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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怎么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圖文)

發布日期:2022-07-11 13:30:17 瀏覽次數:59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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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1、工資范圍在1-5000元之間的,包括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0%;

  2、工資范圍在5000-8000元之間的,包括8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

  3、工資范圍在8000-17000元之間的,包括17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0%;

  4、工資范圍在17000-30000元之間的,包括3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5、工資范圍在30000-40000元之間的,包括4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5%;

  6、工資范圍在40000-60000元之間的,包括60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0%;

  7、工資范圍在60000-85000元之間的,包括85000元,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35%;

  8、工資范圍在85000元以上的,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為45%。

二、個人所得稅是什么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1.綜合所得年度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表(適用于年度計算):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年度綜合所得,適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綜合所得)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注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后計算應納稅額。)

  年度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年度收入額-準予扣除額

  準予扣除額=基本扣除費用60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綜合所得月度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表(適用于月度計算):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月度綜合所得,適用于2019年及以后取得的綜合所得)

  (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間計算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月度(包括按月預扣)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額-準予扣除額

  準予扣除額=基本扣除費用5000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3、2018年第四季度工資薪金所得月稅率表,適用于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工資薪金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過渡期

  (過渡期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注:納稅人在過渡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扣除個稅新法規定的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費用。

二、經營所得適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適用于2018年10月以后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年應稅收入額-準予稅前扣除金額

三、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一)超過四千:

  1.勞務報酬所得 =收入*(1-20%)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1-20%)

  2.稿酬所得=收入*70%*(1-20%)

  (二)未超四千:

  1.勞務報酬所得 =收入-800元

  2.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收入-800元

  2.稿酬所得=收入*70%-800元

  勞務報酬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

  (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適用)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0%

四、特定所得的基本計算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收入額×20%

  2、財產租賃所得

  按照每次租賃收入的大小,區別情況計算:

  ①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收入-費用800元)×20%

  ②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收入×(1-20%)×20%

  3、財產轉讓所得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轉讓財產的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4、偶然所得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收入額×20%

  注意:如果另行給予優惠稅率或者減半征收的,則按優惠稅率或者減半計算。
 

個人所得稅20種計算方法算法匯總

1.居民工資薪金所得

  (1)有住所居民個人正常工資薪金所得

  正常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計算公式為:

  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累計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它扣除

  (2)無住所居民個人正常工資薪金所得

  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含無住所居民個人為高級管理人員人員)

  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減除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含無住所居民個人為高級管理人員人員)

  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減除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無住所個人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不滿183天或者單次離境超過30天。該納稅年度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

2.居民個人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

  (1)勞務報酬所得-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

  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2)勞務報酬所得-一般勞務、其他勞務

  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

4.居民個人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計算公式為:

  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0%)

5.居民個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計算公式為:

  應預扣預繳稅額=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0%)

6.非居民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

  (1)非高層管理人員應納稅額:

  1)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積不超過90天

  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境內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減除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積超過90天不滿183天

  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減除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高級管理人員人員應納稅額:

  1)高級管理人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積不超過90天

  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減除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2)高級管理人員人員在境內居住時間累積超過90天不滿183天

  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薪金數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總額)×(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工資薪金所屬工作期間公歷天數)〕-減除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注: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7.非居民人員數月獎金所得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數月獎金,單獨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不減除費用,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對每一個非居民個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適用一次。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數月獎金收入額÷6)×稅率-速算扣除數〕×6

8.非居民個人股權激勵所得

  非居民個人一個月內取得股權激勵所得,單獨計算當月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合并,按6個月分攤計稅(一個公歷年度內的股權激勵所得應合并計算),不減除費用。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合計額)÷6)×稅率-速算扣除數〕×6-本公歷年度內股權激勵所得已納稅額

9.非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1-2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綜合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按月換算

10.非居民個人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1-20%)×7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綜合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按月換算

11.非居民個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計算應納稅額。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1-20%)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其中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綜合所得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按月換算

12.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一次性補償收入-當地社平工資×3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13.個人股權激勵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股票期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14.年金領取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并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額。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金領取收入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15.提前退休一次性補貼

  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1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收入×適用稅率(20%)

17.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租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計算稅款。

  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減除費用800元〕×2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1-20%)×20%

18.財產轉讓所得(含股權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0%)

19.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0%)

20.限售股轉讓所得

  限售股轉讓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按照一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計算納稅。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信息。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第十六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八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