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十三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填報《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選擇出口退稅業務提醒信息申請表》(見附件19),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費的出口退稅業務提醒服務。已申請出口退稅業務提醒服務的,企業負責人、聯系電話、郵箱等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按照國家制發的出口退(免)稅相關政策和管理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出口退稅業務提醒服務僅為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參考,不作為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