企業在辦理資質升級時,被告知資質升級失敗了,這是為什么呢? 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企業本身有問題,因為一般情況下都是能正常升級的,但你的企業升級失敗了,原因你有了解過嗎?資質升級失敗可能是一下幾種原因:
1、有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行為。
2、有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行為。
3、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行為。
4、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性標準施工。
6、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7、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
8、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
9、沒有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10、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需要的手續資質證書。
11、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
以上有問題只要有一條,資質升級就不能通過,所以小編提醒您,資質辦理升級前一定要了解公司具體情況,確認沒有以上幾種情況后再著手辦理資質。
建筑資質分類
工程建設類
施工總承包資質 施工專業承包資質 施工勞務資質 施工勘察資質 施工監理資質 安全生產許可證 工程造價咨詢資質 安防工程資質 承裝電力設施許可證
工程設計資質
建筑裝飾工程 建筑智能化系統 建筑幕墻工程 輕型鋼結構工程 風景園林工程 消防設施工程 環境工程照明工程
施工總承包資質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 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 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 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 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 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 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 冶金工程施工總承包 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
施工專業承包資質
核工程專業承包 航道工程專業承包 環保工程專業承包 特種工程專業承包 橋梁工程專業承包 隧道工程專業承包 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 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 古建筑工程專業承包 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 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 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 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 建筑幕墻工程專業承包 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 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 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 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 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 鐵路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 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 通航建筑物工程專業承包 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 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專業承包 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業承包 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 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 電子與智能化工程專業承包 民航空管工程及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 鐵路電務工程專業承包 機場場道工程專業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
西藏建筑資質升級注意事項
人員方面注意事項:
1、人員類型
所有級別需要準備技術負責人、建造師、現場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職稱人員不同,所以在進行資質辦理時要注意區分。
2、人員年齡
建筑公司用于申報資質的人員年齡不得超過60歲,在企業準備的資質申請材料中,必須有企業人員的職業資質證書、身份證以及社保證明等。在審查時,建設主管部門會檢查企業人員是否超過60周歲。
3、技術負責人的工程業績
建筑資質要求技術負責人的工程業績,這里提到的工程業績不是企業工程業績,而是由企業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項目業績。
4、相關專業
在建筑工程資質標準中,中級職稱可能具有相關的專業要求,人員配置必須齊全。
5、人員社保
申請材料中受雇人員的社會保障是公司需要為所有人員繳納的,人員社保證明材料一般由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參保證明和企業的繳費憑證組成。
業績方面的注意事項
1、日期問題
在企業提供的工程業績材料中,簽訂項目合同的日期早于項目中標日期或者竣工驗收日期早于簽訂項目合同之日,時間都是錯誤的。
2、人員問題
項目工程業績的主要人員,如項目經理、專業技術人員,不符合工程承包的要求,即參加超標準或跨專業的工程建設。
3、施工圖紙問題
在施工企業施工資質中,如果工程業績有技術指標,企業需要提供相應的技術圖紙,圖紙反應的技術內容不符合標準或圖紙內容錯誤,這些都是圖紙問題。
4、信息問題
在項目業績材料中,無法確定項目是否是單項工程還是單位工程哪一種,并且無法確定是否滿足考核的要求。同時,材料中的信息矛盾或缺乏主要信息,這些都是信息問題。
關于西藏建筑資質升級申請辦理知識擴展閱讀: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三章 延續與變更
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