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外貿穩外資稅收政策指引匯編
一、穩外貿稅收政策
(一)貨物勞務稅收政策1.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政策
【適用主體】
1.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2.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政策內容】
1.對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1)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2)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適用條件】
1.出口貨物,是指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
2.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
(5)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
(6)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該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
4.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一至五條、第八條
2.出口貨物勞務免稅政策
【適用主體】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政策內容】
對符合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
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適用條件】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軟件產品。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
(6)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9)符合條件的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
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第八條
3.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征稅政策規定
【適用主體】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
【政策內容】
對部分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
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適用條件】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
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八條
4.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試點政策
【適用主體】
在符合條件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備案的綜合保稅區內,已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試點企業。
【政策內容】
試點企業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適用下列稅收政策:
1.試點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
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試點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對內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稅收政策補征稅款。
2.除進口自用設備外,購買的下列貨物適用保稅政策:
(1)從境外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貨物;
(2)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購買并進入試點區域的保稅貨物;
(3)從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購買的保稅貨物;
(4)從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購買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
3.銷售的下列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消費稅:
(1)向境內區外銷售的貨物;
(2)向保稅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3)向試點區域內其他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
試點企業銷售上述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稅收,并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
4.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者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銷售的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5.銷售的下列貨物(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除外),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憑海關提供的與之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審核辦理試點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
(1)離境出口的貨物;
(2)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區域、保稅區除外)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不具備退稅功能的保稅監管場所除外)銷售的貨物;
(3)向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銷售的貨物。
6.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離境出口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7.除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試點企業適用區外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的法律、法規等現行規定。
8.區外銷售給試點企業的加工貿易貨物,繼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銷售給試點企業的其他貨物(包括水、蒸汽、電力、燃氣)不再適用出口退稅政策,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適用條件】
1.在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備案的綜合保稅區內,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有關規定,且已向綜合保稅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海關申請成為試點企業,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2.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推廣實行備案管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綜合保稅區,由所在地省級稅務、財政部門和直屬海關將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實施方案(包括綜合保稅區名稱、企業申請需求、政策實施準備條件等情況)向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備案后,可以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一是綜合保稅區內企業確有開展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需求。
二是所在地市(地)級人民政府牽頭建立了綜合保稅區行政管理機構、稅務、海關等部門協同推進試點的工作機制。
三是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和海關建立了一般納稅
人資格試點工作相關的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機制。
四是綜合保稅區主管稅務機關具備開展業務的工作條
件,明確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納稅服務、稅收征管等相關工作。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于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2019年第29號)
5.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
【政策內容】
自2014年10月1日起,對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符合相關規定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對融資租賃出租方購買的,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內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視同出口,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融資租賃出租方將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租賃給境外承租方、將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租賃給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其購進租賃貨物所含增值稅。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向融資租賃出租方退還前一環節已征的消費稅。
【適用條件】
1.融資租賃企業,是指經商務部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批準開展融資業務試點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
2.融資租賃出口貨物的范圍,包括飛機、飛機發動機、鐵道機車、鐵道客車車廂、船舶及其他貨物,具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
海洋工程結構物范圍、退稅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融資租賃出口貨物和融資租賃海洋工程結構物不包括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
【政策依據】
1.《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6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7號)
6.啟運港退稅政策
【適用主體】
從啟運地口岸啟運報關出口,自離境地口岸離境出口集裝箱貨物的出口企業。
【政策內容】
1.水路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地口岸(以下稱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或經停指定口岸(以下稱經停港),自離境地口岸(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從經停港報關出口、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途中加裝的集裝箱貨物,符合上述規定的運輸方式、離境地點要求的,以經停港作為貨物的啟運港,也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2.陸路啟運港退稅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港啟運報關出口,由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承運,利用火車班列或鐵路貨車車輛,從鐵路轉關運輸直達離境地口岸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
【適用條件】
1.出口企業。出口企業的出口退(免)稅分類管理類別為一類或二類,并且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企業。
2.運輸企業。運輸企業為在海關的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認證企業,并且納稅信用級別為B級及以上的航運企業。運輸工具為配備導航定位、全程視頻監控設備并且符合海關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工具要求的船舶,或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承運的火車班列或鐵路貨車車輛。
3.啟運港、經停港和離境港。
(1)上海啟運港退稅政策
啟運港為武漢市陽邏港、青島市前灣港、南京市龍潭港、蘇州市太倉港、連云港市連云港、蕪湖市朱家橋港、九江市城西港、岳陽市城陵磯港、瀘州市瀘州港、重慶市果園港、宜昌市云池港、張家港市永嘉港、南通市狼山港等13個港口;離境港為上海洋山港和上海外高橋港區;上述所列啟運港均可作為經停港。
(2)粵港澳大灣區啟運港退稅政策
啟運港為珠三角九市37個港口:廣州市滘心港、舊港、烏沖港、嘉利港、集司港、東江口港、新沙港、深圳市鹽田港、大鏟灣港、佛山市九江中外運港、勒流港、北滘港、佛山新港、三水港、南海國際貨柜港、高明珠江貨運港、容奇港、順德新港、肇慶市高要港、肇慶新港、四會港、肇慶三榕港、云浮新港、肇慶港、惠州市惠州港、東莞市虎門港、中山市中山港、中山外運港、小欖港、中山神灣港、珠海市珠海洪灣港、西域港、高欄港、珠海斗門港、江門市江門高沙港、江門外海港、天馬港;離境港為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保稅港區。
(3)海南自貿港啟運港退稅政策
啟運港為營口市營口港、大連市大連港、錦州市錦州港、秦皇島市秦皇島港、天津市天津港、煙臺市煙臺港、青島市青島港、日照市日照港、蘇州市太倉港、連云港市連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廣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欽州市欽州港等15個港口;離境港為海南省洋浦港區;上述所列啟運港均可作為經停港。
(4)陸路啟運港退稅政策
啟運港為陜西省西安國際港務區鐵路場站;離境港為北部灣港(包括防城港區、欽州港區、北海灣區),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阿拉山口、霍爾果斯鐵路口岸。
【政策依據】
1.《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
法(2018年12月28日修訂)〉的公告》(2018年第66號)
3.《財政部海關總署
行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4.《財政部海關總署
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5.《財政部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在粵港澳大灣區實(財稅〔2020〕48號)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試(財稅〔2021〕1號)
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上海)自由
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
〔2021〕3號)
6.《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陸路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9號)
7.邊境小額貿易稅收政策
【適用主體】
在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新疆、西藏、
云南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出口企業
【政策內容】
凡在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出口企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海關實施監管的邊境貨物進出
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并采取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方式的,可享受應退稅額全額出口退稅政策。
【適用條件】
1.以人民幣現金結算方式出口的貨物,不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2.出口企業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的貨物,按規定已備案的,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其僅就代理費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
3.邊境貨物進出口口岸包括:
內蒙古自治區:室韋、黑山頭、滿洲里、阿日哈沙特、額布都格、二連、珠恩嘎達布其、滿都拉、甘其毛道、策克。
遼寧?。旱|、太平灣。
吉林?。杭病⑴R江、長白、古城里、南坪、三合、開三屯、圖們、沙坨子、圈河、琿春、老虎哨。
黑龍江?。簴|寧、綏芬河、密山、虎林、饒河、撫遠、同江、蘿北、嘉蔭、孫吳、遜克、黑河、呼瑪、漠河(包括洛古河)。
廣西壯族自治區:龍邦、水口、憑祥、友誼關、東興、平孟、峒中、愛店、碩龍、岳圩、平爾、科甲。
云南?。汉飿颉⑷瘥悺㈩殿?、孟定、打洛、磨憨、河口、金水河、天保、片馬、盈江、章鳳、南傘、孟連、滄源、田蓬。
西藏自治區:普蘭、吉隆、樟木、日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爺廟、烏拉斯臺、塔克什肯、紅山嘴、吉木乃、巴克圖、阿拉山口、霍爾果斯、都拉塔、阿黑土別克、木扎爾特、吐爾尕特、伊爾克什坦、卡拉蘇、紅其拉甫。
4.接壤毗鄰國家是指:俄羅斯、朝鮮、越南、緬甸、老撾、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印度、蒙古、尼泊爾、阿富汗、不丹。
5.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出口符合條件的貨物后,除按現行出口退(免)稅規定,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外,還應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按月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或免抵退稅手續。對確有困難而不能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的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邊境省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40號)相關規定,憑簽注“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向稅務機關直接辦理退稅。
6.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當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供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理報關備案。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8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第(八)項
(二)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政策8.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境內單位和個人
【政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1.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2.航天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和發行服務。
(5)軟件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10)轉讓技術。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適用條件】
1.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且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境內單位和個人。屬于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
2.境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生產企業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外購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出口實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5.境內單位和個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于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范圍。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境內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程租服務,如果租賃的交通工具用于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出租方按規定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賃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由承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境內的單位或個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期租、濕租服務,由出租方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境內單位和個人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由境內實際承運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至六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4年第1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2015年第88號)
9.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境內單位和個人
【政策內容】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包括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4)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7)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
游服務。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
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1)電信服務。
(2)知識產權服務。
(3)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4)鑒證咨詢服務。
(5)專業技術服務。
(6)商務輔助服務。
(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8)無形資產。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未按規定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
7.符合增值稅零稅率政策,但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8.聲明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選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9.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責任保險和以出口貨物為保險標的的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適用條件】
1.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
3.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4.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5.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是指納稅人在境外現場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和教育醫療服務。
為參加在境外舉辦的科技活動、文化活動、文化演出、文化比賽、體育比賽、體育表演、體育活動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媒體向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或教育醫療服務,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
6.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是指:
(1)寄遞函件、包裹等郵件出境。
(2)向境外發行郵票。
(3)出口郵冊等郵品。
7.為出口貨物提供的收派服務,是指為出境的函件、包裹提供的收件、分揀、派送服務。
納稅人為出口貨物提供收派服務,免稅銷售額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8.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電信服務,通過境外電信單位結算費用的,服務接受方為境外電信單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信服務。
9.服務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知識產權服務,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知識產權服務。
10.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其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物流輔助服務。
11.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鑒證咨詢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貨物或不動產進行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12.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專業技術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的天氣情況、地震情況、海洋情況、環境和生態情況進行的氣象服務、地震服務、海洋服務、環境和生態監測服務。
(3)為境內的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水文、礦藏等進行的測繪服務。
(4)為境內的城、鄉、鎮提供的城市規劃服務。
13.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代理報關服務和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4.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外派海員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外派海員服務,是指境內單位派出屬于本單位員工的海員,為境外單位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駕駛和船舶管理等服務。
15.納稅人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人力資源服務,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人力資源服務。對外勞務合作,是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
16.下列情形不屬于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商務輔助服務:
(1)服務的實際接受方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2)對境內不動產的投資與資產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房地產中介服務。
(3)拍賣境內貨物或不動產過程中提供的經紀代理服務。
(4)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物權糾紛提供的法律代理
服務。
(5)為境內貨物或不動產提供的安全保護服務。
17.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發布的廣告提供的廣告服務。
18.下列情形不屬于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未完全在境外使用。
(2)所轉讓的自然資源使用權與境內自然資源相關。
(3)所轉讓的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與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相關。
(4)向境外單位轉讓在境內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配額、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
19.為境外單位之間、境外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外幣、人民幣資金往來提供的資金清算、資金結算、金融支付、賬戶管理服務,屬于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2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取得相關資質的國際運輸服務項目,納稅人取得相關資質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未取得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2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
稅辦法。
22.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可以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第二至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29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保險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7號)
(三)外貿新業態稅收政策10.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
除外],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適用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
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第一條、第三至六條
11.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條件,但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適用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2.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第二至六條
12.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零售出口無票免稅政策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對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適用條件】
1.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3.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
(2)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
(3)出口貨物不屬于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
13.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
【適用主體】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綜試區內適用“無票免稅”政策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相關條件的,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適用條件】
1.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3.跨境電商企業適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2)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3)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4.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6號)
14.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政策
【適用主體】
經國家批準的專業市場集聚區內的市場經營戶(以下簡稱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
【政策內容】
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經國家商務主管等部門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采購的、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15萬(含15萬)美元以下、并在采購地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的貨物免征增值稅。
【適用條件】
1.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是指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按照海關總署規定的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辦理通關手續,并納入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管理的貨物(國家規定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2.委托出口的市場經營戶應與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簽訂《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協議》。受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3.市場經營戶或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應按以下要求時限,在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中準確、及時錄入商品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等相關內容形成交易清單。
(1)自營出口,市場經營戶應當于同外商簽訂采購合同時自行錄入;
(2)委托出口,市場經營戶將貨物交付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時自行錄入,或由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錄入。
4.市場經營戶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市場采購貿易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委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可以代為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5.試點范圍包括:浙江義烏國際小商品城、江蘇海門疊石橋國際家紡城,浙江海寧皮革城、江蘇常熟服裝城、廣東
廣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場、山東臨沂商城工程物資市場、武漢漢口北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溝箱包市場、浙江溫州(鹿城)輕工產品交易中心、福建泉州石獅服裝城、湖南長沙高橋大市場、廣東佛山亞洲國際家具材料交易中心、廣東中山利和燈博中心、四川成都國際商貿城、遼寧鞍山西柳服裝城、浙江紹興柯橋中國輕紡城、浙江臺州路橋日用品及塑料制品交易中心、浙江湖州(織里)童裝及日用消費品交易管理中心、安徽蚌埠中恒商貿城、福建晉江國際鞋紡城、青島即墨國際商貿城、山東煙臺三站批發交易市場、河南中國(許昌)國際發制品交易市場、湖北宜昌三峽物流園、廣東汕頭市寶奧國際玩具城、廣東東莞市大朗毛織貿易中心、云南昆明俊發•新螺螄灣國際商貿城、深圳華南國際工業原料城、內蒙古滿洲里滿購中心(邊貿商品市場)、廣西憑祥出口商品采購中心(邊貿商品市場)、云南瑞麗國際商品交易市場(邊貿商品市場)。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9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
2.《關于加快推進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20〕425號)
15.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政策
【適用主體】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及辦理委托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
【政策內容】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同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為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以下稱代辦退稅)。
【適用條件】
1.綜服企業代國內生產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向綜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集中代辦退稅:
(1)符合商務部等部門規定的綜服企業定義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企業內部已建立較為完善的代辦退稅內部風險管控制度。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由綜服企業代辦退稅:
(1)出口貨物為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
(2)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3)生產企業已與境外單位或個人簽訂出口合同。
(4)生產企業已與綜服企業簽訂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
議),約定由綜服企業提供包括報關報檢、物流、代辦退稅、結算等在內的綜合服務,并明確相關法律責任。
(5)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辦退稅的開戶銀行和賬號。
3.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并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出口貨物離岸價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其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欄次須按照換算成人民幣金額的出口貨物離岸價填寫。
4.綜服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辦退稅,應退稅額按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計算。
應退稅額=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
5.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綜服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第3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六條第(一)項
(四)出口退(免)稅服務便利化舉措16.簡并優化出口退(免)稅報送資料和辦理流程
【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
【服務措施】
1.納稅人辦理委托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復印件。
2.納稅人辦理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免)稅備案和申報
時,停止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原件,改為報送融資租賃合同復印件(復印件上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印章)。
3.納稅人辦理來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核銷手續時,停止報送加工企業開具的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代理出口協議原件。
5.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時,停止報送加工貿易手冊原件、代理進口協議原件。
6.納稅人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時,停止報送加工費普通發票原件、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
7.納稅人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時,停止報送《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8.簡化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備案流程。
9.推行出口退(免)稅實地核查“容缺辦理”。
10.推廣出口退(免)稅證明電子化開具和使用。
11.推廣出口退(免)稅事項“非接觸”辦理。
12.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沒有電子信息或憑證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13.納稅人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14.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停止報送《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15.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時,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僅需填報變更的內容。
16.生產企業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停止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辦理消費稅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17.生產企業辦理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企業獲取的主管稅務機關反饋數據與實際業務不一致的,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已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后,生產企業應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表》確認的應調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在首次納稅申報時申報調整。
18.外貿企業以及橫琴、平潭購買企業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和《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停止報送《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入區貨物明細申報表》《區內企業退稅匯總申報表》。
19.納稅人辦理已使用過且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設備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停止報送《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
20.納稅人辦理購買水電氣、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停止報送《購進水電氣退稅申報表》。
21.納稅人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停止報送《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附表》。其中,辦理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辦理其他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跨境應稅行為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和《跨境應稅行為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22.納稅人辦理航天運輸服務或在軌交付空間飛行器及相關貨物免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航天發射業務免退稅申報明細表》;辦理其他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時,報送簡并優化后的《跨境應稅行為免退稅申報明細表》,停止報送《外貿企業外購應稅服務出口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政策依據】
1.《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5號)
17.持續加快出口退(免)稅辦理進度
【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
【服務措施】
在2021年正常出口退稅平均7個工作日辦結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出口退稅辦理時間,2022年進一步壓縮至6個工作日內。全面實現退庫無紙化,進一步提高稅款退付效率。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第二條第(八)項
18.持續提升出口退(免)稅服務水平
【服務對象】
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
【服務措施】
1.豐富宣傳渠道及精準提醒內容,讓出口企業及時獲知報關、結關、退稅等事項辦理進度,引導企業提高內部管理效率,進一步壓縮出口單證收集、流轉時間,加速申報出口退稅。
2.規范跨境電商零售出口稅收管理,引導出口企業在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商品信息并進行免稅申報,促進跨境電商出口貿易健康發展。
3.深化落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集中代辦退稅備案及實地核查效率。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采用無紙化方式申報出口退稅、電子化方式管理出口退稅備案單證。
4.進一步提升出口退稅申報便利水平,實現企業通過稅務信息系統申報出口退稅時自動調用本企業出口報關單信息,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申報出口退稅時自動調用本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的發票信息。持續擴大出口退稅申報“免填報”范圍,為企業高效申報退稅創造便利條件,進一步提升申報效率。
5.為便于納稅人及時了解出口退(免)稅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況、出口退(免)稅業務申報辦理進度,稅務機關為納稅人免費提供出口退(免)稅政策更新、出口退稅率文庫升級、尚有未用于退(免)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已辦結出口退(免)稅等提醒服務。納稅人可自行選擇訂閱
提醒服務內容。
6.為便于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納稅人可以選用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免費申報渠道申報出口退稅。
7.為便于納稅人辦理下列出口退(免)稅事項,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增加了便捷服務功能,納稅人可通過上述申報渠道,提出相關申請。(1)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2)已辦結退稅的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發現申報數據有誤而作申報調整;(3)將申請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用途改為申報抵扣;(4)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作廢;(5)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調整。
【政策依據】
1.《稅務總局等十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大出口退稅支持力度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通知》(稅總貨勞發〔2022〕3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15號)
二、穩外資稅收政策
(一)鼓勵外商投資稅收政策19.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于境內直接投資,符合規定條件的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適用條件】
1.境內直接投資的范圍是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2.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境外投資者以分得利潤進行的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行為,但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具體是指:
(1)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于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注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于符合“新增或轉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情形。
(2)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居民企業。
(3)從非關聯方收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
(4)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方式。3.境外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屬于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
資者實際分配已經實現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的賬戶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在直接投資前不得在境內外其他賬戶周轉;境外投資者用于直接投資的利潤以實物、有價證券等非現金形式支付的,相關資產所有權直接從利潤分配企業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在直接投資前不得由其他企業、個人代為持有或臨時持有。
5.“境外投資者”,是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中國境內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居民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53號)
20.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
【政策內容】
非居民納稅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稅收條款規定,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當履行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享受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待遇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35號)執行。
【適用條件】
1.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居民條款規定應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2.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35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3.需留存備查資料包括:
(1)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稅收居民身份的稅收
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用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3)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4)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35號)
21.中外合作辦學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
【政策內容】
自2018年7月25日起,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適用條件】
1.中外合作辦學,是指中外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的有關規定,合作舉辦的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教學活動。
2.上述“學歷教育”“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學歷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的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第一條第(八)項的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2號)第一條
22.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臺灣航運公司
【政策內容】
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適用條件】
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
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七)項
23.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免征企業所得稅
【適用主體】
臺灣航運公司
【政策內容】
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適用條件】
1.臺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上述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運公司。
2.享受政策的臺灣航運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第二條、第三條
24.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臺灣航空公司
【政策內容】
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適用條件】
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七)項
25.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免征企業所得稅
【適用主體】
臺灣航空公司
【政策內容】
自2009年6月25日起,對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取得的來源于大陸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適用條件】
1.臺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臺灣的航空公司。
2.享受政策的臺灣航空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其從事上述業務在大陸取得的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峽兩岸空中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63號)第二條、第三條
(二)支持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
26.QFII和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
【政策內容】
QFII及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免征增值稅。
【適用條件】
QFII及R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第四條
27.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適用主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
【政策內容】
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QFII、R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適用條件】
上述政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QFII、RQFII。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
28.QFII和RQFII取得創新企業CDR轉讓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適用主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
【政策內容】
對QFII及RQFII委托境內公司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適用條件】
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號)第三條第4項
29.QFII和RQFII取得創新企業CDR轉讓差價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規定
【適用主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
【政策內容】
對QFII及RQFII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視同轉讓或持有據以發行創新企業CDR的基礎股票取得的權益性資產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征免企業所得稅。
【適用條件】
創新企業CDR,是指符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8〕21號)規定的試點企業,以境外股票為基礎證券,由存托人簽發并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2號)第二條第3項
30.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
【政策內容】
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適用條件】
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第四條
31.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適用主體】
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
【政策內容】
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
【適用條件】
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債券利息收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4號)
32.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適用主體】
投資境內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
【政策內容】
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適用條件】
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包括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債券利息。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4號)
33.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通過滬港通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
【政策內容】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適用條件】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項
34.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適用主體】
通過滬港通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政策內容】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適用條件】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第二條第1項
35.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政策
【適用主體】
通過滬港通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政策內容】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適用條件】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第二條第2項
36.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通過深港通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
【政策內容】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深港通買賣深
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適用條件】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第三條第1項
37.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適用主體】
通過深港通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政策內容】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適用條件】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第二條第1項
38.香港市場投資者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稅政策
【適用主體】
通過深港通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政策內容】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不具備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退還多繳稅款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查實后,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適用條件】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第二條第2項
39.香港市場投資者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適用主體】
香港市場投資者
【政策內容】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適用條件】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第五條
40.香港市場投資者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免征增值稅
【適用主體】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
【政策內容】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
【適用條件】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項
41.香港市場投資者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適用主體】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政策內容】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65
【適用條件】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第二條第1項
42.香港市場投資者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所得稅政策
【適用主體】
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政策內容】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內地上市公司向該內地基金分配股息紅利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該內地基金分配利息時,對香港市場投資者按照7%的稅率代扣所得稅,并由內地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的企業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該內地基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時,不再扣繳所得稅。
【適用條件】
1.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從內地基金分配取得收益。
2.內地基金管理人應當向相關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
內地基金的香港市場投資者的相關信息。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第二條第2項
43.香港市場投資者買賣、繼承、贈與內地基金份額暫不征收印花稅
【適用主體】
香港市場投資者
【政策內容】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內地基金份額,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暫不征收印花稅。
【適用條件】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繼承、贈與內地基金份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25號)第四條第1項
44.境外機構投資者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適用主體】
符合條件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
【政策內容】
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實物交割所得),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境外經紀機構在境外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中國境內原油期貨經紀業務取得的傭金所得,不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勞務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適用條件】
1.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從事中國境內原油期貨交易。
2.境外機構投資者(包括境外經紀機構)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支持原油等貨物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21號)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