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科學技術委員會、民政局、商務委員會,上海海關,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財政部上海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上海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按照《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有關規定,現將上海市浦東新區有關研發機構適用上述進口稅收政策資格認定的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按財關稅〔2021〕24號文件規定應由上海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部分研發機構,調整為由浦東新區有關部門認定(認定標準不變),具體如下:
(一)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會同浦東新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稅務局和上海科創中心海關,認定浦東新區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圖書館、研究生院)名單。
(二)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會同浦東新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稅務局和上海科創中心海關,認定浦東新區區屬事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名單。
(三)浦東新區科技和經濟委員會會同浦東新區民政局、浦東新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稅務局和上海科創中心海關,認定住所地處浦東新區范圍內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名單。
(四)浦東新區商務委員會會同浦東新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稅務局和上海科創中心海關,認定住所(或其依托單位住所)地處浦東新區范圍內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述認定結果應注明批次,并由牽頭認定部門函告上海科創中心海關,抄送上海市財政局、上海海關、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浦東新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浦東新區稅務局。同時,第一條(一)、(二)、(三)項所述認定結果,應報送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并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報送科技部;第(三)項所述認定結果,還應抄送上海市民政局、浦東新區民政局;第(四)項所述認定結果,應報送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并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報送商務部。
本條所述函告文件中,若有關研發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應將其依托單位一并函告;若有關研發機構具有有效期限,應將其有效期限一并函告。
三、浦東新區有關部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開展對有關研發機構享受政策資格的認定工作,認定的第一批研發機構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
四、上海市有關部門應加強宣傳,及時將本通知及認定工作有關事項通知有關研發機構。
五、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財關稅〔2021〕23號、財關稅〔2021〕24號文件規定執行。
財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