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條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
因此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在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前,需要取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