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的一般程序包括稅務登記、賬簿和憑證管理、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環節。《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在各環節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范,并明確了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以及生產經營期間發生變動時,就其生產經營的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種制度。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具有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都應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1.稅務登記辦理要求及適用范圍。
(1)開業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后的30天內,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30天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2)變更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后的30天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復業登記。采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或復業的,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進行停業或復業稅務登記。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提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否則稅務機關視為已復業并進行征稅和管理。
(4)注銷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5)報驗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
2.稅務登記證管理。
(1)定期換證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定期換證制度,一般三年一次。
(2)年檢制度。稅務機關實行稅務登記證年檢制度,一般一年一次。
(3)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度。稅務機關積極推行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制度,方便納稅人,加強管戶配合。
(4)部門配合制度。為推進社會綜合治稅,《稅收征管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定期向稅務部門通報;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為稅務部門依法查詢納稅人開戶情況予以協助。
(5)遺證補辦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3.違法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納稅人的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中登錄納稅人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相應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二、賬簿和憑證管理
賬簿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連續記錄其各種經濟業務的賬冊和簿籍。憑證是納稅人用來記錄其各種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并據以登記賬簿的書面證明。稅務部門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納稅人的會計賬簿、憑證等實行管理和監督,是稅收征管的重要環節。
1.納稅人財務、會計制度備案制度。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采用計算機記賬的,其記賬軟件和使用說明及有關資料在使用前也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處理辦法。納稅人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與稅收規定抵觸的,依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3.賬簿設置要求。納稅人應按要求設置總賬、明細賬、日記賬(特別是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與履行納稅義務有關的其他輔助賬簿。
4.記賬憑證使用要求。記賬憑證應合法、有效。合法,是指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填制憑證、不得使用非法憑證;有效,是要求取得和填制的憑證內容真實,要素齊全。
5.賬簿及憑證保管要求。納稅人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保存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6.稅控裝置使用要求。稅務部門根據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7.違法處理。納稅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非法印制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相應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發票管理
發票是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和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按照發票使用范圍,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兩大類。稅務機關是發票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1.發票印制。
發票一般由稅務機關統一設計式樣,設專人負責印制和管理,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企業印制;普遍發票,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的企業印制。
未經上述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發票。
2.發票領購。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可提交有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領購發票。
(2)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履行必要的手續后,辦理領購普通發票。辦理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銷售貨物全部屬于免稅項目的;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私自印制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借用他人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還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證明,并按規定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后,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并限期繳銷。
(4)稅務部門對納稅人領購發票實行交舊領新、驗舊領新、批量供應的方式。
3.發票開具。銷貨方應按規定填開發票;購買方應按規定索取發票;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必須開具或取得發票;發票要全聯一次填寫,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發票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開具發票要加蓋發票專用章;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貨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后,重新開具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2010年12月國務院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4.取得發票的管理。
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經營服務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要按規定索取合法發票。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包括發票本身不符合規定(白條或偽造的假發票、作廢的發票等)、發票開具不符合規定、發票來源不符合規定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5.發票的保管和繳銷。
稅務機關內部或者用票單位和個人必須建立嚴格的發票專人保管制度、專庫保管制度、專賬登記制度、保管交接、定期盤點制度,保證發票安全。用票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上繳已經使用或未使用的發票,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統一將已經使用或者未使用的發票進行銷毀。
6.違法處理。
違反發票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防偽專用品,未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等行為,稅務機關可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以相應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和內容,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法律行為,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是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的主要來源和稅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1.申報對象。
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無論本期有無應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都必須按稅法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申報內容。
納稅申報的內容主要體現在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中,主要項目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除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外,還要根據情況報送有關證件、資料。
3.申報期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機關依法確定的申報期限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4.申報方式。
(1)直接申報(上門申報)。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行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的申報方式。
(2)郵寄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通過郵政部門辦理郵寄手續,并向郵政部門索取收據作為申報憑據的方式。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電子申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納稅人,通過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一種方式。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4)銀行網點申報。稅務機關委托銀行代收代繳稅款,納稅人在法定的申報期限內到銀行網點進行申報。
(5)簡易申報。指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通過以繳納稅款憑證代替申報。
(6)其他方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稅法規定,委托中介機構稅務代理人員代為辦理納稅申報或簡并征期的一種申報方式。
5.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要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6.違法處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罰款。
五、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標準和范圍,通過法定程序將納稅人應納稅款組織征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稅款征收是稅收征管活動的中心環節,也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體現。
1.稅款征收的主要方式和適用對象。
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會計賬簿等財務核算資料,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征收稅款的方式。適用于財務制度健全、核算嚴格規范,納稅意識較強的納稅人。
核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從業人數、生產設備、耗用原材料、經營成本、平均利潤率等因素,查定核實其應納稅所得額,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一般適用于經營規模較小、實行簡易記賬或會計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
定期定額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自報和一定的審核評議程序,核定其一定時期應稅收入和應納稅額,并按月或季度征收稅款的方式。一般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不能準確計算營業額和所得額的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
代收、代扣代繳。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對負有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其向納稅人收取或支付交易款項的同時,依法從交易款項中扣收納稅人應納稅款并按規定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稅款征收方式。適用于有代收代繳、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委托代征。稅務機關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代其向納稅人征收稅款的方式。主要適用于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款征收,如集貿市場稅收、車船稅等。
查驗征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照市場同類產品平均價格,計算其收入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一般適用于在市場、車站、碼頭等場外臨時經營的零星、流動性稅源。
2.納稅期限與延期繳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對納稅人因不可抗力,導致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或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3.稅款減免。
稅款減免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給予納稅人的減稅或免稅。
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要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之日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如果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要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否則稅務機關予以追繳。
4.稅款退還和追征。
對計算錯誤、稅率適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多繳的稅款,稅務機關應及時退還。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要立即退還。
同時,對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上述規定期限的限制。
5.稅收保全和*執行。
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為了保證稅款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的財產的使用權和處分權予以限制的一種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證稅收征管活動正常進行的一種*手段。主要包括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兩方面內容。
稅收*執行是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權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當事人繳納拖欠的稅款和罰款的一種*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即: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執行措施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如違法采用,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同時,一旦稅收得到實現,相應的稅收保全、*執行措施應立即解除。
6.違法處理。
納稅人偷稅、騙稅、欠稅、逃避追繳欠稅,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有關單位和個人因違法行為導致他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等行為,妨害稅款征收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相應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六、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一種行政檢查。稅務檢查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是國家經濟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1.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力。
為保證稅務機關能通過檢查全面真實地掌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生產、經營及財務情況,稅收征管法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權力,包括:查賬權、場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調查取證權、查證權、檢查存款賬戶權,并對各項權力的行使規定了明確的條件和程序。
2.稅務檢查形式。
按實施主體分類,稅務檢查可分為稅務稽查和征管部門的日常檢查。稅務稽查是由稅務稽查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的情況進行的全面的、綜合的專業檢查,主要是對涉及偷稅、抗稅和騙稅的大案要案的檢查。征收管理部門的檢查是征管機構在履行職責時對征管中的某一環節出現的問題或者防止在征管某一環節出現問題而進行的稅務檢查。
3.稅務檢查的規范。
(1)對稅務機關行使稅務檢查權的規范。①控制檢查次數。稅務機關應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由稽查部門牽頭,統一布置部署各類檢查。②實行檢查回避制度。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查處稅收違法案件,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在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對稅務人員應回避而沒有回避,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③應當出示相關稅務證件。稅務機關派出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④稅務機關實施稅務檢查,應當有兩人以上參加。⑤檢查存款賬戶在審批、使用、人員等方面有嚴格限制。如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檢查。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必須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才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并不得將查詢存款所獲得的資料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⑥調賬檢查有嚴格的審批和時間限制。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進行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資料調回檢查,但必須在30日內退還。⑦應保守被檢查人的秘密。
(2)對納稅人和有關部門配合稅務檢查的規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向稅務機關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或證明材料。
4.稅務檢查的程序。
(1)選案。主要通過采用計算機選案分析系統進行篩選,采取人工歸集分類、比例選擇或隨機抽樣進行篩選,根據公民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轉辦、交叉協查、情報交換等資料確定檢查對象三種方式。其中,涉稅舉報是查處涉稅違法案件重要來源之一。
(2)檢查。稅務檢查機構一般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查對象,向被查的單位和個人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告知其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情況,但有下列情況不得事先通知: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稽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稅務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向被查對象、證人及利害關系人了解情況,提取和索取物證、書證,進行實物或實地檢查等。
(3)審理。在實施檢查完畢的基礎上,由稅務機關專門組織或人員核準案件事實,審查鑒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作出處理決定。對數額較大、情節復雜或征納雙方爭議較大的重大案件,稅務檢查機構應及時提請所屬稅務機關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集體審理,確保案件定性和處理的準確、適當。
(4)執行。稅務檢查事項完畢后,稅務部門應及時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納稅人,并督促被查對象將查補稅款、滯納金及罰款及時、足額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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