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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財金〔2018〕3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文明辦、高級人民法院、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機場公司,中國民航信息集團、機場公安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信用懲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防范部分旅客違法行為對民航飛行安全的不利影響,進一步加大對其他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現就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提出以下意見。
一、限制范圍
(一)旅客在機場或航空器內實施下列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1.編造、故意傳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虛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乘機身份證件、乘機憑證的;
3.堵塞、強占、沖擊值機柜臺、安檢通道、登機口(通道)的;
4.隨身攜帶或托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隨身攜帶或托運行李中故意藏匿國家規定以外屬于民航禁止、限制運輸物品的;
5.強行登占、攔截航空器,強行闖入或沖擊航空器駕駛艙、跑道和機坪的;
6.妨礙或煽動他人妨礙機組、安檢、值機等民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實施或威脅實施人身攻擊的;
7.強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毆、尋釁滋事,故意損壞、盜竊、擅自開啟航空器或航空設施設備等擾亂客艙秩序的;
8.在航空器內使用明火、吸煙、違規使用電子設備,不聽勸阻的;
9.在航空器內盜竊他人物品的。
(二)其他領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有關責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
2.在財政性資金管理使用領域中存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到期債務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3.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4.證券、期貨違法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或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6.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相關部門加入本文件的,應當通過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確。
二、信息采集
(一)民航旅客相關失信信息采集
民航局應當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協調建立信息推送機制。因本意見第一部分第(一)項所列行為而被公安機關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和做出判決的人民法院將名單推送民航局,由民航局按照規定程序納入限制乘機名單。
(二)其他領域相關失信信息采集
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將本部門確定的因發生嚴重失信行為需要納入限制乘飛機的名單歸集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平臺推送給民航局,由其按規定程序納入限制乘飛機名單。如果之前已和民航局建立數據傳輸通道的、實現名單信息共享的,可以保持原數據傳統通道和信息共享方式,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不再重復推送名單信息。
向民航局提供的名單信息應當包括:被列入限制乘機名單人員的姓名、旅行證件號碼、列入原因,有作為依據的法律文書的,還應當提供該法律文書的名稱與編號。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名單異議處理人,并通報民航局。
三、發布執行和權利救濟
民航局按照規定程序,每月第一個工作日在指定的民航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發布限制乘機名單信息,異議處理部門及聯系方式應當同時公布。名單自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為公示期,公示期內,被公示人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公示期滿,被公示人未提出異議或者提出異議經審查未予支持的,名單開始執行。被納入限制乘機名單的人員認為納入錯誤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起復核。
四、移除機制
對特定嚴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相關主體從限制乘機人員名單中移除后,不再對其采取限制乘機措施,具體移除辦法如下:
(一)因嚴重影響民航飛行安全和生產安全的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
(二)其他領域產生的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相關人員名單,有效期為一年,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一年期滿自動移除;在有效期內,其法定義務履行完畢的,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民航局移除名單。
因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員需要乘坐飛機的,由押解部門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后,予以暫時解除。
五、訴訟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加強對各級人民法院指導,依法處理因執行限制乘機名單而引發的有關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明確審理標準,公正司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六、宣傳工作
本意見的簽署單位以及各航空運輸(通用)公司、機場公司、民航有關協會,應當借助各類媒體平臺,發揮輿論的宣傳引導作用,大力開展民航信用宣傳普及教育活動。利用“誠信活動周”“安全生產月”“誠信興商宣傳月”“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14信用記錄關愛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等公益活動,有步驟、有重點地介紹宣傳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制度的內容和實施情況,幫助廣大社會公眾熟悉并監督這一制度的實施。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航局
中央文明辦
最高人民法院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