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8-02 19:51:14 瀏覽次數:2382次
問:甲公司向乙公司購入一批貨物,按合同約定甲公司收到貨物后,應向乙公司支付貨款50萬。但甲公司由于經營不善,資金鏈出現問題,無法償付貨款,那么這筆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綜上所述,確定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中的其他收入,因此甲公司無法償付的50萬貨款,應當并入該公司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轉銷無法償付的應付賬款的會計分錄
確認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分錄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
貸: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