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正式啟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的通知》(國稅發〔2003〕15號)的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下傳的報關單‘證明聯’電子數據分別為:企業按日確認的數據,代碼:001;一個月終了后企業已確認和未確認的數據,代碼:003;修改、更正數據,代碼002。各級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審核、審批手續時,必須使用‘001’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