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24-04-02 20:29:07 更新日期:2024-09-07 17:55:31 瀏覽次數:326次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為了更好地保障生育婦女的身心康復,《條例》規(guī)定,女方在享受國家規(guī)定產假的基礎上:
生育一孩延長產假60天,總計158天。
生育二孩、三孩延長產假90天,總計188天。
同時,《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guī)定,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該辦法規(guī)定增加的產假可以與修改后條例規(guī)定的產假進行疊加享受。
寧波陪產假天數:
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
在子女三周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
女方因無業(yè)、失業(yè)、靈活就業(yè)以及其他非應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待遇的,由縣(市、區(qū))人民
政府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具體對象和標準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寧波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發(fā)?
產假工資
1、產假
①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規(guī)定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計發(fā)標準高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差額部分;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②女職工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支付其產假期間的工資。
③失業(yè)婦女在領取失業(yè)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的,可以向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勞動就業(yè)服務機構申請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yè)保險金的生育補助。
④未就業(yè)婦女的配偶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未就業(yè)婦女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生育醫(yī)療費用待遇。
2、陪產假
《條例》規(guī)定,男方護理假、育兒假、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
2022年浙江省產假規(guī)定多少天:
生育一孩延長產假60天,總計158天。生育二孩、三胎延長產假90天,總計188天。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女方在享受法定產假的基礎上:
生育一孩延長產假60天,總計158天。
生育二孩、三胎延長產假90天,總計188天。
陪產假時間
寶媽們休產假,寶爸們可以休15天護理假。
育兒假時間
在子女三周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兒假。
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時間
如果是獨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滿60周歲,每年可以享受5天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
浙江職工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fā)放:
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職業(yè)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
產假工資: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yè)為其發(fā)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1、如果單位有交社保,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2、如果公司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于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么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公司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3、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fā)放工資。
2022浙江產假工資標準規(guī)定及計算方法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1、生育津貼;
2、生育的醫(yī)療費用;
3、計劃生育的醫(yī)療費用;
4、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費用。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 63 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xiàn)適度生育水平,優(yōu)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
二、將第五條中的“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修改為“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養(yǎng)育觀念”。
三、刪去第六條。
四、將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xié)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工作責任制,并進行考核獎懲。”
五、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刪去第三款。
六、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基層社會事務工作的重要內容,落實人員具體負責本管轄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執(zhí)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并落實人員具體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七、刪去第十五條。
八、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適齡婚育、優(yōu)生優(yōu)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九、刪去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將第四章章名修改為“計劃生育服務”。
十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服務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服務水平。”
十二、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醫(yī)療保健服務。”
十三、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孕前優(yōu)生健康檢查、孕產健康指導等醫(yī)療保健服務。”
十四、刪去第二十八條。
十五、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guī)定產假的基礎上,一孩延長產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長產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yōu)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
“(三)在子女三周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
“女方因無業(yè)、失業(yè)、靈活就業(yè)以及其他非應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待遇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具體對象和標準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托育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關規(guī)劃,科學規(guī)劃、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嬰幼兒照護、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教育等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qū)和鄉(xiāng)村的規(guī)劃、建設、改造中,按照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配套建設與人口規(guī)模相適應的托育服務設施。
“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qū)開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滿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對提供托育服務的用人單位給予補助。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三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家庭給予育兒津貼、托育費用補助。”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設施建設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guī)劃,動員社會組織、人民團體和企業(yè)參與共建共管。
“公共設施、商業(yè)綜合體、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及其所在的園區(qū)、商務樓宇等,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場所面積、人流量、母嬰逗留情況和用人單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人數等因素,建設和完善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十八、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領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
十九、刪去第三十四條。
二十、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養(yǎng)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yōu)先和照顧。”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獨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護父母假,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延長產假、護理假、育兒假和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的期限。”
二十一、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該條中的“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修改為“出臺鄉(xiāng)村振興相關政策時應當將生活困難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動態(tài)調整特別扶助金標準,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養(yǎng)老陪護、醫(yī)療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幫助。
“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檔案和聯(lián)系人制度,通過家庭醫(yī)生簽約服務、優(yōu)先便利醫(yī)療服務、結對幫扶活動等形式,做好幫扶保障工作。
“公辦養(yǎng)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為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yǎng)服務。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請到公辦養(yǎng)老機構養(yǎng)老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yōu)先安排。”
二十三、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惠。”
二十四、刪去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此外,對有關部門名稱、個別文字表述作出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決定實施后,產假尚未結束的,按照本決定規(guī)定的產假期限予以順延。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綜合管理
第三章 生育調節(jié)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五章 獎勵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本省戶籍或者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xiàn)適度生育水平,優(yōu)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fā)展改革、財政、民政、公安、市場監(jiān)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藥品監(jiān)督管理、醫(yī)療保障、統(tǒng)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工作。
第五條 衛(wèi)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旅游、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養(yǎng)育觀念。
第二章 綜合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結合當地人口發(fā)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qū)域的人口發(fā)展規(guī)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xié)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工作責任制,并進行考核獎懲。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經費對山區(qū)、海島、少數民族地區(qū)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第九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xiàn)居住地為主,納入現(xiàn)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市場監(jiān)督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醫(yī)療保障、民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基層社會事務工作的重要內容,落實人員具體負責本管轄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執(zhí)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并落實人員具體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 省、市、縣(市、區(qū))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社區(qū)、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成立計劃生育協(xié)會,協(xié)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員,具體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規(guī)民約、合同、協(xié)議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
第三章 生育調節(jié)
第十五條 提倡適齡婚育、優(yōu)生優(yōu)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第十六條 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的,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辦法由省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制定。
第四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服務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服務水平。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醫(y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條 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孕前優(yōu)生健康檢查、孕產健康指導等醫(yī)療保健服務。
第二十一條 實施避孕節(jié)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經縣(市、區(qū))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fā)癥鑒定組織確診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fā)癥的,給予免費治療,治療費用由縣(市、區(qū))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保證。經治療仍不能從事重體力勞動的,所在單位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給予照顧。對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給予社會救助。
第五章 獎勵與保障
第二十二條 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guī)定產假的基礎上,一孩延長產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長產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計算;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計算工齡;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yōu)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
(三)在子女三周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兒假,育兒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
女方因無業(yè)、失業(yè)、靈活就業(yè)以及其他非應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產假和生育津貼待遇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具體對象和標準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托育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關規(guī)劃,科學規(guī)劃、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合理配置婦幼保健、嬰幼兒照護、兒童照料、學前和中小學教育等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區(qū)和鄉(xiāng)村的規(guī)劃、建設、改造中,按照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配套建設與人口規(guī)模相適應的托育服務設施。
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qū)開展多種形式的托育服務,滿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具體辦法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對提供托育服務的用人單位給予補助。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三周歲以下的嬰幼兒家庭給予育兒津貼、托育費用補助。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設施建設納入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guī)劃,動員社會組織、人民團體和企業(yè)參與共建共管。
公共設施、商業(yè)綜合體、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及其所在的園區(qū)、商務樓宇等,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場所面積、人流量、母嬰逗留情況和用人單位孕期、哺乳期女職工人數等因素,建設和完善母嬰設施,為嬰幼兒照護、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經申請,生育服務管理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可繼續(xù)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已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領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
第二十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fā)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或者夫妻一方亡故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fā)給。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養(yǎng)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yōu)先和照顧。
獨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獨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護父母假,陪護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照發(fā)。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決定延長產假、護理假、育兒假和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的期限。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改為獨生子女父母養(yǎng)老保障金。
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照兩人計算。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出臺鄉(xiāng)村振興相關政策時應當將生活困難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第三十條 農村居民、失業(yè)人員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動態(tài)調整特別扶助金標準,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養(yǎng)老陪護、醫(yī)療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幫助。
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檔案和聯(lián)系人制度,通過家庭醫(yī)生簽約服務、優(yōu)先便利醫(yī)療服務、結對幫扶活動等形式,做好幫扶保障工作。
公辦養(yǎng)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為經濟困難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yǎng)服務。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請到公辦養(yǎng)老機構養(yǎng)老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yōu)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社會資助、財政投入等方面組成。計劃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對象和對其他特殊情況進行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yōu)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有關單位不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做好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由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和 1990年 9月 10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少數民族計劃生育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2022年各省市產假新規(guī)
產假 | ||||
省份 | 我國法規(guī) | 省市額外 | 難產 | 多胞胎 |
安徽 | 98 | +60 | +15 | +15 |
北京 | 128 | 0 | +15 | +15 |
福建 | 98 | 0 | 0 | 0 |
甘肅 | 98 | +82 | 0 | 0 |
廣東 | 98 | 80 | +30 | +15 |
廣西 | 98 | +50 | +15 | +15 |
貴州 | 98 | +60 | +15 | +15 |
海南 | 98 | +3個月 | 0 | 0 |
河北 | 98 | +60 | +15 | +15 |
河南 | 98 | +3個月 | +15 | +15 |
黑龍江 | 98 | +82 | +0 | +15 |
湖北 | 98 | +30 | +15 | +15 |
湖南 | 98 | +60 | +15 | +15 |
吉林 | 98 | +60 | 15 | 15 |
江蘇 | 98 | +30 | +15 | +15 |
江西 | 98 | +60 | +15 | +15 |
遼寧 | 98 | +60 | +15 | +15 |
內蒙 | 98 | +60 | +15 | +15 |
寧夏 | 98 | +60 | +15 | +15 |
青海 | 158 | 無 | +15 | +15 |
山東 | 98 | +60 | +15 | +15 |
山西 | 98 | +60 | +15 | +15 |
陜西 | 98 | +60(+10) | +15 | +15 |
上海 | 98 | +30 | +15 | +15 |
四川 | 98 | +60 | +15 | +15 |
天津 | 98 | +30 | +15 | +15 |
西藏 | 98 | 0 | +15 | +15 |
新疆 | 98 | 60 | +15 | +15 |
云南 | 158 | 無 | +15天; | +15 |
浙江 | 128 | 0 | +15 | +15 |
重慶 | 128 | +0 | +15 | +15 |
貴州 | 98 | +60 | +15 | +15 |
山東 | 98 | 60 | +15 | +15 |
注:我國法規(guī)包含產前15天,多保胎多一個15天 |
北京市:女性員工享有60天的延長產假(總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按法規(guī)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3周歲前,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
上海市: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58天,男職工享受護理假10天;在孩子滿三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五天的育兒假。
天津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在子女不滿三歲期間,雇主每年將給予夫妻10天育兒假。
重慶市:女性員工增加產假80天,共計178天,男職工可享受護理假20天。經單位批準,夫妻一方可休育兒假至孩子年滿1周歲,或者夫妻雙方在孩子年滿6周歲前每年可休5至10天育兒假。
河南省:女性員工享受3個月獎勵假,最終可能休190天,男方享受30天陪產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廣東省:女性員工的產假從30天延長到80天,總共178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如果孩子不滿一歲,父母每年應享受10天的育兒假。
江蘇省:在享受我國法規(guī)產假的基礎上,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孩子年滿3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黑龍江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員工享受護理假15天。特殊情況下,可根據醫(yī)療單位建議適當延長。雇主每年給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10天育兒假。
江西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到188天,男職工護理假從15天增加到30天;在孩子不滿3歲期間,夫妻雙方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四川省:除法律法規(guī)法規(guī)外,夫妻生育子女的,女性員工延長產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20天。子女不滿三歲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十天的育兒假,這被視為出勤。
貴州省:除我國法規(guī)的產假外,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護理假15天;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吉林省:女性員工享受158天產假;晚育的女性員工,憑一胎生育證明,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山西省: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給予15天的育嬰假。
青海省:獎勵女性員工延長產假90天,共計18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子女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給予15天的育嬰假。
甘肅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孩子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15日給予育嬰假。
河北省:女性員工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孩子不滿3周歲的,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每年10日給予育嬰假。
浙江省:按照法律法規(guī)法規(guī),延長產假由現(xiàn)行的60天延長至90天(二胎158天,三胎188天);三歲以下嬰兒的父母雙方每年可享受10次育兒假;
福建省:女性員工生育子女后產假延長60天,共計158天;生育兩個或三個子女后,產假延長90天,共計188天,男方可享受15天護理假。如果孩子不滿三歲,夫妻雙方每年還可以享受10天的育兒假。
安徽省:女性員工產假為158天至180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法規(guī);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每生育多胞胎,產假增加15天。孩子不滿三歲的,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湖南省:女性員工產假延長60天,因此可享受產假共計158天,男方可享受護理假15天。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養(yǎng))且子女年齡在0至6周歲的,夫妻雙方每年享受10天育兒假。
湖北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三歲以內,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10天育兒假。
云南省:女性員工增加60天(共158天),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總共享受10天育兒假。
內蒙古省:除我國法規(guī)的產假外,女性員工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孩子的產假為60天(共158天),生育第三個孩子的產假為90天(共188天),男方給予25天護理假。在孩子年滿3歲之前,雙方每年都有10天的育兒假。
遼寧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順產158天,剖腹產173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有三歲以下子女的夫婦每年總共享受10天育兒假。
廣西省:女性員工生育一個孩子的產假增加60天(總共158天),生育兩個孩子的產假增加70天(總共168天),生育三個孩子的產假增加80天(總共178天),男子的護理假增加25天。夫妻雙方在孩子從零到三歲時,每年享受總共10天的育兒假。
寧夏省:女性員工產假增加60天(共158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5天;在孩子0-3歲期間,丈夫和妻子每年有10天的育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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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產假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 》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 》的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各地在通過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對女職工產假及相關待遇作出了不同的地方性規(guī)定,比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 按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產假十五日。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將其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工資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女方經所在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按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三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五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夫妻雙方經所在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十個工作日。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修改的條例明確,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關于優(yōu)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的實施方案》
2022年,湖南省委、省政府印發(fā)《關于優(yōu)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的實施方案》其中提到,降低生育成本。嚴格落實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20天等制度。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假至嬰兒1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參保女職工按規(guī)定享受生育醫(y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遇。
合法待遇
相關待遇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方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標準支付假期工資。
2、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第三款規(guī)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單位不應當以此為理由扣發(fā)工資。
3、產后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時間,每次30 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 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生育保險相關待遇
1、生育醫(y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guī)定的醫(yī)療業(yè)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yǎng)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y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yī)療費,按照醫(yī)療保險待遇的規(guī)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yī)療保險待遇規(guī)定辦理。
2、生育津貼。
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