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規定:“二、對擬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的騙稅企業,由其主管稅務機關或稽查局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后按規定程序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的時間以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之日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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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企業自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可以按現行規定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