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泉房地產開發資質辦理是一個房地產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米泉對于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將無法經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即公司無資格進行房產開發。米泉房地產開發資質從高到底分為一、二、三、四個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從最初成立以后會是四級暫定資質,以后會根據企業的開發業績,也就是開發面積再向上申報升級。米泉對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來說,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對于建筑企業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對于辦理房地產開發資質證來說,確實一件瑣碎的事情。那么米泉房地產開發資質申請程序需要什么資料呢?
米泉房地產開發資質如何申請
首先就是準備相關的房地產開發資質核準材料,比如資質申請表、公司法人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財務報表、公司法人及相關高管的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然后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準備好的相關材料,房地產行政部門在收到我們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如果申請通過那么房地產行政部門就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質證書下發至申請人,如果該單位是申請的一級房地產開發質資,那么就需要在房地產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后,將在審核過程中有問題、意見及單位向行政房地產部門所提交的相關材料一并進行上報給當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行政房地產部門所提交的相關材料及意見后會再次進行審核并且作出是否通過該申請房地產開發資質單位的行政許可決定。
如果企業第一次辦理建筑資質,建企貓小編建議企業一定要先去當地的辦理部門了解詳細的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避免因為材料或是人員問題導致申請被退回,既浪費時間又浪費人力。
米泉房地產開發資質有什么用
1.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專營公司持資質等級證書及有關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項目公司也需持建設主管部門的資質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2.房地產開發公司屬于特殊性質企業僅僅通過工商登記獲取營業執照還不能夠經營,還需要經過所在地的建設行政部門及省建設行政部門審批獲取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后才能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3.房地產開發資質分為四個等級,一級資質為最高等級企業可以向房地產開發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定相應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相應資質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資質等級越高能夠承包的項目面積就越大。禁止企業超越本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擔業務,如果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擔業務,原資質審批部門有權罰款,吊銷其資質證書并提前工商行政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2022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一條,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余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兩個資質等級。”
第二款第一項中的“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修改為“專職會計人員”。
第二款第二、三、四項改為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
“(二)二級資質:
“1.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
“2.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統計人員;
“3.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
“4.《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報告,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二)二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說明。”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二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確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申請核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相應的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
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監管,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七、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筑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
八、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依法注銷資質證書”。
九、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