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8-24 11:36:20 瀏覽次數:3978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符合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個人,應對照減免稅政策和減免稅項目,在發放個人工資薪金前,向財務處提交減免稅申請及相關資料。
所需資料如下:
1、減免稅申請報告(申請人簽名)。
2、《地方稅務局減免稅申請核準表》一式四份。
3、殘疾的提供有效的殘疾證。
4、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工商戶、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提供)。
5、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工資薪金所得申請減免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