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08-29 11:23:49 瀏覽次數:9908次
2019年改革后的稅率是多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即增值稅改革細則】,公告稱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如果是發生了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是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朋友是可以,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入不動產,持有期間用途發生改變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有關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2019年稅率調整后如何填報申報表?
為了不改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申報習慣,僅對涉及政策變化的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進行了必要的局部調整,既滿足降低增值稅稅率、加計抵減、不動產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實施的需要,也確保適用相關政策的納稅人在申報時簡明易行好作。另一方面,精簡壓縮了申報表附列資料數量,自2019年5月1日起,納稅人不再需要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進一步減輕了納稅人辦稅負擔。具體調整如下:
一、調整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表式內容
一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刪除第3欄"13%稅率";第4a欄、第4b欄序號分別調整為第3欄、第4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三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四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二、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是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五】》】。
二是廢止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