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02 14:20:39 瀏覽次數:1550次
丟失專票如何進行彌補?
專票丟失,具體辦法如下:
1、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專用發票丟失,補辦了相應手續之后賬務處理是: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科目.
相關法規: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發票丟失會有哪些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發票丟失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處罰金額還需結合本省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出.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針對"丟失專票如何進行彌補?"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大家需要嚴格遵循發票管理辦法來操作,如果沒有好好保存發票的話,還會有相應的處罰.在發票丟失之后,在可以挽回的地方,趕緊去操作,不要耽誤,以免后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